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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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我们所通用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可以将法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二、法的特点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个基本方面,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

2、遍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1. 法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2.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 法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为规范。4.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5. 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补充一点,一定要知道的)第二节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构成了法律的三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法律条文每一法律条文并非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范。每一法律条文也并非都直接规定法律规范。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故意伤害他

3、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节 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一、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也称“法源” ,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通常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来划分。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二、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法律效力一、法律

4、效力等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二、法律效力范围法律效力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第五节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调整领域或者方法,将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类而形成的规则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资源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指导立法和法律实施。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握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别注意以下五点:1. 法律体系,是部门法构成的体系,部门法是构成

5、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2. 法律体系称为部门法体系,是近代以来的事。在近代以前,尽管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部门法划分,但仍存在法律体系。3.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内法。4.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5.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尽管我国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第六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经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是立法目的由抽象文本到具体落实的途径。对法律关系的把握注意以下几点:

6、1.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3.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一) 主体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二) 内容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依照法律或约定享有的行为自由,义务是依照法律或约定承受的行为约束。(三) 客体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主体期待的目标。通常认为,客体的种类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讨论:火星能够被人类认识和感知,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

7、客体。这个观点是否正确?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二,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 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 须具有独立性。三、职权和职责在经济管理关系中,立法通常赋予管理主体或特殊主体一定的职权或职责,而不称其为权利或义务。这些职责既是权力,又是责任,管理主体不得放弃、转让或懈怠,否则就是失职。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属于狭义责任,是立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表现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通过行政、司法等活动,约束公民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或方式。注意的问题,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刑法中规定,行为

8、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法律责任的形式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立法确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专业性或社会性制裁措施等四类责任。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犯罪对应的惩罚性后果,即刑罚。专业性或社会性制裁措施列入黑名单法与道德共同性:1 都由 原始 习惯脱胎 而来2 都属社 会规范3 都蕴涵 和体 现一定的 社会 价值4 都是社 会调 控手段5 都 是社 会文明进 步的 标尺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恶 法非法恶法 亦法民法和行政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自然人和法人一、自然

9、人及其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三、法人的概念、条件和类型(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类型(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时效和期间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时效制度。(一)普通诉讼时效(二)特殊诉讼时效(三)最长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0、和延长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自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不再继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的情形。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实存在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时,适当延长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第三节 物权一、物权的特征和种类1、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实现自身的利益。2、物权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被称为对世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力。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2

1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二)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三、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方法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四、所有权所有

12、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国家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五、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所有的法律关系。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律现象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

13、们通过自己的感观就能够直接辨别和发现的法律的现实承载体或者承载媒介,也就是法律的内容、意义、价值、功能与作用的外显方式与物化形式。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现象主要表现为:(1)法律文本,如法律条文。(2)法律组织与机构,如立法、执法、司法,公证、调解,律所等机构。(3)法律语言,如法律术语。(4)法律行为,如司法审判活动。(5)法律符号,如司法官员的服饰、饰物、司法活动场所的装饰布置情况(法官的假发、法袍、法槌)等。第三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和经济的关系一、经济的含义经济有三种基本含义:一是指基本经济制度;二是指国民经济体系;三是指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二、法和经济的关系法和经济

14、具有天然的联系。微观经济活动的发展促使社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由此产生了阶级、国家和法。法确认特定时期的利益关系,又调整着社会发展变化中的利益关系。法与经济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经济对法的作用表现在:(1)社会经济利益结构直接影响法设定的利益关系。 (2)经济活动的变化要求法律制度进行同步调整。 (3)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以经济关系为基础。法对经济的作用表现在:(1)法具有将社会经济结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功能。 (2)法可以根据政治、社会需要对经济关系进行持续性调整。 (3)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概括地说,经济与法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法通过调整经

15、济关系维护和发展其保护的利益关系。三、法调整经济的形式我国立法在不同角度和层面调整经济关系。(1)在宪法层面确定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主要从两个方面确立基本经济制度:一是经济制度基础及其表现。二是经济管理方式及其表现,宪法确立了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宏观调控只能,以及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2)在宏观调控立法层面规范国民经济全局宏观调控通常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总量控制的主权行为。(3)在市场管理立法层面规范经济运行的具体环节市场管理是宏观调控措施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体现,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直接的管理活动。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

16、概念是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者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一)经济法诸说评述1“纵横统一说”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同时,该说还把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体划分为三类,即纵向经济关系(或称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即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并主张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了这三种经济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由经济法统一进行调整。“纵横统一说”的最大弊端是混淆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把本应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人为地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紊乱。2“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即国家经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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