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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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问题探讨日期: 2011-07-06 来源: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梁树平 温继锋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政策规定,给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云浮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从 2006 年的 2 户发展到目前的 15 户,2011 年 1 至 5 月份应纳增值税 242 万元,预计全年税收收入将达到 500 多万元。笔者通过日常税收工作实践,结合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对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分析云浮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预拌

2、商品混凝土行业主要经营特点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其行业经营具有如下特点: (一)以销定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需求进行不同强度的配方排单生产,拌制好后即通过专用运输车辆送达工地,不会产生库存商品。 (二)区域性销售。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搅拌完成后必须在 2 小时内送至施工现场完成浇筑,不可能长时间和长距离运输,其销售的工地一般都是距离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 50 公里内。 (三)交接手续完备。根据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要求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

3、一并送到工地,由需求方检查送货单上的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塌落度和添加材料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浇至指定部位,并在送货单上签名验收,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四)部门监管严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以及原材料的选用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云浮市建设局 2005 年印发了云浮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作出了具体规定。(五)政府指导价格。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季度发布最高限价(指导价)。 云浮市 2011 年第一季度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指导价 单位:元/

4、立方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价格 259 272 285 300 315 325以上是云浮市物价局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布坍落度 100mm 普通混凝土销售指导价。 (六)强制城区工地使用。自 2003 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后,2004 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云浮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市内各县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规定在城区范围内的工地必须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涉税问题及成因分析 从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看,该行业普遍存在涉税问题

5、。 (一)涉税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1.实现销售收入少开发票少申报纳税。经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实现销售收入后不开发票或者少开发票,在帐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申报纳税的行为,如某混凝土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均为开具发票的收入,对这些已开具的发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受票方多为国有企业或者会计核算健全,需要发票入账的单位,而对于一些不需要发票的工地,通常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2.产品销售后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自身特点,经营过程中先收取一定的定金,然后对施工工地按配方供货,而浇筑后有一定的凝固期,企业按一定的供货量或者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另外

6、,需方也经常会拖欠货款,造成了混凝土企业普遍按照收到货款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发出并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即为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3.企业自用产品不作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经对某混凝土企业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 年 7 月份投产后,为平整和扩大生产场地,自用本公司产品强度为 C25 的混凝土 3,008 立方,该公司在“在建工程” 科目反映了该笔领用数据,但并没有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4.购买材料少要发票入账,造成投入与产出一致的假象。对某混凝土企业检查中发现,在该公司其中一份与某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规定结算时按供货量的 50%开具发票;账务处理

7、上,同时设置内、外两套账,取得购进发票的记入外账,并据以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内账则用于全额记帐,能较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5.销售款不通过公司账户交收。一是通过私人账户收款,在对某混凝土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股东明确其法人代表在工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开设的多个私人账户为公司使用的账户,并规定保管存折(卡)、密码和掌握保险柜钥匙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这些账户主要用于收取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和支付部分材料款。二是直接将应收款抵冲应付款,如某混凝土公司向个人购买水泥,而该个人又承接某水泥粉磨站的工程,双方就直接将款项互相进行冲抵,该部分混凝土也由于不需要开具发票结算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三是

8、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转至材料供应商账户,如某混凝土公司直接要求购货单位将款项汇至材料供应商的账户,而该部分货款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结算的。 (二)涉税问题原因分析 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出现的涉税问题,既有税种设计方面的客观因素,也有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高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 1.增值税断链,导致出现税收漏洞。一是混凝土搅拌企业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国税部门征管范畴,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安企业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属于地税部门征管范畴。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链条至此完全断开。二是在现行税制下,建安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不像计算增值税一样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建筑商与

9、开发商(业主)进行结算所需的建安发票,多为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并不需要提供采购材料等的增值税发票。四是部分建安企业属于挂靠性质,一些没有资质的建筑商就挂靠在有资质的建安企业名下,缴交大约 1%至 2%左右的管理费,而建筑商也不需要提供采购材料等的增值税发票等成本资料交由建安企业进行账务处理。五是部分建安企业不严格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账建制,在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更无需取得采购材料等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建安企业在采购材料时无需主动索取增值税发票,失去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的作用,导致了商品混凝土等建材产品增值税管理上出现漏洞。 2.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税收法律。个别民营企业不

