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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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辅助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的推广与使用,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是指:在已有的华泰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资金分配需求,允许客户进行自助式资产管理,即客户可以自行授权多个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自身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进行相应的交易,并纳入客户本身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的信息系统。第二章 职能分工第三条 营业部与客户接洽,了解到客户有使用该系统的需求,在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资金来源合法,且客户

2、资产满足要求后,可为申请客户开通该系统。第四条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管理,并与经纪业务总部、信息技术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同时负责与该系统用户的沟通联络工作。第五条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协调营业部、信息技术部、运营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系统开通、日常维护、需求处理及咨询答疑等相关事宜,并对系统用户的交易行为进行跟踪及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或资产不达标等情况向营业部和客户进行提醒。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该系统软硬件部署、日常软硬件维护、系统必要的升级或开发等事宜。第七条 运营中心负责为客户开通或注销系统账户。第八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并完善系

3、统使用协议、抽查系统账户交易情况等。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九条 申请开通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的客户,应是交易量较大、贡献度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机构客户或者个人客户,原则上客户的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资产包括各类证券市值、基金或理财产品净值、保证金、在途资金等等,含信用账户内归属客户的资产)。第十条 营业部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了解客户。对于个人客户,营业部应做好对该客户的尽职调查,保证客户不存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组织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其证券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募集、汇集他人资金从事证券交易情形。对于机构客户,营业部应核查客户开户资料中的组织

4、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开通该系统账户的客户办理账户资料修改、销户等业务,营业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规范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提供给客户免费使用,营业部应结合客户情况,做好交易成本核算及收益情况分析,最终核定客户的佣金率,经公司审批后予以实施。第十三条 客户新开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账户,设定子账户数上限为20个,根据业务发展、成本控制、客户规模等情况,经纪业务总部可会同运营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修改子账户上限数量。如客户确有增加子账户的需要,营

5、业部调查了解情况后,通过重要事项流程向经纪业务总部报批。审批通过后,由经纪业务总部修改子账户数上限。第十三条 客户应保证该系统内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营业部柜员通过在柜台系统中设置客户账户禁取资产为100万元,对账户资产转出进行限制。即客户使用资产管理辅助系统期间主账户中始终保留100万元的资产不可银证转账转出或证券转托管转出。第十四条 经纪业务总部应对客户资产及交易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并建立系统账户退出机制。一旦因市场下跌等原因导致客户资产不足100万元,经纪业务总部应提示营业部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要求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资产,若超过10个工作日未能补足资产的,营业部须发起

6、重要事项流程,由运营中心进行销户处理。经纪业务总部发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潜在风险,指导营业部开展客户风险提示和教育,经过风险警示客户仍存在潜在风险、不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风险调查,或出现被交易所警示将纳入限制交易账户名单、重点关注账户名单等异常交易情况的,经纪业务总部通知营业部按照主账户强制销户流程办理销户。第十五条 对于目前已经开通该系统账户的存量客户,营业部须做好解释工作,即子账户数低于20个的,系统将设账户上限为20个;已经开通多于20个子账户的,将对其新开子账户的权限进行限制,确有需要新开的,营业部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起重要事项审批流程申请增加子账户数上限。第十六条 营业部做好系统使用说

7、明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我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和使用本系统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醒客户若违反相关规定,我司有权暂停客户使用该系统,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客户纠纷。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七条 营业部为客户申请开通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账户,应提供如下资料:(1)“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使用协议书、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五)。(2)机构客户需提供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业务办理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个人客户需提供身份证、股东卡等开户资料。(3)新设佣金低于相关规定时,需先完成佣金报备手续,并提供佣金特殊事项备案表。(4)营业部总经理确认营业部已进行

8、客户尽职调查后,签署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六)。营业部应将协议等资料按照客户资料电子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扫描存档。营业部通过“OA-办公系统-事务管理”,发起“合同管理(新)”流程,将上述资料电子档作为附件附上,并提交至经纪业务总部相关人员。流程审批完结,待客户资产达标后,营业部柜员在柜台中设置客户账户禁取资产100万,然后通知运营中心,运营中心审核资产达标后为客户开通该系统账户。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一:开通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账户业务流程。第十八条 客户确有需要20个以上子账户的,营业部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原因后,发起重要事项审批流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二:提高子账户上限重要事项审批流程。第十九条 因市场

