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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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 甲方特许人 住所上海市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 联系电话8621-61276600 法定代表人陈文君 乙方被特许人常州锦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1.1 “特许经营体系” 是指甲方支持开展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2 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标识、注册商标、专利、专有知识产权、 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和锦江之星IT系统等。 1.2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 同且同意

2、遵守特许经营 体系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并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锦江之星特许经营旅馆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 1.3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商号、商名、品牌、合用名称、 标识、招牌旅 馆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制服广告等。 1.4 “特许产品”是指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由甲方供应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备件、器材、物品、用品等。 1.5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甲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的锦江之星JI商标

3、。包括锦江之星旅馆相关服务而使用的各种锦江之星JI服务商标以及所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 1.6 “锦江之星品牌标准”是指由甲方不定时采用或修改的用于说明建造、装修和经营管理锦江之星旅馆的所有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计划、 规格、草图、草稿、图表、设计或其他文件模型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适用于乙方的特许经营旅馆指乙方“加盟店” 的质量、设备、材料、外观、体 积、人事安排、服务、程序等方面的所有必要标准。这些品牌标准以书面文件、电子文件、音像、程序等形式存在。 1.7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是指本合同附件一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该手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如所涉内容与本合同理解有不一致时只有甲方具有对理解不一致的最终解释权。乙方必须遵守该手册所包含的所有特许经营管理的全部标准、要求、程序等规定并接受相应处罚。 3 1.8 “专有知识产权”是指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结晶它专属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专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锦江之星JI商标、特许标识、技术规范、锦江之星品牌标准、锦江之星IT系统、 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等。 1.9 “客房收入” 是指乙方加盟店实际投入运营的客房所产生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房间总数经营天数客房出租率平均房价 1.10 “中央订房系统渠道销售费” 是指乙方加盟店与甲方中央订房系统

5、连接对于中央订房系统CRS输送的订房包括持甲方各类会员卡和联名卡通过CRS入住的客人除首期加盟费和持续加盟费以外乙方另再按一定费用支付甲方的CRS预订成本费。 1.11 “锦 江之星IT 系统”IT 系统一般由网 络、硬件、 软件三部分组成。锦江之星IT系统主要指由甲方自主独立开发或共同开 发或购买的并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系统软件包括但不限于酒店管理系统软件即PMS系统软件含客房、前厅、销售等模块茶餐厅管理软件、锦江之星电话计费系统软件、锦江之星中央订房系统即CRS接口软件和锦江之星信息管理系统即JIMS以及人力 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和财务核算管理系统软件等。 1.12 “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 统”是

6、以实施锦江之星品牌战略为目标实行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地区、旅馆含特许经营四级管理体制的运营管理系统。主要由项目投资发展、项目建设、市场营销、品牌标准及质量管控、餐饮服务、人力资源、培训、财务核算管理、运 营保障、内部控制、信息技术、企业文化建设等分系统组成。 1.13 “酒店开业验收”是指甲方为确保乙方加盟店工程建设和各项硬件、运营条件均达到锦江之星品牌硬件标准和开业标准而进行的乙方加盟店现场实地检查和验收乙方加盟店开业验收分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二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乙方加盟店方可开业。 4 1.14 “差旅费”是指按甲方标准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的合计费用如有调整则按甲方届时标准执行。

7、1.15 “生效日”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日期。 1.16 “定名权 ”是指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名称、房型名称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1.17 “定价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各类房型的标准门市价及其相关价格体系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1.18 “内部工程许可”是指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相关设计资料、方案已符合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同意乙方按照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对乙方加盟店建筑物进行建造、改造、装修、装饰的书面许可。只有在得到甲方明确的书面“ 内部工程 许可” 后乙方才可执行和 实施乙方加盟店建筑物有关建筑、装修工程改造设计、方案、计划否则乙方不得擅自 执行和实施。 1.19 “工程筹备期间”

8、是指乙方在得到甲方明确书面“ 内部工程许可 ”后乙方加盟店建筑物工程开工日至开业验收合格日止的期间。 1.20 “工程筹备期特 许服务支持费”是指甲方在工程筹备期间为乙方提供工程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1 “处罚”是指乙方加盟店出现违反“ 锦江之星品牌 标准” 、“特许经营 管理手册” 或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甲方发出口头/电子邮件或书面整改函并将根据 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诸如“罚款 ”、“停止中央 订房与宣传支持” 、“摘牌” 等的处罚。 1.22 “书面整改函”是指乙方加盟店出现违反“锦江之星品牌标准” 、“特 许经营管理手册” 或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甲方向乙

