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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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年大变化”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 发 20085 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 12 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

2、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1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

3、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 2007 年 12 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五)在城中村改造中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其单套建

4、筑面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最大建筑面积。所建商品住宅,其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有关规定。(六)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七)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村庄拆迁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造。三、土地利用(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

5、,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三年大变化”文件 村 民 安 置 费 用 计 入 公 开 出 让 地 块 土 地 成 本 。 出 让 土 地 收 益 扣 除 土 地成 本 和 国 家 规 定 用 途 资 金 后 , 出 让 净 收 益 的 90%用 于 村 民 社 会 保 障 和 公益 事 业 及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剩 余 10%用 于 辖 区 政 府 组 织 城 中 村 改 造 工作 。 (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

6、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 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 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四、拆迁安置(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

7、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五、优惠政策(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3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

8、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 20%缴存。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 号)有关规定缴费。(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2009 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 5%

9、、区按 1%的比例逐年递减。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 “三年大变化”文件 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

10、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三)加快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

11、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四)强化服务和监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每季度对各区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省会城市建设的全局高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最优质的服务、最高效的审批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速推进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在规划、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同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围

12、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各区政府、办事处、居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5法建设行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和谐推进。本文件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附件: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 长:蒋洪江 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李文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瑞生 市建设局局长成 员:张 聪 长安区区长黄朝庆 桥东区区长刘月照 桥西区区长蒋文红 新华区区长赵宏魁 裕华区区委书记、区长赵栓文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增喜 市建设局副局长左力鸥 市发改委副主任杨若威 市规划局副局长

13、王建国 市城管局副局长白彦德 市房管局副局长张增法 市国土局副局长曹梦林 市园林局副局长王秋旺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三年大变化”文件 宋春元 市环保局副局长吴书健 市人防办副主任杨锁成 市农业局副局长甘国云 市民政局副局长郭新年 市公安局副局长韦 东 市国资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增喜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调查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指导、督导、协调、考核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审定各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14、;做好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工作。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6 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区危险住房改造,保障城市住房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 号)、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8 号)等有关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城区危险住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二、实施范围本市建成区

15、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 D 级危险等级(整栋危险房屋)的单栋住宅房屋或总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房屋,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相毗连的其它房屋因规划原因必须连带拆除的可以一并拆除改造,但毗连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危险房屋拆迁面积的 50。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改造,按照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三、组织形式 “三年大变化”文件 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采取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和政府征收等三种形式实施改造。四、办理程序(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

16、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改造申请书;(2)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房屋改造方案;(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3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预审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4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通知书。5房屋所有权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拆迁、计划、收费、建设等其它手续。(二)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前期代理人,由代理人组织项目的申请、规划、设计、安置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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