9、下跌等原因导致客户资产不足100万元的,经纪业务总部将提示营业部业务负责人员做好客户沟通及风险提示,督促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账户资产,若客户账户资产逾期仍不达标将按协议约定取消客户使用该系统的权限,营业部发起重要事项审批流程,并由运营中心在资产辅助系统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具体审批流程详见附件三:主账户强制销户流程。第二十条 经纪业务总部和营业部做好客户退出系统的通知和留痕工作,经纪业务总部通过OA邮箱邮件通知营业部停止某客户使用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营业部电话通知客户即将停止其系统使用权限并做销户处理,营业部对电话通知内容录音留痕,同时发起重要事项审批流程按照主账户强制销户流程办理销户。第五

10、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总部制定并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开通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账户业务流程附件二:提高子账户上限重要事项审批流程附件三:主账户强制销户流程附件四: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使用协议书协议编号:“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使用协议书甲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营业部乙方:客户号: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根据合同法、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组织规则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服务事宜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本协议乙方因证券交易需要,向甲方申

11、请开通“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简称辅助系统)相关服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自身技术条件及客户服务能力自行开发“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本协议所称“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是指:基于甲方现有的华泰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允许客户根据自身资产管理特殊需求、使用辅助系统进行自助式资产管理,即客户可以通过辅助系统自行授权给多个交易员,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客户自身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进行相应的交易,并纳入客户资金账户的统一管理。二、甲、乙双方保证与承诺(一)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保证与承诺:1、甲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备为乙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

12、服务的资格及能力。2、甲方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组织规则前提下,利用自身技术条件、服务能力尽力为甲方提供“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二)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与承诺:1、乙方具有合法的证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组织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2、乙方证券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且乙方对此拥有独立、完整、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非法募集、汇集他人资金从事证券交易情形。3、乙方承诺向甲方如实提供申请“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4、乙方承

13、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仅在向甲方申报范围内使用“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不以任何方式将“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超出申报账号、申报业务量范围使用,或转让、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使用辅助系统的权限并解除本协议。5、乙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遵守甲方有关证券交易业务的规定或制度。6、乙方承诺在使用甲方提供的“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期间,乙方账户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包括现金与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计算口径计算的有价证券市值),并同意在乙方账户内设定资金最低留存10

14、0万元(该100万元可以买卖证券使用但不能转出)。如果乙方账户中资产低于1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因有价证券市值下跌、乙方要求转出账户内资金等原因所致),乙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乙方对“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的使用权限,乙方对此无异议。三、甲方义务及责任就本协议约定的“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而言,甲方在自身条件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并承担相应义务:1、向乙方提供“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2、向乙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方式,但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口的IP地址和端口等信息保密的责任,因乙方未能保密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

15、供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四、乙方义务及责任1、乙方申请“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应按照本协议附件1格式提交“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如信息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协议附件2格式提交“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信息变更表等相关资料。同时,按照甲方业务规则办理相应手续。2、乙方应做好“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运行环境网络安全及病毒防范工作;否则,甲方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使用等措施。3、乙方通过“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发生的业务量(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号、子账户数量、交易规模等)应严格控制在“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申请表申报的业务量范围内;否则,甲方可视情形采取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使用

16、等措施。4、乙方通过“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进行的交易品种不得超出申报的交易品种范围,并使用已申报帐号进行交易;否则,甲方可视情形采取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接入等措施。5、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虚拟IP和MAC地址等信息;否则,甲方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接入等措施。6、乙方对“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系统文档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并不得将“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转让、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接入等措施。 7、乙方有义务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则以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交易。一旦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异常情

17、况,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必要时或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自律组织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乙方对其账户的使用、限制乙方证券交易、拒绝为乙方办理任何业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8、乙方利用互联网接入甲方证券交易系统时,还应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规范。五、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1、乙方应知晓“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受互联网、计算机软件、通讯、电力、设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存在技术风险,乙方承诺自行承担“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运行过程中因计算机软件缺陷、电脑病毒、程序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交易延迟、交易失败、交易差错和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

