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第三章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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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案例,案例一 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案例二 生存配偶能否优先继承遗产,案例三 张芳的继承人到底是谁,案例四 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案例五 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否有权酌情分得遗产,案例六 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案例一: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一)案情介绍孙亚云与前妻许明珍1988年8月离婚,两人所生儿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自1993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孙亚云就与丧偶妇女沈玉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孙亚云一直抚养沈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孙亚云的父亲孙岳明靠退休金单独生活。孙亚云是上海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员工。1998年3月该公

2、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2000年2月14日,被继承人孙亚云生病死亡,获得保险金10万元,清偿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元后,实得人民币95800元。保管人孙岳明将该款分作五等份,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已领取。,孙辉认为份额少而拒绝领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辉诉称,我和爷爷孙岳明才是死者孙亚云的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由我们二人平均分割95800元的遗产。被告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辩称,1993年10月与孙亚云共同生活,与其形成了事实婚姻与继子女关系,我们三人应当对该95800元的遗产有五分之三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孙亚云与被告

3、沈玉华在1993年10月,未经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仅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履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根据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应认定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前,被告沈玉华与被继承人孙亚云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被继承人孙亚云与被告黄丽燕、黄莉峰共同生活,且抚养了他们,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4、,该类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据此,本案的原告与被告5人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故判决5个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原告沈辉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认定。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二)分析意见,人民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沈玉华和孙亚云之间应当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沈玉华可以被继承人孙亚云配偶的身份,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享有对被继承人孙亚云遗产的法定继承权。黄丽燕和黄莉峰姐弟两人是被继承人孙亚云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权。,案例二:生存配偶能

5、否优先继承遗产?,(一)案情介绍1979年某村姑娘王女与张男结婚后生有一儿一女。 1995年王女因病去世。张男认为,生存配偶应当优先继承遗产,待今后自己去世之后,再由子女继承其遗产。但张男的子女却认为,他俩应当与父亲同时继承母亲的遗产。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二)分析意见,作为死者的配偶张男,他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以外,还可以与子女一起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由于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都是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故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应同时参加继承死者的遗产。所以,张

6、男认为,死者的遗产应首先由生存配偶继承,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案例三:张芳的继承人到底是谁?,(一)案情介绍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1973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1975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生子李国荣。李甲、李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此时张芳身体健康,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但因养子天赐才满8岁,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为其养孙子。1991年,李甲因车祸身亡。,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张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需要人照顾,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

7、请医服药。2001年1月3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留有3万元存折一张。请问: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二)分析意见,第一,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第二,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三,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四,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案例四: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一)案情介绍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学

8、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1999年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2000年2月王男因病去逝,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2000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30000元。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他们主张,他们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于是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请问:假如你是一位律师,你认为该怎样解答?,(二)分析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

9、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30000元稿费虽系在王男去世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但实际上,自王甲死亡之时起,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作为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原则上应当依法作如下分配: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15000元。然后,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15000元,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5000元。,案例五: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否有权酌情

10、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一)案情介绍张群生于我国六十年代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家里子女多,父母无力抚养,便将他送与他人收养。张群与养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由于离生父母家很近,张群与生父母一直有来往。长大后他的经济收入较多,不仅赡养其养父母,也赡养其生父母,而且他对生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比其他亲兄弟姐妹还多。2003年5月,他的生父母在去县城的途中遇车祸死亡,在料理完丧事后,张群提出生父母的遗产也应酌情分给他一份。但其他兄弟姐妹以张群已被别人收养而与生父母已无亲属关系为由,不同意将生父母的遗产酌情分给张群。请问:张群能否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二)分析意见,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

11、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 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因此,尽管张群不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由于他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如果他的亲兄弟姐妹拒不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酌情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案例六: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一)案情介绍原告王卫红、郑立忠与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继承纠纷一案,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卫红、郑

12、立忠诉称,女儿郑萍1985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杰相识,不久相爱,感情很好。郑萍从1993年1月起就帮助陈杰料理家务并同居,至2002年4月11日郑萍、陈杰两人被害死亡前,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同居期间,郑萍、陈杰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像机、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萍的遗产。,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郑萍、陈杰两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杰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杰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B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系郑萍的父母。

13、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系陈杰的兄姐。郑萍、陈杰从1993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品。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杰生前信件等证据证明。2002年4月11日夜,郑萍、陈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郑萍、陈杰死亡后,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和其他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A市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还查明,郑萍1972年4月20日出生,与陈杰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1周岁,无配偶。陈杰1970年6月22日出生,与郑萍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3周岁,无配偶。郑萍与陈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杰的父亲、

14、母亲已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陈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杰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死亡。还查明,郑萍、陈杰被害后,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被告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弟媳”。陈杰生前借被告人陈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请问: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二)分析意见,在本案中,郑萍、陈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要件,已形成事实婚姻。陈军等4人作为陈杰的兄姐,在陈杰的父亲、母亲先后去世后,对年幼的陈杰曾尽一定扶养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酌情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据此,法院应依法判决:一、从遗产中分给被告陈军、陈英、陈玉、陈忠每人二千元。二、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继承其余全部遗产。三、陈杰欠陈玉债务一千元由原告王卫红、郑立忠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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