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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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若干建议开展志愿服务,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功能的有效举措,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力量、增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扩展、志愿精神日益深入人心,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组织体系日益健全, 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减灾救灾、健康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服务领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总体看,当前我国志愿服务仍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氛围不够浓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数量不足、志愿者素质有待提高和志愿服务缺乏稳定经费保障

2、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对当前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也为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为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理清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志愿服务提供方面的关系,探究志愿服务的组织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实现路径,改善志愿服务管理的管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组织建设是关键。志愿服务的动力来自于志愿者的道德理想,但是当代志愿者已经不是一种个体化的

3、行动方式,而是组织化的行动模式,组织化的志愿者行动所带来的效应远远高于个体自愿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指的是那些招募或者使用志愿者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高校等内部设立的团体或者团队,以企业身份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还有一些自发组织起来的、未经任何登记的草根组织等。志愿者组织建设是推进志愿服务的关键,只有通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精神才能得到发扬和保护;只有通过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才有实现的可能;只有通过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的行政化倾向才能得到改善。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登记办法,尽快出台社会组织相关管理条例,完善管理机制,把工

4、作重点由把好入口关转变为对志愿者组织的培育与监管。其次,政府要加大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完善和创新经费筹资渠道。各级政府要设立志愿服务专项保障经费,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在完善政府购买志愿者服务的基础上创新资金筹资渠道。提升和推广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加强此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大公共财政向社会工作领域倾斜的力度,通过政府拨款、彩票公益金的资助、接受社会项目赞助等渠道解决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活动经费、阵地、专业指导人员等问题,确保志愿服务的正常开展。再次,推进志愿服务组织的平台建设。要构建志愿者组织服务网络平台,既为志愿服务供需双方架起沟通的桥梁,也为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之间建立交流沟

5、通的平台。第二,推进志愿服务工作,专业化发展是方向。非专业化志愿服务是指技术含量较低的一般服务活动,如大型活动中的后勤保障工作;专业化服务是指具有某项专业知识技能或获得专业资格的人士提供的服务,如心理康复、翻译、义诊、支教、法律援助、维修等。开展低端的非专业服务是志愿服务得以广泛开展的基础,但随着社会和志愿服务的发展,对专业化服务的需求必将越来越大,非专业化服务将难以解决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如青少年问题、医疗救助、法律咨询等,单靠“献爱心”是远远不够的,发展各类专业化志愿服务是一件非常迫切的事情。要通过规范志愿者组织管理、培训开发、项目化运作、吸纳高端志愿人力资源、评估激励等措施推动志愿服务的

6、专业化。第三,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服务创新是基础。志愿服务发展范围不断扩大, 但志愿组织和服务内容的创新较慢, 出现内部僵化、缺乏生机的状况。中国志愿服务也出现停留在低水平徘徊,难以创新进步的状况。信息化的冲击,既使得志愿服务的对象接触新的信息而提高对生活的要求,不断提出新的服务需求;也使得志愿服务人员受广泛信息启发而更新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包括运用新技术改革传统志愿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益;也包括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满足不同层次民众的服务需求。推动志愿服务品牌化建设。品牌是社会公益事业的生命线,品牌越高志愿事业的边际效应越大。品牌不是徒有其表的包装,而是志愿者的精神内涵与组织行动的完美体现。打

7、造品牌项目,首先根据志愿者组织的自身优势,找到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黄金点。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是品牌项目的基础。其次要坚持高标准持续战略, 精心组织,成熟运作,突出成效,争取与社会产生联动效益。第三,要主动宣传,树立形象,发挥志愿者品牌的影响力和感染力。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通信技术推动志愿服务管理升级,加强远程控制、无线网络、智能数据库等信息化手段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全面覆盖、动态更新、联动共享、功能齐全的志愿服务管理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社区化发展。随着社区管理的逐步深入,社区越来越需要志愿服务的帮助,而这也为志愿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社区成为志愿

8、者活动的重要载体,志愿活动是在社区这个社会结构的草根层次上进行的。社区是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和开展各种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进步项目的基础。志愿服务要立足社区,把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将志愿服务做到基层、做进社区、做进家庭。要把空巢老人、残疾人、农民工、孤困儿童作为服务重点,只有如此,志愿服务才有发展的空间。第四,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建设是重点。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共青团、民政部、精神文明办、妇联等部门,这种分散的管理体系是在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的,但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深入发展,这种分散多元的管理体系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一是各个管理体系从本部门需要出发,开展各自的志

9、愿服务项目,其间缺乏有效地协调与整合,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各部门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规范统一的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制度体系难以有效建立;三是现有的志愿服务管理体系,难以有效吸纳草根性民间志愿者组织。从一些先进国家的志愿服务推动经验看,需要建立一个枢纽型组织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的发展。例如,美国政府设立了自由服务军团、英国政府设立了志愿服务部来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在西班牙,则由内阁统筹志愿服务工作推展计划。因此,创设一个全国性的官方或半官方的志愿服务协调机构是统筹协调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志愿服务的一个通行做法。尽管在2008年中央明确由中央文明委

10、统筹协调全国志愿服务工作,但就地方层面来看,这种协调机制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中央文明委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地位,既要整合政府资源,又要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第五,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建设是引擎。惟有让志愿者真正感受到受人尊重和被人需要的自我价值所在,才能保持志愿者参与行为的内在动力。要建立多层次、多样式的志愿者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者的贡献,应当给予适当的嘉许或奖励,嘉许方式可以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进行。如获得荣誉称号、受到某一级表彰,舆论宣传,成为晋级、升学、求职、信贷的重要依据等。建立志愿者服务“储蓄”制度。积极推广“志愿服务时间银行”、“互

11、助服务”、“服务转换”等有效形式,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自身需要社会提供帮助时可以优先得到志愿服务,从而使志愿者服务成为“付出、积累、回报”的爱心储蓄,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社区志愿者队伍中来。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志愿服务。青少年是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也是青少年成长不可缺少的社会实践之一。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都把鼓励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在招生、毕业等重要环节往往向学生提出明确的志愿服务学分要求,各种学生社团更成为动员和推进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生力军。在我国,近年来高等教育和中小学教育

12、中都越来越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应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既然是志愿服务,应避免自上而下由党团组织来发动,那样反而失去了志愿的本意,应鼓励学生们自我组织、自己寻找、自由选择,学校可以协助提供信息和资源,以利于普及志愿精神。同时,应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志愿服务,将志愿服务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六,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立法是保障。随着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还不够规范,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等问题也随之出现,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从 1999 年我国第一部志愿服务立法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颁行至今,已有不少地方先后制定了志愿服务方面的条例

13、或实施办法,包括广东、山东、黑龙江、江苏、浙江等地。但目前为止,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应尽快推动志愿服务法的制定。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的关系,决定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一般是通过招聘的方式,其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仅一般不从被服务对象中收取报酬,也不从志愿服务组织处领取工资,因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民事关系。作为受志愿组织安排参加服务活动,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存在上述关系外,从个人服务的角度讲,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

14、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志愿者的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从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分析,志愿服务组织违约时,志愿者有权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而志愿者违约时,志愿服务组织也有权强令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当志愿者在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被服务对象的损失时,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从与被服务对象关系分析,如志愿者侵犯了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如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些志愿服务对象往往借无偿服务这一资源,对志愿者任意使用,违背了志愿服务的初衷,志愿者有权更改自己意愿而加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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