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检验指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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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篇国 际 航 行 船 舶 部 分第 ! 章 通 则! 一 般 要 求!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 #$%)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以 一 种 安 全 和 可 恢 复 的 方 式 , 保 存 有 关 船 舶发 生 事 故 前 后 一 段 时 间 的 船 舶 位 置 、 动 态 、 物 理 状 况 、 命 令 和 操 纵 的 信 息 。 主 管 机 关 和 船 东 可获 得 在 #$% 中 的 信 息 , 该 信 息 用 于 随 后 事 故 原 因 的 调 查 。!& 本 指 南 对 船 用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的 技 术 要 求 , 试 验 要 求 、 安 装 和 检 验 要

2、 求 等 作 出 了规 定!&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在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上 安 装 和 使 用 的 #$%。! 依 据! 本 指 南 编 写 时 依 据 的 文 件 如 下 :( !) ()* +,-!( &.) 决 议 船 载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 #$%) 性 能 标 准 ( !/0 年 ! 月 &0 日 通过 ) ;( &) )12 0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第 # 章 航 行 安 全 ;( ) (32 -!/- 船 载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性 能 标 准 、 试 验 方 法 和 要 求 的 试

3、 验 结 果 。!& 在 执 行 本 指 南 时 应 注 意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及 船 旗 国 政 府 和 港 口 国 当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和要 求 。!4 定 义 与 缩 写!4! 下 列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指 南 :( !)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 #$%) : 系 指 一 个 完 整 的 系 统 , 包 括 输 入 数 据 的 接 口 、 数 据 处 理 和 编码 的 装 置 、 最 终 记 录 介 质 、 电 源 及 专 用 的 备 用 电 源 ;( &) 传 感 器 : 系 指 与 #$% 相 连 的 外 部 装 置 , #$% 可 通 过 它 获 得 需

4、 要 记 录 的 数 据 ;( ) 最 终 记 录 介 质 : 系 指 存 贮 数 据 的 硬 件 部 件 , 通 过 它 可 以 利 用 适 当 的 设 备 恢 复 并 再 现这 些 数 据 ;( 4) 再 现 设 备 : 系 指 与 记 录 介 质 和 记 录 格 式 相 兼 容 , 用 来 恢 复 数 据 的 设 备 , 包 括 与 原 始 数据 相 适 应 的 显 示 数 据 的 硬 件 和 软 件 。 通 常 情 况 下 , 再 现 设 备 不 安 装 在 船 上 , 也 不 作 为 #$% 的一 部 分 ;( 5) 专 用 备 用 电 源 : 专 门 为 #$% 所 使 用 的 带

5、 有 自 动 充 电 装 置 的 蓄 电 池 , 其 容 量 应 满 足 & 的 要 求 ;( -) 分 辨 率 : 系 指 可 探 测 到 的 两 个 数 值 之 间 的 最 小 增 值 ;( 0) 数 据 : 系 指 #$% 所 接 收 和 记 录 的 任 何 信 息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专 门 说 明 外 , 包 括 数 值 、 文本 、 声 音 或 雷 达 信 号 ;( ,) 适 当 的 报 警 : 系 指 可 静 音 的 听 觉 报 警 和 持 续 的 视 觉 报 警 , 听 觉 报 警 的 声 响 等 级 应 为5567+ 至 -567+ 之 间 ;!( !) 驾 驶 室

6、工 作 站 : 系 指 驾 驶 员 进 行 正 常 驾 驶 操 作 的 位 置 , 例 如 包 括 下 列 工 作 站 :!位 于 船 舶 中 线 附 近 的 指 挥 位 置 ;驾 驶 室 翼 桥 ;#主 雷 达 ;$海 图 桌 ;%操 舵 ;&通 信 。#$#% 下 列 缩 写 适 用 于 本 指 南 :( ) &()( *+*,-./01, 2/31-1/0 4 516107 383-*9) : 电 子 定 位 系 统 ;( %) :;=-1/0) :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 :)( 10-*7.=-*A 0=B17=-1/0 383-*9) : 综 合 导 航 系 统 ;(

