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策划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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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诚在乎 完全托付-济宁荣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电话:053788547771代 理 合 同委托方(甲方):济宁市瑞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济宁荣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 一 条 代 理 事 项乙方对甲方位于金乡新体育馆对过金东花园项目的 全 部 产 品 的可售房屋进行营销推广策划并为指定销售代理商。第 二 条 代 理 方 式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乙 方 为 金 东 花 园 项 目 的 指 定 营销策划代理商, 甲 方 不 能 委托 其 它 代

2、 理 公 司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该 项 目 代 理 范 围 内 的 销 售 , 否 则 在 代 理 期 限 内 ,甲 方 违 反 本 条 约 定 委 托 第 三 方 销 售 的 房 屋 , 视 为 乙 方 成 功 销 售 的 房 屋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若 甲 方 洽 谈 销 售 的 团 购 , 乙 方 必 须 全 面 配 合 , 但 团购 的 房 屋 量 不 计 提 佣 金 ( 乙 方 洽 谈 销 售 的 按 照 第 九 条 一 款 执 行 ) , 但 需 支 付乙 方 总 房 款 千 分 之 一 的 服 务 费 , 具 体 代 理 房 屋 清 单 应 在 开 盘

3、 前 一 个 月 经 甲 乙 双方 签 字 盖 章 予 以 确 认 。第 三 条 合 作 期 限合作期限:即从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 36 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影响房屋的销售,经甲乙双方协商顺延合作日期) 。进驻售楼部时间按照甲方通知为准。第 四 条 乙 方 工 作 内 容在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如下工作:1、 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市场推广建议及协助与跟踪执行。2、 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该项目的目标客户定位、价格策略等整体营销推广方案。3、 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对销售有关专题提出专业建议及协助与跟踪执行。4、 负责提供整体和阶段性的市场调查及分析,负责提供专题性市

4、场和竞品分真诚在乎 完全托付-济宁荣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电话:053788547772析及建议。如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则应及时提供市场最新情报。5、 负责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监督有关设计、制作工作,并负责有效使用和实施。6、 负责参加合同期内房展会的销售准备与参展组织工作。7、 负责提供销售管理和培训,及销售组织与部署并负责执行。8、 负责对销售现场(以及销售现场外的展点)进行接待管理。9、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组织销售人员以甲方名义在约定时间内与客户签署认购书 ,但最后经由甲 方 审 核 并 盖 章 。10、 协助甲方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 (注:银行按揭办理

5、由甲 方 派人办理) 。11、 负责现场客户和销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来电、来访、成交客户档案。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供销售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等。12、 组织每周及月度销售例会,提交销售分析总结及营销推广评估报告。13、 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交楼工作,但具体由甲 方 全 面 负 责 。第 五 条 甲 方 权 利 义 务1、 保 证 该 项 目 的 开 发 、 建 设 和 销 售 的 合 法 性 , 申 办 有 关 销 售 之 法 律 规 定 批文 和 手 续 , 并 以 法 律 或 法 规 认 可 之 程 序 进 行 销 售 认 购 。2、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房 屋 销 售 所 需 的

6、 各 类 资 料 及 政 府 批 文 , 并 应 确 保 所 提 供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3、 负责该项目宣传销售过程中有关成本费用( 售 楼 处 和 样 板 间 不 计 入 推 广费 用 ) ,合理控制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设计、编辑、制作、派发宣传资料及发布费用;展销会场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等费用;公关媒体政府及行业性促销活动的费用。4、 负 责 承 担 售楼处内发生的保安保洁劳务费、水电费、各类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费用,以及配备销售所需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5、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7、向 乙 方 按 时 支 付 佣 金 。6、 为保证销售的顺利进行,在出现下列事项时,甲方须及时就其对接程序及处理时间给予书面形式的答复:(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停车位等条款的变更;真诚在乎 完全托付-济宁荣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电话:053788547773(2) 工程设计及装修标准变更;(3) 付款方式及折扣率变更;(4) 客户退房、退订、更名、换房、优惠申请的受理;(5) 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变更;7、 有 权 及 时 对 乙 方 所 提 交 的 策 划 思 路 、 策 略 、 建 议 、 报 告 分 析 等 工 作 文 件 、策 略 、 管 理 企 划 ,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或

