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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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课程体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间,课程考核,课堂笔记(10%) 平时成绩: 平时作业(10%) 课程论文(10%)总成绩(100分) 期末考试:闭卷(70%),将法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民商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民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思考?,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第七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

2、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2、德国式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民法典本质是什么?,中国有没有民法的法统?,建国以来几次起草民法典的过程?,我国民法通则的出台背景?,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民法,是什么,民事法规,民法学,为什么,民法教材,学习任

3、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法的基础。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以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其他组织?,自然人?,民法的调整对象,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调整对象 的本质特点和前提,民法强调主体平等关系的意义: 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民法调整的范围之外。,第一,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 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

4、 第三,权利保护的平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向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由:原告与被告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同意作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聘用后,被担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1:人事保证合同案,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担保:法

5、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

6、订的担保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案例分析,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

7、类考生,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录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案

8、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法院认为:,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题,分析下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

9、,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横向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民法调整,物权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静态),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纵向财产关系(主体不平等),经济法调整,财产关系:是指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仅凭银行汇款单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案情】 原告黄亮持银行汇款单1张起诉被告赵光,要求其归还借款60万元。原告诉称,2012年8月6日,赵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亮借款60万元,黄亮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至赵光名下的银行卡内,因翁婿之间的特殊关系,当时没有

10、书写借条。2013年10月2日赵光与黄亮的女儿离婚。,【分歧】 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告主张债权,仅依靠汇款单,不足以推定借款的真实存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借条,同时,在原告女儿与被告离婚时也未涉及该笔大额往来款项。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双方先前为亲戚,黄亮不要求赵光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有打款凭条,若被告赵光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中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

11、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人格:是基于自然而形成的物质要素与基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形成的精神要素的总和。 2.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

12、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例外) 2、与人身不可分离(例外)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二)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三)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身份权: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四)亲权与亲属权 1、亲权: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 2、亲属权:民事

13、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臧天朔,我很丑,但我很温柔,(设计台词),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 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

14、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案情:,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诽谤、侮辱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肖像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

15、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案例2:一元钱官司 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谁?,姚明: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和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元钱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的协议,公司有权使用至少人以上中国队成员在一起的照片。因为当中国队队员一起穿着国家队球衣时,他们代表的并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中国队。,国家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国家体委1996年出台的505号文件,强调现役运动员的所有无形资产归国家体委所有,其中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肖像权的问题也有规定,中体公司拥有国家队的集体肖像权。根据这些文件,该公司在年前代理中国男篮与可口可乐公司签约,授予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惟一专用饮料称号”,同时还拥有中国男篮的整队肖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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