10、择手段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影响了其在纳税方面的诚信度和遵从度。从企业设置内外两套账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企业之间签订不足额开具发票结算的协议,开设私人账户运作公司款项,以及不开具发票结算等方面情况看,都足以说明部分企业无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主观意识很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3.纳税人竞争压力加大,不惜以税让利。从近两年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发展势头来看,既说明了该市场存在较大发展潜力,同时也看到了同行业之间争夺市场的激烈。为了争夺客户,部分企业就在价格这个最直接的环节上做文章,如某混凝土公司对个别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建筑商直接下浮销售单价,实行以税让利。 4.纳税评估不到位,给纳税人逃税有了可

11、乘之机。由于该行业刚刚开始起步发展,税务机关还没有该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模型。税收管理员也未能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全面系统地对该行业信息进行采集和对数据进行分析,如近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工程项目的投入和建设情况等,税务机关都未能很好地掌握。 三、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解决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税收问题,笔者认为着重要加强对行业的评估管理,加强横向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对申报数据的分析与评估。在税收管理上,应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特点,制作对该类企业的纳税评估模型。一是产品销售利润测算法,混凝土

12、行业有较为标准的生产销售流程,产品单一,生产工序流程基本相同,销售环节简单固定。根据某混凝土公司设立时的测算数据,利润率在 12%左右,若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应列为重点评估对象。二是投入产出法。基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不能存放的特点,该行业生产的数量基本上就是销售的数量,纳税评估时可以结合企业购进和耗用的原材料根据不同的配合比进行产量测算,再结合物价部门每季度下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指导价格,测算企业当期销售收入,与纳税申报销售收入进行比对评估。每立方普通预拌混凝土主要材料配合比参考 单位:公斤强度等级 砂 石 水泥 粉煤灰C15 863 1012 155 135C20 808 1072

13、185 110C25 754 1098 215 110C30 777 1049 250 110C35 734 1101 285 95C40 740 1069 315 95(二)加强信息管税,防止税收流失。在日常管理中,税务部门应该将管理前移,了解政府对建设规划的内容,掌握建设的动态信息、跟踪大工程大项目。如我市“十二五 ”全市重点工程(项目) 100 项,总投资约 797.1 亿元,其中2011 年规划完成投资 209.88 亿元。又如通过市委的督查通报、市政府的政务督查等刊物,可以了解工程项目建设进展的情况。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

14、)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与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施工许可情况等。通过将税收管理工作前移,主动对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对混凝土、钢材、水泥、沙、石等材料列册登记,加强监控。这样,在建筑工程项目里既能堵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税收漏洞,又能挖掘增值税税源,起到防止税收流失的作用。 (三)加强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基于当前建安企业就地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建安发票的做法,建议国、地税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识,对凡是需要开具建安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出具预决算书、提供材料采购的清单和发票,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开具建安发票。通过地税部门对申请代开

15、建安发票的把关,尽可能减少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供应环节逃避增值税的行为。 (四)税务稽查与管理形成合力。在不断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税务稽查部门要与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对纳税人为追逐利润最大化而无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稽查部门应当出重拳打击该类偷逃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涉税企业的税收违法成本;同时要曝光一系列典型案例,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以营造“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五)对搅拌塔电脑系统加装税控装置。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是通过电脑系统按照不同强度等级的配方,将水泥、沙、石、粉煤灰、外加剂

16、和水等材料输送到搅拌塔内进行搅拌后,再通过搅拌运输车运送到工地,随车人员或司机将送货单交由工地人员签收的一个过程。在配制成混凝土过程中,每一车预拌混凝土电脑系统都会产生一组数据,并按出方量打印送货单,列明施工单位、施工部位、混凝土等级强度等。建议在搅拌电脑系统中加装税控装置,要求纳税人将数据每月抄送至税务机关。 (六)将建筑安装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建筑安装业大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在当前营业税征收方式下,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企业既承担了增值税的终端税负,又承担了营业税的税负,最终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使增值税链条连贯,减轻企业负担,可以考虑将建筑安装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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