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人员流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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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员工录用流动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为 优 化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结 构 , 规 范 公 司 员 工 录 用 流 动 程 序 , 确 保员 工 合 理 配 置 与 流 动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第 二 条 员 工 录 用 指 导 思 想认 真 贯 彻 公 司 的 人 才 战 略 思 想 ,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和 管 理 等 手段 有 效 地 吸 引 和 留 主 人 才 , 为 企 业 不 断 适 应 市 场 需 要 ,

2、 提 供 可 靠 的人 力 保 障 。第 三 条 员 工 录 用 原 则( 一 )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 平 等 竞 争 、 择 优 录 用 的 原 则 , 突 出 人 才招 聘 的 高 档 次 、 实 用 性 和 专 业 性 。( 二 ) 坚 持 以 录 用 高 素 质 人 才 为 主 的 原 则 , 严 格 标 准 , 确 保 质量 , 注 重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的 考 察 。( 三 ) 坚 持 注 重 学 历 、 不 唯 学 历 是 用 的 原 则 , 以 需 定 才 , 以 质定 业 , 根 据 岗 位 需 求 、 企 业 发 展 、 行 业 特 点 等 录 用 适 当 人

3、 才 。( 四 ) 坚 持 先 内 后 外 的 原 则 , 营 造 内 部 人 才 流 动 机 制 , 充 分 发挥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的 作 用 。第 四 条 员 工 录 用 标 准( 一 ) 基 本 条 件 :1、 思 想 素 质 : 品 行 端 正 ,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2、 道 德 素 质 : 遵 纪 守 法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诚 信 的3、 身 体 素 质 : 精 力 充 沛 , 具 有 头 脑 敏 锐 、 行 动 灵 活 的 健 康 身 体 。4、 年 龄 在 三 十 五 岁 以 下 。5、 大 学 本 科

4、 以 上 学 历 ( 或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 二 年 以 上工 作 经 验 。6、 至 少 通 晓 一 门 外 语 , 具 有 计 算 机 操 作 及 应 用 能 力 。( 二 ) 分 类 条 件 :1、 经 营 管 理 类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知 识 素 质 : 具 有 较 高 的 现 代 化 经 济 技 术 知 识 , 眼 界 开 阔 ,思 路 敏 捷 , 敢 于 吸 收 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和 成 功 的 管 理 经 验 。( 2) 竞 争 素 质 : 具 有 开 拓 和 创 新 意 识

5、, 富 于 创 造 力 , 观 念 超 前 。( 3) 能 力 素 质 : 具 有 市 场 经 济 下 管 理 知 识 和 才 能 , 并 具 有 较 强的 领 导 、 组 织 协 调 和 公 关 能 力 。( 4) 业 务 素 质 : 具 有 敬 业 精 神 和 对 业 务 的 精 益 求 精 。2、 专 业 技 术 类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 还 必 须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水 平 和 实 践 工 作 经 验 。3、 应 届 大 学 生 的 录 用 要 注 重 综 合 素 质 的 考 察 , 择 优 录 用 高 素 质人 才 。( 三 ) 夫 妻 一 方 系 三

6、联 员 工 且 为 骨 干 人 才 , 需 解 决 两 地 分 居 的 条件 可 适 当 放 宽 。( 四 )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或 有 突 出 专 长 且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各 类 拔 尖 人才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五 条 员 工 录 用 审 批 权 限( 一 ) 本 市 员 工 调 入1、 凡 录 用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员 工 :( 1) 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可 自 行 考 察 ,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 2) 其 他 单 位 需 将 用 人 申 请 、 调 入 职 工 审 批 表 及 考 察 情况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

7、经 人 力 资 源 部 研 究 批 准 并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2、 凡 因 特 殊 情 况 录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员 工 , 各 单 位 需 书 面说 明 原 因 , 连 同 调 入 职 工 审 批 表 ( 需 直 属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考 察 情 况 、 使 用 意 见 一 并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后 方 可 办 理 调 动手 续 。( 二 ) 跨 地 区 员 工 调 入1、 凡 因 工 作 需 要 跨 地 区 录 用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员 工 , 各 单 位 需将 用 人 申 请 、 调 入 职 工 审 批 表

8、 及 考 察 情 况 一 并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 经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研 究 同 意 后 转 报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2、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录 用 不 符 规 定 条 件 的 员 工 , 原 则 上 可 实 行人 事 代 理 制 度 。3、 总 部 各 部 门 调 入 员 工 , 应 坚 持 先 缺 编 后 调 入 原 则 , 并 向 人 力资 源 部 说 明 用 人 条 件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协 助 考 察 人 选 , 报 公 司 领 导 批准 后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第 六 条 录 用 程 序( 一 ) 同 一 城 市 调