7、$) :CD( :0-*.0=-1/0=+ C*+*,/99E01,=-1/0 D01/0) :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 F) G 回 声 测 深 仪 : 应 记 录 船 舶 上 可 以 得 到 的 龙 骨 以 下 的 深 度 ( 分 辨 率 高 于 ,$!-) 。 当可 以 行 时 , 还 应 记 录 当 时 显 示 的 深 度 刻 度 和 其 他 状 态 信 息 。#$%$6 主 报 警 : 这 些 报 警 系 指 在 驾 驶 室 内 所 有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 强 制 要 求 在 驾 驶 室 内进 行 报 警 的 所 有 报 警 状 态 ( 见 附 录 A) 。 所

8、 有 *? 强 制 要 求 报 警 的 状 态 , 如 可 行 , 应 通 过 驾 驶室 声 音 和 作 为 数 据 参 数 进 行 记 录 。#$%$!, 操 舵 命 令 和 响 应 : 操 舵 命 令 和 响 应 角 度 应 按 船 舶 可 得 到 和 允 许 的 数 据 进 行 记 录 ,分 辨 率 为 !4。 还 记 录 艏 向 或 航 迹 控 制 仪 ( 如 设 有 ) 的 状 态 和 设 定 值 。#$%$! 轮 机 命 令 和 响 应 : 包 括 任 何 车 钟 或 直 接 的 机 器 B螺 旋 桨 控 制 器 的 位 置 , 包 括 轴 转速 ( 或 等 效 速 度 ) 、 反

9、 馈 指 示 , 前 进 B后 退 指 示 器 ( 如 设 有 时 ) ; 还 应 包 括 艏 侧 推 和 艉 侧 推 ( 如 设有 ) 的 状 态 。 转 速 记 录 的 分 辨 率 应 高 于 !C$D$-, 螺 距 记 录 的 分 辨 率 应 高 于 !4。#$%$!# 船 体 开 口 状 态 : 包 括 *? 要 求 在 驾 驶 室 内 强 制 显 示 的 所 有 状 态 信 息 。#$%$!0 水 密 门 和 防 火 门 状 态 : 包 括 *? 要 求 在 驾 驶 室 内 强 制 显 示 的 所 有 状 态 信 息 。#$%$!% 加 速 度 和 船 体 应 力 : 如 果 船 舶

10、 安 装 了 *? 强 制 的 船 体 应 力 和 响 应 监 测 设 备 , 则 所有 在 设 备 内 预 选 和 可 得 到 的 数 据 项 目 应 予 以 记 录 。#$%$!5 风 速 和 风 向 : 适 用 于 安 装 了 适 当 的 传 感 器 的 船 舶 。 相 对 风 速 、 风 向 或 绝 对 风 速 、风 向 都 可 以 记 录 , 但 在 记 录 中 应 指 明 是 哪 一 种 。#$5 运 行#$5$! 8? -$2=# 5 # 的 规 定 。参 见 7? -2)-4 5 $- 的 规 定 。要 求 都 应 该 得 到 满 足 。 在 输 入 中 有 相 当 于 参 考

11、 信 号 电 平 的 带 外 信 号 时 , 上 述 有 信 号 到 无 信 号的 特 性 同 样 需 要 满 足 。!#$ 音 频 噪 声 电 平 % &()*: 若 输 入 信 号 的 电 平 相 对 于 参 考 信 号 电 平 的 变 化 在 +,- 到% .+,- 之 间 时 , 此 时 重 建 &()* 在 !#! 中 规 定 的 整 个 频 段 中 至 少 应 为 ./,-。!0 雷 达 数 据!01 图 像 输 入 接 口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信 号 源 和 采 集 : 2*3 应 能 连 接 到 欲 记 录 其 图 像 的 雷 达 显 示 器 的 视 频 缓