9、方发出的要求整改相关问5 题的“书面整改函” 。乙方接到“书面整改函 ”后必须 按照“书面整改函”的要求完成整改并以 书面方式回复回复中应列明整改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 1.23 “停止中央 订房与宣传支持”主要是指甲方关闭先期已对乙方加盟店开放的订房渠道和宣传渠道。 1.24 “摘牌”是指乙方加盟店发生严重违反“ 锦江之星品牌 标准” 、“特许经营 管理手册” 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则予以“ 摘牌 ”即甲方取消乙方的特 许经营资格。乙方自“摘牌” 之日起即不再具有锦江之星JI的商标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 锦江之星JI 的名称和带有锦江之星JI标识的所有物品同时结清应 支付甲方的所有费用

10、但是已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均不予退还。 1.25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之类。 1.26 “一方” 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一词是指甲方和乙方。 1.27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 1.28 “建筑物 ”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1.29 “第三方中介 ”是指甲方依据市场形势及战略规划适时地与如网站、旅行社、旅游订房中心、差旅管理公司等签订适用于所有“锦江之星 ”旅馆按订单 或住宿间夜支付一定比例佣金或扣除一定比例佣金后 结算渠道分销协议的专门机

11、构。 1.30 “第三方支付系统 ”是指甲方为实现提前支付、收益管理等市场营销手段及目标而适时地与如快钱、支付宝等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签订适用于所有“锦江之星” 旅馆收取一定比例交易费用的交易支持平台。 6 131 “甲方外派店 经理”是指为了使乙方更好了解特许经营体系及执行“锦江之星品牌标准” 及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甲方规定且乙方要求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三个月至开业后一年内乙方加盟店的总经理为向甲方借用并聘任的总经理。 1.32 “关键岗位”是指乙方加盟店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前厅经理、客房 经理、餐 厅经理、厨师长及前厅接待。

12、2.特许经营授权 2.1甲方拥有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体系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加盟店特许经营权。 2.2 在满足甲方各项标准及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乙方的加盟店在指定所在地区域内使用特许标识、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 许经营管理手册等并利用甲方的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中央订房系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3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与营业地 3.1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乙方拥有的位于_省_市_路街_栋_号的房产及建筑物的产权或完全使用权包括_结构的_层主楼建筑面积为_结构的附楼建筑面积为_结构的附楼建筑面积为_及附属场地的区域。详见附件二特许经营区域具体范围 32 乙方接受甲方关于锦江之星连锁旅馆规模及商

13、圈范围的发展计划。详见附件三关于锦江之星连锁旅馆规模及商圈发展计划告知书。 3.3 乙方仅有权在前款3.1所述的特许经营区域内开设乙方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营业地的地址为_。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店的营业地。 7 3.4 乙方承诺按照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在获得“内部工程许可” 后将上述3.1所述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建筑物改造成拥有客房_间的乙方加盟店。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上述3.1和3.3所述特许经营区域具体范围和营业地的地址以及本条所确定的客房间数。如确有以上需求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才能变更。 4期限 4.1本合同期限为8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

14、前终止或续期。 4.2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续签合同。 5 乙方加盟店建筑物的新建或改造 5.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提交并保证所提交的与建筑物现场情况完全相符的 5.1.1或5.1.2材料甲方在收到5.1.1或5.1.2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的设计方案包含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外立面效果图 51.1 如乙方加盟店建筑物系改造项目则应当提供与现场情况完全相符的建筑平面 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总平面图等。 5.1.2 如乙方加盟店建筑物系新建项目则应当提供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以及提出的设计要求

15、、消防要求和市政配套的具体内容及位置、标高等。 5.2 乙方在收到5.1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以详尽准确的图文形式向甲方提供乙方加盟店建筑物具体的设计、方案、计划包括建筑结构、机电、施工图等 5.3 如5.2中有与5.1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有差异的调整设计内容乙方必须明8 确书面标明并告知甲方。未作标明的应当视同乙方同意并接受完全按照5.1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执行和实施。 5.4 甲方在收到5.2文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说明是否同意或提出修 改意见。当甲方认为5.2文件已全部符合锦江之星品牌标准时将向乙方出具“内部 工程许可” 。 5.5 当乙方取得“内部工程许可”后应当尽

16、快 进行“ 大堂、餐厅及公共部份”的装 饰设计。“ 大堂、餐厅及公共部份”的装饰设计 必须由甲方指定的 设计单位来完成设计 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设计单位最终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查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只 有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才可执行和实施乙方加盟店有关“大堂、餐厅及公共 部份”设计、方案、计划否则乙方不得擅自执行和实施。 6特许经营费用 6.1加盟费 6.1.1 首期加盟费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时需要向甲方支付的费用。首期 加盟费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贰拾万200000元人民币的固定费用第二部分按3.4确定的客房间数计算的浮动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按每间客房2500元人民币计算。加盟店开业的实际客房数必须以甲方在出具“ 内部工程 许可” 后给乙方书面确 认的客房数为准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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