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知情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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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知情权问题探讨作者:谢传革 李秀玲 刘庆海 詹来英 马振芬 张金响【摘要 】 目的 探讨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住院过程中的知情权问题。 方法 将 630 例精神分裂症患者按入院顺序分为 A 组 316例和 B 组 314 例;A 组只让家属享受知情同意权,B 组先让家属享受知情同意权,如家属同意让患者享受知情权,再让患者享受知情权,如患者拒绝住院,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强制住院。根据家属的意愿,两组之间可相互调整,调整后的 A 组为研究组 382 例,B 组为对照组 248 例。于患者入院 24 h 内采用攻击行为量表、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量表、临床总体印象量表评定两组患者的临床

2、特征,采用自拟问卷统计患者及家属的一般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结果 60.63%家属不同意让患者享受知情权,不同意享受知情权患者的特征是:男性多,年龄低,病程长,受教育年限短,从事体力劳动者,性格外向,家族史阳性者,有攻击行为,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量表总分及 P 分和 G 分,临床总体印象量表严重程度总分,攻击行为量表总分及 4 个因子分高。 结论 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知情权可以转移给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既不能忽视患者的知情权,也不能盲目地强调患者的知情权,最重要的是保证患者监护人对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2【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 急性期 知情权 法定监护人【Abstract】 Object

3、ive To explore the right to know for acute schizophrenics being in hospital. Methods 630 schizophrenics were divided into group A(n=316) and B(n=314) according to admission order; in group A only families enjoyed informed consent right; in group B, families first enjoyed informed consent right, then

4、 patients if families agree; if patients refused to be in hospital, they were forced to under families consent. According to families wish, intergroup regulation could be made, postregulation group A was research group(n=382) and B control group(n=248). Clinical features of both groups were assessed

5、 with the Modified overtaggression scale(MOAS),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Syndrome Scale(PANSS) and the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CGI) within 24 hours after admition, general data added up and analyzed contrastively with the Selfmade Questionnaire(SQ).Results 60.63% of families didnt agree that pat

6、ients enjoyed the right to know, their features were that most of male, low of age, long of course of disease, short of education, manual workers, extroversion, positive family history, aggressive behaviors, higher scores of total PANSS, P, 3G, total severity of the CGI, total MOAS and 4 factor. Con

7、clusion Rights to know of acute schizophrenics may transfer to patients legal guardian; patients rights to know can neither be neglected nor be blindly emphasized, 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o ensure for patients guardian informed consent right of doctors office visiting and hospitalization.【Keywords

8、】 Schizophrenia; acute stage; informed consent;legal guardian医患矛盾是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许多医疗纠纷都与患者的知情权有关1 。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执业医师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问题。而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急性期无自知力,几乎都拒绝住院治疗2,3 ,患者多数选择不住院,不治疗。怎样正确对待和处理该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目前尚无可操作性法律条文,是精神卫生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本研究对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知情权问

9、题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1 资料与方法41.1 对象选取 2004 年 3 月 1 日2005 年 6 月 30 日入住我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其家属为研究对象。患者入组标准:(1)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CCMD3) 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4 。 (2)病情处于急性期,临床总体印象量表严重程度 (CGISI)5总分4 分。共入组 630 例,其中男 35 例,女 280 例。1.2 方法1.2.1 知情权的内容知情权的内容包括疾病表现、诊断、治疗方法、药物疗效和副反应、费用、预后等。将上述内容向患者家属及时介绍,并征求其意见准备调整患者入组组别。1.2.2 分组方法按入院顺序随

10、机分为 A 组 316 例和 B 组 314 例。A 组只让家属享受知情同意权,B 组先让家属享受知情同意权,如家属同意让患者享受知情权,再让患者享受知情权,如患者拒绝住院,在家5属同意的情况下,强制住院。根据家属的意愿,两组之间可相互调整,调整后的 A 组为研究组 382 例;调整后的 B 组为对照组 248例。1.2.3 一般资料统计于患者入院 24 h 内采用自编患者用调查表对入组患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受教育年限、家族史、既往史、性格、住院次数、对就诊和住院的知情情况等进行统计。采用自编家属用调查表统计患者家属的性别、年龄、职业、受教育年限、对住院方式的认可和满意程度等。1.2.4 患

