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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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14 年 10 月 31 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公众福祉,建设美丽厦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二)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

2、,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三)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六)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

3、产业扶持政策;(七)实施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八)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环保、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市政园林、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五条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举报投诉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

4、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划定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第八条 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优化提升区、重点发展区、协调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各区发展,制定符合各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考核指标。第九条优化提升厦门本岛,降低建设容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护城市特色风貌。第十条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岛外城乡建设与工业协调发展,严格执行岛外各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重大园区载体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第十一条 开展全市

5、生态系统本底调查,查清光、热、水、气、土壤、岩石、矿产、地质、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指标。建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系统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人工要素的数量、布局和功能的数据档案。第十二条依托背山面海的自然格局,建设陆域森林生态屏障和沿海海洋生态屏障;构建沿河流、山体和交通干线的生态廊道,连接森林生态屏障与海洋生态屏障,建设厦门山海区域生态格局。第三章划定生态控制线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环保、国土房产、市政园林、

6、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包含的区域是:生态林地、基本农田、公园绿地、河流水面、海域生态保护区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7、,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章保护自然生态第十九条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予以保护,严

8、禁破坏。第二十条 加强山体保护。禁止在山顶、山脊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禁止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二百米、铁路每侧五百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天竺山、莲花山、云顶山、北辰山等本市西部、北部低山丘陵地带森林生态安全屏障以及主要河流和交通干线两侧生态廊道的保护和建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预防火灾和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

9、相关程序报批并等额补足。第二十二条加强自然水体保护,实施过芸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深青溪、官浔溪、埭头溪和龙东溪、九溪、东坑湾至南部港汊景观水系等溪流流域综合整治与景观生态修复工程,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维持和改善水体生态系统功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溪流流域退耕、退渔、退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植被保护,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溪流生态岸线,改善溪流生态环境。禁止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倾倒垃圾等活动。第二十三条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建立海洋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滨海自然岸线及港湾、港汊的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对滨海湿地、沙滩及红树林

10、等进行保护与修复,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禁止在本市海域开采海砂,严格控制在本市海域从事水产养殖。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五缘湾栗喉蜂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珍稀物种繁殖地内设立临时性禁入区,禁止在区内进行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矿、采石、挖砂及其他危及珍稀物种繁殖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库。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礁石、古驿道、古城遗址、古民居、古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

11、的保护。第五章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七条 实施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第二十九条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建立溪流跨界断面水质责任考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12、定。建立中水回用的奖惩机制,鼓励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禁止擅自设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鼓励采用具有透水功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进行地表铺设,减少城市地表硬化面积。第三十条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低碳便捷的城市交通网络。加强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减少城市交通产生的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

13、造,岛内停止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燃煤锅炉审批。加快清洁能源使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能源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三十一条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第三十二条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数据库,向农业生产者通报相关信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治

14、理农村面源污染。鼓励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实施农村田园清洁工程和家园清洁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防治农村生活污染。第三十三条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在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在同安区、翔安区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第三十四条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

15、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预防污染事故、改善环境质量、排放污染物方面有新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整治,并可限定其在完成整治前的作业时间与排放方式。第六章发展生态经济第三十五条 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先行区。加快绿色转型,把发展建立在资源能支撑、环境可容纳的基础上,率先实现生产、消费、流通各环节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第三十六条鼓励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生态低碳的新型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集聚。优先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循环利用产业技术研发的

16、扶持力度。发挥在厦高校、科研机构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实验。引进、建设高水平的生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团队,提高本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科技水平。第三十七条推行生态工业设计,实施循环型生产方式,建立互利共生的工业生态网和循环产业链条,采用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手段,实现物质闭路循环,达到资源、能源的最大利用和对外废物的零排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再利用。第三十八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航运物流、旅游会展、金融与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新兴服务业。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第三十九条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资金和政策扶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鼓励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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