8、 建 议 , 并 查 询 乙 方 工 作 情 况 。8、 有 权 对 项 目 市 场 策 划 、 销 售 策 略 、 售 价 等 涉 及 项 目 所 有 的 决 策 提 出 变 更建 议 。 如 甲 方 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或 双 方 确 定 的 有 关 项 目 所 有 策 略 和 执 行 方 法 有变 动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知 会 或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应 即 时 变 更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方 市 场 策 划 和 销 售 代 理 专 项 服 务 小 组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态 度 、 执 行 情 况 提 出 意见 , 如 因 乙 方 工 作

9、 人 员 的 原 因 遭 到 客 户 严 重 投 诉 或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乙 方 应根 据 甲 方 要 求 予 以 更 换 工 作 人 员 。9、 甲 方 保 留 对 所 销 售 房 屋 进 行 优 惠 的 权 利 ,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承 诺 优 惠 。10、 由 于 延 期 交 付 、 规 划 变 更 、 面 积 变 更 或 者 房 屋 质 量 等 问 题 引 发 的 责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乙 方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客 户 解 释 、 安 抚 工 作 ; 乙 方 在 房屋 销 售 中 擅 自 作 出 不 实 描 述 、 虚 假 承 诺 引

10、 发 的 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由 此 造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偿 。第 六 条 乙 方 权 利 义 务1、 乙 方 保 证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项 目 市 场 策 划 、 销 售 工 作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本 合 同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营 销 代 理 服 务 , 对 甲 方 所 委 托 事 项 要 按 时 、 准 确 、 保证 完 成 。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乙 方 应 及 时 配 合 执 行 。2、 乙 方 所 有 策 划 方 案 、 相 关 建 议 文 案 、 市 场 调 查 、 信

11、 息 资 料 分 析 报 告 等 以书 面 文 件 及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向 甲 方 汇 报 及 跟 踪 执 行 。3、 乙 方 应 组 织 销 售 按 时 按 量 完 成 双 方 共 同 确 定 的 销 售 任 务 , 乙 方 应 根 据 本项 目 设 计 、 装 修 标 准 等 情 况 , 以 及 项 目 的 市 场 销 售 情 况 及 时 制 作 销 售 价 格 参考 表 , 甲 方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及 乙 方 专 业 意 见 制 定 售 价 表 及 付 款 方 式 , 经 双 方 书面 确 认 后 进 行 销 售 。 甲 方 可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或 销 售 时 机

12、 调 整 目 标 均 价 , 制 定 价格 方 案 , 须 提 前 一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 知 会 乙 方 ,乙 方 按 价 格 表 中 的 价 格 及 明 确 的 有 效 时 间 执 行 。真诚在乎 完全托付-济宁荣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电话:0537885477744、 乙 方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 应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项 目 的 特 性 和 状 况 向 客 户 作 如 实介 绍 , 尽 力 促 销 , 不 得 夸 大 、 隐 瞒 或 做 出 与 事 实 或 规 划 不 符 之 承 诺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13、乙方对客户予以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额外承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5、 乙 方 应 按 照 双方确认之销售流程、销售说辞(接待说辞、沙盘讲解、样板间说辞等) 、销售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执行有关现场接待、销售认购等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执行任何有关规定或决议。6、 乙 方 应 按 照 双 方 同 意 之 决 定 严 格 执 行 。 如 乙 方 对 有 关 项 目 市 场 策 划 、 销售 各 方 面 的 策 略 和 执 行 决 定 有 异 议 , 乙 方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甲 方 应 及时 回 复 。 如 甲 方 坚 持 原 决 定 不 变 ,

14、 应 以 甲 方 之 决 定 为 标 准 执 行 。7、 乙 方 需 确 保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进 行 现 场 接 待 和 销 售 认 购 工 作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不 得 存 有 欺 瞒 、 抬 价 、 擅 自 收 取 佣 金 等 行 为 。8、 乙 方 为 本 项 目 成 立 专 项 小 组 , 全 面 配 合 甲 方 开 展 项 目 营 销 策 划 工 作 。9、 乙 方 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全面售前和售中培训,保证其具 备 满足本项目销售要求的专业素质和 销 售 能 力 。 如有销售人员不合格或不称职,应予以停岗直至淘汰。10、 销售人员在对外接待客户时,应佩带甲方确认的统一工作证件。11、 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12、 乙方应保证销售人员熟知与项目合作的按揭银行及其正在执行的各项政策,在向客户推介按揭银行时,应客观准确,不得带有主观个人偏见。13、 乙 方 有 权 按 本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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