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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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1,古榕晓日 吴高庆摄刑事诉讼法学主讲:王喜,刑事诉讼法学,2,课程学习目标,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培养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对付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学考题,3,学习资料,教材: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教出版社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单行法规、司法解释 六机关规定、解释、规则课件:,4,第一讲 概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诉讼的概念1.中国法制史:“诉,告也;讼,争也。”2.诉讼的英文 “procedure” “process”。,5,3.诉讼是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裁 判者对诉讼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的活

2、动: (1)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 (2)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3)是一种“三元结构”,6,二、诉讼的类型,7,三、刑事诉讼,定义: 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特征: 1.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的司法活动。 2.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诉讼活动。,8,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定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他法律 司法解释等,刑事诉讼法典,狭义,广义,9,二、刑事诉讼法的性

3、质,法,实体法,程序法,法,法,根本法,基本法,私法,公法,一般法,刑事诉讼法,10,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法、法官法司法解释:最高院解释、最高检规则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安部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1,四、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相同点:都是程序法不同点:诉讼主体、原则、证据制度以及具体程序上不同注意在复习司法考试时三大诉讼法的差别,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略),12,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1.惩罚犯罪:惩罚犯罪乃社会安宁和人民幸福之必需。 2.保障人权:重点是被追诉人的人权 3.两者的

4、关系:将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实现两者的平衡,13,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1.司法公正的意义: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2.司法公正的内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4,1.程序公正(过程公正)的标准:裁判者中立、程序公开、诉讼双方平等、程序及时、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等等。 2.实体公正(判决结果)的标准: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以及对错判的案件能及时纠正和赔偿。 3.两者关系的三种学说:实体优先、程序优先、并重论,15,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1.什么是客观真实: 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2.什么是法律真实: 依法定的诉讼

5、程序和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3.两者的关系:契合与背离,16,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审,控,辩,17,1.控审分离(1)历史:司法史上重大大分工(2)权力的相互制约,不告不理,18,2.控辩平等对抗(1)为什么要平等对抗(2)控辩先天的不平等(3)后天的改造:使之平等对抗,19,3.审判中立(1)为什么要中立?(2)怎样中立?,20,五、诉讼效率,9年间,承德中院创下司法记录:同一法院,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法律,将同一被告3次判处死刑!在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此案审判历时近10年。,21,1.诉讼效率:诉讼成果/司法资源? 2.为什么要讲诉讼效率: (1)迟来的

6、正义非正义 (2)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3)刑罚的及时性 3.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22,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23,制定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 1.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注意: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注意:“保护人民” “保护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条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24,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第13条、33条、37条、38条、39条、40条、41条、125条、126条、131条、134条、135条,25,刑事

7、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维护法制,保护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保障刑法正确实施,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直接任务,重要任务,根本任务,26,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27,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28,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三)近现代的三大诉讼模式,正义

8、的多种实现方式!,29,(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 1.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但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处于消极的地位,审判采取公开辩论的形式。 4.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30,(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于欧洲中世纪的诉讼制度特征: 1.控审不分,裁判者主动追究犯罪 2.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法定化 3.秘密审判、书面审判,31,(三)近现代的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其特征表现为: (1)法官推进审判进程 (2

9、)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3)采起诉不变更原则 (4)控审分离。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诞生,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32,2.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特征表现为: (1)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 (2)控辩双方积极举证,法庭上交叉询问 (3)实行起诉可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审判,33,3.混合式诉讼模式,又称折衷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其特征表现为: 1.保留了法官主动调查证据的权利 2.注重控辩双方庭审时的积极对抗,对抗式,职权主义,混合式诉讼模式,34,第二节

10、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需要知道的几个基本知识点: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称之为“狱”,民事诉讼称之为“讼”。 2.审理案件的“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亲亲相容隐,35,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1.以儒家为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基础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逼供法定化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36,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背景:清末修律,外国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人物:修律大臣,沈家本成果: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1909年刑事诉讼律,体不全,无

11、以标立法之宗旨; 用不备,无以受刑法之实效。二者相因,不容偏废。沈家本,37,结局:遭到了封建保守势力的反对,1906年的法案最终未能颁行;1910年,清朝灭亡,1909年法案未及颁行意义:西方的法律原则开始传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中国诞生。,38,辛亥革命与清朝的覆亡,三、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39,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系列单行法案(中国历史上首次废除刑讯)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条例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40,四、新中国刑事诉讼法,背景:结束,拔乱反正时间: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通过意义:共164条,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 事诉讼法,

12、结束了新中国长期没有刑 事诉讼法典的局面,(一) 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4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修正的背景及过程: 1979年1993年,十四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国人大法工委1993年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起草修改建议稿。本次修正案于1996年3月由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陈光中教授照片,42,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主要内容: 1.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 2.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强化庭审对抗,发挥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功能 3.增设简易程序,法新社参考消息(199

13、6年3月5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4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290条。,44,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另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等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45,第二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性质: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 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职权,

14、46,除了审判以外,人民法院还行使下列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注意无拘留!)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6)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47,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铁路、海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关系,监督关系,48,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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