9、 动1、 调 档 。 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可 自 行 发 商 调 函 , 办 理 调档 审 核 手 续 ;2、 政 审 。 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查 拟 调 入 员 工 的 基 本 情况 及 档 案 材 料 ;3、 调 动 。 政 审 完 毕 , 通 知 拟 调 入 员 工 填 写 职 工 调 动 审 批 表 , 然 后 发 正 式 调 函 办 理 行 政 关 系 , 包 括 行 政 介 绍 信 、 工 资 介 绍 信 、养 老 保 险 转 移 等 手 续 。( 二 ) 跨 地 区 调 动1、 按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职 工 商 调 函

10、 中 第 1项 办理 调 档 手 续 , 并 审 查 拟 调 入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档 案 材 料 ;2、 政 审 完 毕 , 通 知 拟 调 入 员 工 填 写 调 动 人 员 登 记 表 及 干 部 调 配 审 批 表 或 工 人 调 动 审 批 表 , 并 加 盖 拟 调 入 员 工 原单 位 、 原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 当 地 人 事 或 劳 动 部 门 公 章 , 如 属 解 决 夫 妻两 地 分 居 , 需 将 结 婚 证 、 夫 妻 在 本 地 一 方 的 户 口 簿 及 身 份 证 等 报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人力 资 源 部 ;3、 郑州百文股份

11、有限公司(集团)人 力 资 源 部 起 草 调 动 人 员 报 告 ,连 同 有 关 材 料 、 证 件 报 上 级 人 事 或 劳 动 部 门 审 批 ;4、 上 级 人 事 或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后 , 将 用 人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帐 户 通知 拟 调 入 员 工 原 单 位 ,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转 移 手 续 。( 二 ) 其 他 员 工 的 录 用1、 对 于 军 队 专 业 干 部 、 退 伍 军 人 , 驻 济 各 单 位 由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安 排 , 其 中 副 团职 以 上 专 业

12、干 部 需 经 公 司 总 部 研 究 决 定 。 驻 济 以 外 单 位 按 照 属 地 管理 原 则 办 理 。2、 对 大 、 中 专 毕 业 生 的 录 用 , 采 取 公 司 宏 观 控 制 、 各 单 位 具 体面 试 考 察 的 方 式 , 按 规 定 办 理 录 用 手 续第 七 条 员 工 流 动 指 导 思 想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管 理 理 念 , 优 化 配 置 企 业 内 部 人 力 资 源 , 做到 人 尽 其 才 、 才 尽 其 用 , 采 取 各 种 激 励 手 段 留 住 人 才 和 激 发 人 才 。 确保 人 才 的 合 理 流 动 。第 八 条

13、 员 工 流 动 原 则( 一 ) 坚 持 留 住 企 业 所 需 人 才 的 原 则应 集 中 精 力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留 住 某 些 优 秀 的 员 工 或 某 类 人 才 ,尽 量 避 免 一 些 不 正 常 或 不 必 要 的 流 动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由 于 员 工 流 失给 企 业 带 来 的 损 失 。( 二 ) 坚 持 人 才 合 理 流 动 的 原 则把 不 能 为 企 业 效 力 或 不 适 合 本 企 业 的 员 工 请 出 去 , 录 用 新 员 工为 企 业 注 入 新 观 念 。 企 业 不 应 阻 止 员 工 流 动 , 而 应 控

14、制 员 工 流 动 数量 与 流 动 方 向 。第 九 条 员 工 流 动 审 批 权 限( 一 )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的 干 部 调 出 需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报 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 经 公 司 领 导 研 究 批 准 。( 二 ) 公 司 总 部 、 非 法 人 单 位 员 工 的 调 出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查 并 报 公 司 领 导 批准 后 办 理 调 出 手 续 。( 三 ) 其 它 员 工 的 调 出 由 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研 究

15、批 准 , 办 理 调 出手 续 。第 十 条 员 工 流 动 程 序( 一 ) 要 求 调 出 的 员 工 首 先 写 出 个 人 申 请 , 然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审批 。( 二 ) 经 研 究 同 意 调 出 的 员 工 , 应 持 交 接 清 单 , 并 经 有 关 部 门审 查 签 字 后 人 力 资 源 职 能 部 门 再 办 理 调 出 手 续 。( 三 ) 员 工 调 出 时 , 所 在 单 位 应 及 时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清 算 转 移 手续 。( 四 ) 活 动 录 用 的 大 、 中 专 毕 业 生 调 出 公 司 时 , 凡 属 公 司 集 体户 口 的

16、, 必 须 办 理 户 口 转 移 手 续 。( 五 ) 持 公 司 股 的 员 工 调 出 集 团 时 , 必 须 到 公 司 投 资 部 办 理 退股 手 续 。第十一条 员工内部流动( 一 ) 各 用 人 单 位 如 有 需 求 , 可 先 向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申请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各 单 位 需 求 情 况 协 助 在 公 司 内 部 调 剂 , 促进 内 部 员 工 的 合 理 流 动 。( 二 ) 员 工 公 司 内 部 流 动 属 组 织 调 动 的 ,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直 接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 其 它 情 况 应 填 写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员 工 内 部 流 动 审 批 表 , 需 经 调 出 和 调 入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后 办 理调 动 手 续 并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员 工 录 用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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