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16 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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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 1 页 共 3 页文件编号: CX-QS16-2009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使用,实行气瓶定点充装,做到气瓶专瓶专用,保证气瓶使用安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有产权气瓶的管理。第三条生产技术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第二章气瓶建档第四条气瓶建档时必须对气瓶的原始信息进行登记。气瓶登记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登记应由熟悉气瓶钢印标记的外检人员进行。气瓶登记的内容为气瓶原始钢印标记和本单位赋予的唯一性永久性标记,永久性标记内容应符合气

2、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登记的气瓶必须是自有产权气瓶或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在用气瓶。第五条应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建档登记管理应采用专业管理软件,方便操作,建档内容包括:(一)气瓶充装单位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二)气瓶制造日期、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三)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检验有效期等。微机操作人员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做好有关数据的备份,防止信息丢失。在适当的时候,应积极寻求和上级部门建立数据交换系统,为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作出贡献。第六条档案室应做好建档纸质文件的保管工作。建档纸质文件包括:(一)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二)气瓶定期检

3、验状况及合格证明;第 2 页 共 4 页 气瓶建档、标识、定期 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三)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第七条新购气瓶应及时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气瓶原始数据的登记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第八条新购气瓶未办理建档手续前,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外检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非自有产权气瓶,应及时和客户沟通,属于外单位的气瓶禁止充装,属于客户自有气瓶,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工作,及时建立气瓶档案。第三章气瓶标识第十条气瓶标识包括原始钢印标识、检验钢印标识、产权单位编号标识和气瓶颜色标识。各种标识必须保持清晰、完整。第十一条原始钢印标识是指气瓶制造厂家打印在气瓶瓶肩部位的钢印,是识别气瓶

4、的依据,原始钢印必须清晰完整,在气瓶建档时必须记录气瓶主要原始钢印。对于原始钢印标识不清的气瓶,必须妥善处理,严禁进行充装。第十二条检验钢印标识是指气瓶检验机构打印在气瓶瓶肩部位的钢印标志,由检验单位代号、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组成。对于检验钢印标识不清的气瓶一律视为过期瓶,在送检合格后才能充装。第十三条产权单位标识是指充装站根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打印在气瓶上的永久性标记。对于产权单位编号标识未打或不清的气瓶,不予充装,属于本单位气瓶进行登记后补打产权单位编号,属于外单位气瓶予以退回。第十四条气瓶颜色标识是指气瓶外表涂敷的气瓶漆色、字样、字色等。对于气瓶颜色标识脱落无法辨认气体种类的气瓶或瓶

5、体存在两种漆色的不予充装。第四章气瓶定期检验第十五条对需要进行检验的气瓶由持证气瓶外检人员将气瓶进行隔离,并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 3 页 共 3 页报安全科,由安全科联系气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第十六条检验要求应在气瓶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确保气瓶不过期。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性能有怀疑的气瓶,即使未到检验期限也应隔离,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确认,严禁进入充装工序。第十八条检验后的气瓶,应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并存档。第五章气瓶维护保养第十九条气瓶原始标识不清的,应根据产权编号查找有关数据提供给气瓶检验机构,由气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打,充

6、装站不得补打。第二十条外表漆色脱落的气瓶,应及时由指定人员重新进行外表漆色涂敷,涂敷的颜色必须和原充装介质相符,严禁通过改变气瓶颜色的行为,来达到改装气体的目的。气瓶漆色涂敷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涂敷工作见证记录。第二十一条配备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的附件维修人员,负责对气瓶附件进行维护,不能安全使用的附件,特别是瓶阀,应及时进行更换。第二十二条严禁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对外检中发现的报废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第二十三条无缝气瓶充装前发现瓶内有积水的,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第二十四条盛装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发现瓶阀或瓶体沾染油脂的,应采用脱脂剂进行脱脂处理,处理后采用清水冲洗,并再次检查脱脂效果,对脱脂效果有怀疑的瓶阀,应予以更换。第二十五条气瓶的储存、充装地点应保持干燥,不得将气瓶露天存放,尽量减少气瓶遭受雨淋、烈日曝晒的时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 4 页 共 4 页 气瓶建档、标识、定期 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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