12、 存 输 出 。 通过 专 用 的 雷 达 缓 存 输 出 接 口 , 2*3 需 记 录 一 系 列 单 个 和 整 屏 的 视 频 帧 。 每 145 或 更 快 采 集 一个 完 整 的 雷 达 屏 幕 的 视 频 帧 。( .) 强 制 的 图 像 输 入 格 式 : 2*3 应 该 完 全 满 足 /.! 的 要 求 , 缓 存 输 出 应 满 足 本 社 接 受 标准 ! 的 电 气 要 求 , 该 标 准 涉 及 的 显 示 器 的 分 辨 率 应 在 $/+!4+ 到 1.#+!1+./ 之 间 , 刷 新 频 率在 $+67 到 #467 之 间 。( !) 可 选 的 图

13、像 输 入 格 式 : 2*3 可 以 处 理 由 一 些 雷 达 生 产 厂 商 定 义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缓 存输 出 。 这 些 输 出 应 缓 存 实 际 用 于 生 成 屏 幕 图 像 的 信 号 。!0. 图 像 输 出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格 式 和 分 辨 率 : 当 使 用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重 放 设 备 时 , 输 出 图 像 的 分 辨 率 应 该 大 于 等 于输 入 图 像 的 分 辨 率 。 重 放 设 备 应 具 有 一 个 符 合 本 社 接 受 标 准要 求 的 输 出 , 以 及 符 合 /.!.的 要 求 的 数 字 输

14、出 。( .) 逼 真 度 : 记 录 应 该 是 主 观 上 无 损 的 , 其 客 观 测 试 在 /.!1 到 /.!8 中 描 述 。 除 了这 些 客 观 测 试 , 重 放 设 备 的 屏 幕 显 示 应 是 主 观 上 令 人 满 意 的 原 始 显 示 的 复 制 , 可 由 /.!8 中描 述 的 测 试 来 决 定 。+1!参 见 29&) *:;& 的 规 定 。第 ! 章 试 验 方 法 与 试 验 要 求!# 一 般 要 求!# 本 章 规 定 了 $%& 应 进 行 的 试 验 的 试 验 方 法 及 试 验 要 求 。!#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本 章

15、中 所 规 定 的 被 试 设 备 ( ()*) , 应 为 下 列 $%& 部 件 所 构 成 的整 体 :( #) 接 收 端 口 ( 满 足 +(, -#- 要 求 ) ;( ) 话 筒 及 其 附 属 的 自 检 设 备 ;( .) 声 音 输 入 单 元 ;( !) 雷 达 信 号 输 入 单 元 ;( /) 控 制 和 显 示 单 元 ;( -) 在 保 护 容 器 中 的 最 终 存 贮 介 质 ;( 0) 电 源 单 元 ;( 1)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其 他 设 备 ;( 2) 制 造 厂 的 文 件 。!#. 除 个 别 试 验 所 需 的 详 细 数 据 外 , 在

16、进 行 性 能 试 验 和 检 查 时 , 应 输 入 下 列 标 准 数 据 。数 据 应 有 备 份 , 以 便 试 验 后 进 行 比 较 。( #) 驾 驶 室 声 音 : 应 将 可 连 接 的 最 大 数 量 的 话 筒 接 入 ()*, 应 将 大 约 0/345 的 话 音 信 号输 入 至 每 一 个 话 筒 , 必 要 时 , 可 采 用 公 共 扬 声 器 ;( ) 通 信 声 音 : 应 将 可 连 接 的 最 大 数 量 的 通 信 声 音 输 入 端 口 接 入 ()*, 包 含 主 要 讲 话 声音 的 音 频 信 号 应 接 入 每 一 输 入 端 口 ;( .) 雷 达 数 据 : 测 试 信 号 应 提 供 给 ()*;( !) +(, -#- 数 据 输 入 : 每 一 +(, -#- 数 据 输 入 端 口 应 输 入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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