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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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二章 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四条 现金的管理: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0 元,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第五条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诸如固定资产购置、工程款项、合同款项支

2、出等大额资金项目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第六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结出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第七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禁止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第八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取现金由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若汇总至出纳处的现金超过限额,又不能送存银行,由公司负责人妥善保管。第九条 加强银行支票的管理:1、支票必须符

3、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1)不能撕毁,破损或涂改。(2)签发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碳素墨水笔填写;签发单位印签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应有交换行号;加密的支票应提供密码。(3)支票有效期为十天,对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须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日期、用途填写是否正确。2、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主管业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领出后十天内持发票到财务报销,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第三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第十条 公司以单位价值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以计留残值为 5%按直线法提取折旧。固

4、定资产入帐下月开始计提折旧。计提完折旧后仍可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做到有帐、有卡,帐卡物相符。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会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每年末盘点一次,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须附有采购清单。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核算标准(价值在2000 元以下或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办公用具,如办公桌椅,工具柜等。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领用,采用一次摊销法。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指定专人建立台帐和资产领用卡,财务人员每年至少清理一次。第四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第十八条 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1

5、、应收款项的审批控制,2000 元以下应收款确认须经院长签批,2000 元以上应收款确认须经董事长签批。2、日常监督、清理催收。认真做好账龄分析,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对账龄超过 3 个月的应收账款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及经办人,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 个人因公需要借款,必须先填制“借款单”,“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还款日期、金额等要素。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借款;借款人应于业务办理结束后十日内办理报销,在旧账未清前不能借支新的款项。第二十条 加强应收款项的核对,主要包括:1、内部核对:每月未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定期核对应收款项,对每笔应收款项的已收取

6、金额、未收取金额进行确认,以确保掌握最新资料。 2、与客户核对:每季未与客户核对应收款项。对于已收取的应收款项,核对回收的金额是否正确;对于未收取的应收款项,核对应收的金额,了解逾期原因及过期时间,防止重复催收、误收以及漏收现象。 第五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研究院从事生物技术合作与开发、承接生物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让、评估、咨询与服务及其他活动而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收入包括:1、补贴收入,研究院取得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科研经费。2、经营收入,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二十三

7、条 研究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体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对经营收入以在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服务等,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第六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立建全成本责任制,以财务预算为依据,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内部成本费用核算,以科研课题、项目、产

8、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到研发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支出划分为:1、直接费用,即在科研、业务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2、间接费用,即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3、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的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审批权限,履行必要的审

9、批手续方能支出。不能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烃代替,不得超标准列报。第七章 发票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发票,公司发票只能由财务人员开具;第三十条 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第三十一条 发票开具的规定:发票的项目只能填开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经办人员申请开发票要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财务人员将“申请单”留存。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全称为准,不得错写、简写、漏写;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已开具的发票,须有经办人按发票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若经

10、办人是客户的,还需注明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或附该客户的单位委托证明,随同发票记账联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或归档管理。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的,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第三十二条 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接受的发票要以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

11、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对于已开具的发票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将对各公司有关直接责任人直接予以处罚;违反规定触犯刑法的,后果自负;违反规定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缴税款的,或者因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往来结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财务报告管理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按照规定,月报于次月 10 号之前向股东、主管部门及其他的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年报于次年 1 月 30 号之前向股东、主管部门及其他的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

12、财务报告。公司有特别要求时以临时要求为准。第三十五条 研究院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每月月初向研究院院长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银行存款余额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成本费用情况等内部报表。第九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按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年起止、号数、册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每年装订一次。会计报表需由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第四十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所有使用科目的总账及明细账逐一打印,并装订成册

13、。第四十一条 凡财务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借出会计档案,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除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设置登记簿,进行登记。第十章 财务授权管理第四十二条 执行“一支笔”制度,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负责财务运行管理及一般经费支出的审批;重要的财务支出事项,实行董事会决策和审批制度。第四十三条 支出接待费和酬金、福利、奖励等各类人员经费, 2000 元及以下的,需院长审批签字。第四十四条 2000 元以上的经费及开支,需董事长和院长审批联签;第四十五条 单位价值超 50000 元以上的开支,须经董事会专项审批。第四十六条 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费用超过院定标准的,需董事长和院长审批联签。特殊情况下已发生的非预算计划支出,需董事会专项审批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董事会签批之日起实行。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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