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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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 据 营 业 税 有 关 规 定 负 有 代 扣 代 缴 营 业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主 要 有 : 1、 铁 路 运 输 的 纳 税 人 : ( 1) 中 央 铁 路 运 营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为 铁 道 部 。 ( 2) 合 资 铁 路 运 营 业 务的 纳 税 人 为 合 资 铁 路 公 司 。 ( 3) 地 方 铁 路 运 营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为 地 方 铁 路 管 理 机 构 。 ( 4) 铁路 专 用 线 运 营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为 企 业 或 其 指 定 的 管 理 机 构 。 ( 5) 基 建 临 管 线 铁 路 运 营 业 务 的

2、纳税 人 为 基 建 临 管 线 管 理 机 构 。 2、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 航 空 运 输 、 管 道 运 输 或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业 务 并 负 有 营 业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为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并 计 算 盈 亏 的 单 位 。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并 计 算 盈 亏 的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时 利 用运 输 工 具 ,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 取 得 运 输 收 入 ; 二 是 在 银 行 开 设 有 结 算 账 户 ; 三 是 在 财 务 上 计 算 营 业收 入 、 营 业 支 出 、 经 营 利 润 。 3、

3、单 位 以 承 包 、 承 租 、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 承 包 人 、 承 租 人 、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发生 应 税 行 为 , 承 包 人 以 发 包 人 、 出 租 人 、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否 则 以 承 包 者 卫 纳 税 人 。 4、 建 筑 安 装 业 务 实 行 分 包 或 转 包 的 , 分 包 或 转 包 者 为 纳 税 人 。 5、 金 融 保 险 业 纳 税 人 包 括 : (

4、1) 银 行 , 包 括 人 民 银 行 、 商 业 银 行 、 政 策 性 银 行 。 ( 2)信 用 合 作 社 。 ( 3) 证 券 公 司 。 ( 4)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财 务 公 司 、 信 托 投 资公 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5) 保 险 公 司 。 ( 6) 其 他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保 监 会批 准 成 立 且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的 机 构 等 。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义 务 人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有 些 具 体 情 况 难 以 确 定

5、纳 税 人 , 因 此 税 法 规 定 了 扣 缴 义 务 人 。 营 业 税 的 扣 缴义 务 人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 一 ) 委 托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贷 款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受 托 发 放 贷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金融 机 构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委 托 , 为 其 办 理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时 , 如 果 将 委 托 方 的 资 金 转 给 经 办 机构 , 由 经 办 机 构 将 资 金 贷 给 使 用 单 位 或 个 人 , 由 最 终 将 贷 款 发 放 给 使 用 单 位 或 个 人

6、 并 取 得 贷 款 利息 的 经 办 机 构 代 扣 委 托 方 应 纳 的 营 业 税 。 ( 二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也 应 纳 税 劳 务 时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应 用 文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 1、 建 筑 业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 分 包 方 式 的 , 以 总 承 包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2、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业 应 税 劳 务 ,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无 论 工 程 是 否 实 行 分 包 , 税 务 机 关可 以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作 为 营 业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7、 ( 1) 纳 税 人 从 事 跨 地 区 ( 包 括 省 、 市 、 县 , 下 同 ) 工 程 提 供 建 筑 业 应 税 劳 务 的 ; ( 2) 纳 税 人 在 劳 务 发 生 地 没 有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或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而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机 构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代 理 人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 以 受 让 者 或 者 购 买 者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四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进 行 演 出 , 由 他

8、人 售 票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售 票 这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演 出 经纪 人 为 个 人 的 , 其 办 理 演 出 业 务 的 应 纳 税 款 也 以 售 票 者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五 ) 分 保 险 业 务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初 保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六 ) 个 人 转 让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商 誉 权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受 让 者 为 扣缴 义 务 人 。 ( 七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 编 辑 本 段 营 业 税 计 算

