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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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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0175093
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规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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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2008年2月15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有关职权,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食品和药品监督、地震、知识产权、中医药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二)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 审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告审查意见五) 对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报告审查意见六)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七)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八)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九) 接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指导,承办其交办的任务第四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成员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进行分工,一般工作按分工进行委员会办公室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为委员会提出和审议议案提供资料、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承担委员会文秘工作和事务工作第五条 本委员会议决事项以全体会议形式进行,全体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议案以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一)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凡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议题由委员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月至少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三) 召集有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应经主任委员同意,或按会议审批程序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批第六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一) 保持和加强与省政府对口部门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与省政府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会议,协调工作二) 加强与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立法和调研工作三) 加强同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第七条 委员会应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一) 与部分省人大代表建立固定联系二)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其他活动三)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题视察,应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四) 接待处理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有关重要来信来访第八条 研究、审议地方法规草案工作程序:(一) 了解法案起草情况,向起草机关提供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协助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本委员会初步审议的法规议案,应就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报告。

二) 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草案作第一次审议后,本委员会应就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歧意见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调研、协调,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和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有关议案的工作程序:对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建议报告,经批准后,对议案进行审议,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按规定将议案交其研究提出意见,再进行审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审议议案时,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和采纳合理意见第十条 提出议案的程序:本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提案委员提出建议方案并作说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如提出立法案,应由委员会组织起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作说明第十一条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程序: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检查项目建议;拟订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每年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调研基础上提前就报告内容与报告机关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常委会审议后就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省政府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撤销意见,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告知制定机关第十四条 文件审批、签发:(一) 委员会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签发二) 代拟省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办公厅文件,由主任委员审核后,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签发三)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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