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关于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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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 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3 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

2、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 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以上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 号)同时废止。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二 OO 四年一月五日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服务等级评分标准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满分 100 分) (元/月*建筑平方米)甲 90 分以上 1.00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乙 80 分至 89 分 0.70上浮不超过 20%,

3、下浮不限丙 70 分至 79 分 0.40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丁 60 分至 69 分 0.15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2、烟台市住宅小区(封闭式)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类别 车型 小区内住户停车(元/ 辆.月)非小区内住户停车(元/ 辆.次)白天/夜间室外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8050102/61/30.2/1室内小型汽车摩托车80152/60.4/2备注:1此标准为全市最高收费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2白天为 7 时至 19 时,夜间为 19 时至次日 7 时。3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得收费。4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送客车临时

4、停车在半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非住宅小区住户停车收费标准计次收费。5租用车位的受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区、别墅、非住宅房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对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配

5、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及为业主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烟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并对市属及外地驻烟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芝罘区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

6、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管理服务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别墅区和非住宅房屋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实行百分制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

7、等级,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自评,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再按申报、审批程序,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

8、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租售时,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可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评定,每两年考评一次。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确认或备案新的收费标准。考评不足 60 分(不含 60 分)的,限期一个月内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审批程序: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实施收费前 1 个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对申报资料齐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确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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