18、责任,但应尽力协调相关方面尽快排除故障、恢复交易,并尽可能降低对乙方造成的不便或损失。2、甲方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组织规则前提下,尽力为乙方提供高速、快捷的交易服务,但因受制于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乙方应充分知晓“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存在着交易速度不确定等相关风险,乙方不得以交易速度为由,提出任何交易损失赔偿的要求。3、乙方授权的代理人通过分配子账号、子帐号密码、主子帐号内部划拨资金等形式授权各交易员交易的一切行为乙方均予以无条件认可,各交易员的交易行为及其结果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履行清算交收义务。4、乙方的子账户交易员在主账户管理员授权的资

19、金证券范围内进行证券交易;如果主账户进行了资金证券操作,导致主账户可用资金证券小于各子账户可用资金证券之和,子账户委托可能无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申购新股、配股、行权等特殊类别的交易委托交易所只接收一个股东帐户的第一次有效委托指令,乙方应尽量使用主账户进行上述特殊类别交易委托操作,或指定唯一子账户操作。乙方应详细了解交易所交易规则,由于乙方主、子账户进行重复委托导致委托无效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6、甲方特别提示乙方:乙方对交易员子账户的相关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禁止交易类别、禁止交易类型、持仓限制、交易时间限制等)可能失效,交易员如超出乙方限制范围买卖证券,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20、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7、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或任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不视为违约;但不可抗力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方应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六、其他特别约定1、乙方通过“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查询的相关账户信息、委托和成交记录、资金流转记录等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账户信息及交易结果以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甲方交易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2、如乙方使用“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对甲方系统及其他客户交易速度、交易稳定性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2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的使用权限,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原则共同确保乙方使用“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则要求。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要求需进行“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审批或备案的,双方应互相配合及时完成审核或备案工作;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要求对“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提出监管要求,双方均应无条件遵守,并共同努力以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甲方有权依

22、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提供的“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作出合理调整,但应及时将调整内容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调整内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甲方修订内容,甲方按修订后内容提供服务。七、协议解除或终止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或终止。2、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终止:(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有关义务,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改进;(2)甲方自行解散,被国家有权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3)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

23、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3、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协议终止:(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或第六条约定的;(2)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注销,或乙方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3)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解除或终止的;(4)乙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乙方自行解散,被国家有权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7)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依前述约定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均应互相配合妥善处理解约及后续相关事宜,尽力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利后果或损失。八、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

2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以直接损害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害。2、因本协签订及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原则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解决。九、 协议生效及期限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加盖公章(适用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情形)后生效,至乙方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时终止:十、 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仍需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加盖公章(适用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情形)后生效。补充协议为本协议

25、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双方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执行。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与现行或未来颁布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则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自律组织政策要求相冲突的,以相关规定或要求为准,双方应及时修改或变更协议;如因此导致本协议不合法、无效、被撤销、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并且该等终止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被撤销、无法履行,但并未根本上影响

26、本协议效力时,除相关条款无效外,其他条款不受影响。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签订前,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各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有关条款赋予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并自愿受其约束。甲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_证券营业部 授权代表/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五: “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申请表营业部名称: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客户性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资产总量预计交易规模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使用信息内部子资金账号数(一般不多于20)子资金帐号交易范围(A股、B股、申购新股)客户号

27、佣金率客户申请意见现申请“客户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及相关服务,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申请人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则及华泰证券业务规则。申请人: 授权代表/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适用于机构客户)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营业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营业部(盖柜台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机构客户性质需详细注明,如信托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公司等;2.营业部应进行详细的收益情况分析,如有相关约定需说明;3.营业部应结合客户收益分析情况,核定客户的佣金率;4. 本申请表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附件六:承诺函承诺函本营业部客户_,资金账号:申请使用资产管理辅助系统,客户使用该系统仅用于客户自有资产的分类管理。营业部已进行相关尽职调查,经过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客户身份合格,客户不属于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或身份虚假的个人,不存在非法融资等行为。营业部从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的角度出发同意为客户开通系统权限,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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