11、者临床特征评定由经过培训的研究人员于患者入院 24 h 内采用修改版攻击行为量表(MOAS) 6 、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量表( PANSS) 5 、CGISI 评定两组患者的临床特征,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人员一致性检验相关系数0.82。1.2.5 统计方法资料所有数据应用 SPSS10.0 统计软件处理,计数资料采用62 检验,计量资料采用 t 检验。2 结果2.1 入组患者组别调整前后两组间一般资料及临床特征评定的计数资料比较结果见表 1,计量资料比较结果见表 2。表 1 组别调整前后两组间计数资料比较(略)表 2 组别调整前后两组间计量资料比较(略)注:经 t 检验,与对照组比较*P 0.0

12、1。表 1、表 2 显示,入组患者组别调整前, A 组与 B 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及临床特征经统计学分析,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 ;经向患者家属讲授知情权的内容并调整患者组别后,研究组较对照组:男性多,年龄低,病程长,受教育年限短,体力劳动者多,性格外向者多,家族史阳性者多,既往有攻击行为者多,就诊、住院和治疗被哄骗者多、强迫者少,PANSS 总分及 P 分和 G 分、CGISI 分、MOAS 总分及 4 个因子分均高,经统计学处理,均有显著或极显著性差异(P0.05 或 0.01) 。2.2 被调整组别患者的一般资料及临床特征评定的计数资料比较结果见表 3,计量资料比较结果见表 4。表 3

13、 被调整组别患者计数资料比较(略)表 4 被调整组别患者计量资料比较(略)注:经 t 检验,与 A 组调到 B 组比较*P0.01。7表 3、表 4 显示,由 A 组调到 B 组患者:男性少,年龄大,脑力劳动者多,性格内向者多,家族史阳性者少,既往有攻击行为者少,病程短,受教育年数多,PANSS 、P、G ,CGISI ,MOAS 及4 个因子分低,N 分高;而有 B 组调到 A 组患者的上述特征则相反,两组比较均有极显著性差异(P0.01) 。3 讨论知情同意最初由美国在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提出的,1946 年在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中被明确为患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在 20 世纪 8

14、0 年代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及后来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有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但一直未得到重视。 执业医师法和新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公布后,才渐渐引起重视。尽管在有关法律条文中规定知情同意的前提条件是,患者须是具有完整行为能力的个体,而在医疗实践中,精神病患者往往不具备这一客观条件7 ,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更是如此。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否认有病,往往拒绝就诊和治疗8 ,更不同意住院治疗,这给患者、他人和社会都带来危害,既往被强制者也十分常见2,3 。不让该类患者知情,表面上不仅不符合医学伦理要求,而且也似乎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 ,一旦出现纠纷,医护人员就处于不

15、利地位,因强制住院引起的纠纷也有报道3 。而精神病患者的自主意愿如何保8障,如何表达,由谁表达等,目前尚无可具体操作的法律。从法律角度,精神分裂症急性期属于无责任能力者8 ,在执业医师法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无行为能力者由法定监护人等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这似乎使这部分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无行为能力的判定是非常复杂,严格地说,行为能力的判定属法律范围,只有取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医院,组织有资格的 3 5 名专家才能进行鉴定。目前一个省只有数家,多只接受县级以上公、检、法等政府机关的委托,从送鉴定材料到拿到鉴定结论,短者 3 d5 d,长者数月,这使临床医师难以操作,更使众

16、多无权进行司法鉴定的基层医院根本无法操作。因此,认为这类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应用仍是一个困扰精神科的难题3,8,9 。目前国内关于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报道,多为理论性的3,8,10 ,而且意见也有分歧 9 ,也许正因如此,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经过多次修改和讨论,仍未能公布实施。在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才对患者有益,对医护人员有益,又容易操作,且不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可操作研究,国内尚未见报道。本研究把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转移给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由法定监护人代患者享受知情同意权。依据家属的意愿,如果家属同意让患者享受知情权、选择权,再让患者享受知情同意权;如果家属不同意让患者享受知情权、选择权,则不让患者9享受知情同意权,并以家属签字为证。结果示:有 60.63%的家属不同意让患者享受知情同意权,39.37% 的家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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