9、营 业 税 应 纳 税 额 =计 税 营 业 额 适 用 税 率 以 旅 游 企 业 为 例 : 某 旅 游 公 司 2005 年 2 月 取 得 旅 游 经 营 收 入 200 万 元 , 支 付 其 他 旅 游 企 业 接 团 费 15 万 元 ,替 旅 游 者 支 付 餐 费 20 万 元 , 宿 费 25 万 元 , 门 票 费 20 万 元 , 交 通 费 60 万 元 , 为 旅 游 购 买 赠 品支 付 5 万 元 。 该 单 位 计 税 营 业 额 =全 部 收 入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200-(15+40+25+60) =60(万 元 ) 营 业 税

10、应 纳 税 额 =计 税 营 业 额 适 用 税 率 =60 万 元 5% =3 万 元 编 辑 本 段 营 业 税 起 征 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条 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规 定 : 第 十 条 纳 税 人 营 业额 未 达 到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 免 征 营 业 税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 依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营 业 税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1 月 1 日

11、起 施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条 例 第 十 条 所 称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 是 指 纳 税 人 营 业 额 合 计 达 到 起 征 点 。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适 用 范 围 限 于 个 人 。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 定 如 下 : (一 )按 期 纳 税 的 , 为 月 营 业 额 1000-5000 元 ; (二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 次 (日 )营 业 额 100 元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局 )、 税 务 局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地 区适

12、用 的 起 征 点 , 并 报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2 编 辑 本 段 税 收 特 点征 税 范 围 广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包 括 在 我 国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和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经 营 行 为 ,涉 及 国 民 经 济 中 第 三 产 业 这 一 广 泛 的 领 域 。 第 三 产 业 直 接 关 系 着 城 乡 人 民 群 众 的 日 常 生 活 ,因 而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具 有 广 泛 性 和 普 遍 性 。 随 着 第 三 产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 营 业 税 的 收

13、入 也 将 逐 步增 长 。 计 算 方 法 简 便营 业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为 各 种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的 营 业 额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额 、 销 售 不 动 产 的销 售 额 ( 三 者 统 称 为 营 业 额 ) , 税 收 收 入 不 受 成 本 、 费 用 高 低 影 响 , 收 入 比 较 稳 定 。 营 业 税实 行 比 例 税 率 , 计 征 方 法 简 便 。 按 行 业 设 计 税 目 税 率营 业 税 与 其 他 流 转 税 税 种 不 同 , 它 不 按 商 品 或 征 税 项 目 的 种 类 、 品 种 设 置 税 目 、 税 率

14、 , 而是 从 应 税 劳 务 的 综 合 性 经 营 特 点 出 发 , 按 照 不 同 经 营 行 业 设 计 不 同 的 税 目 、 税 率 。 纳 税 人 的 营 业 额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提 供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除 外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销 售 不 动 产 向 对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运 输 企 业 在 我 国 境 内 运 输 旅 客 或 者 货 物 出 境 , 在 境 外 改 由 其 他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乘 客 或 者货 物 的

15、 , 以 全 程 运 费 减 去 付 给 该 承 运 企 业 的 运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二 ) 旅 游 企 业 组 织 旅 游 团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游 , 在 境 外 改 由 其 他 旅 游 企 业 接 团 的 ,以 全 程 旅 游 费 减 去 付 给 该 接 团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三 ) 建 筑 业 的 总 承 包 人 将 工 程 分 包 或 者 转 包 给 他 人 的 , 以 工 程 的 全 部 承 包 额 减 去 付 给 分 包人 或 者 转 包 人 的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16、 额 。 ( 四 ) 转 贷 业 务 , 以 贷 款 利 息 减 去 借 款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五 ) 外 汇 、 有 价 证 券 、 期 货 买 卖 业 务 , 以 卖 出 价 减 去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六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营 业 税 : ( 一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养 老 院 、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 婚 姻 介 绍 , 殡 葬 服 务 ; ( 二 ) 残 疾 人 员 个 人 提 供 的 劳 务 ; ( 三 ) 医 院 、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 ( 四 )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的 教 育 劳 务 ,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劳 务 ; ( 五 ) 农 业 机 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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