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朱律师解读与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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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朱律师解读版——解读者 朱志坚律师 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以下黑色字体为原文,红色字体是朱律师的理解与解读部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交 通 运 输 部 部 长 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商  务  部 部 长 高虎城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张 茅 质 检 总 局 局 长 支树平 国 家 网 信 办 主 任 徐 麟 2016 年 7 月 27 日以上文字反映了如下信息:1、 从此暂行办法的发文单位来看,按照我国法律的效力层级,本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属于法律的一种形式,属于效力层级较低的法律;2、 本办法实施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网约车行业现在还有 3 个月的整改时期,目前的网约车公司不用担心某些不太规范的问题,因为各部门已经给了 3 个月的充裕时间了。3、 此办法看来实施中有多个部门可以监管,意味着网约车公司是处于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之下的,这是件好事情,给了乘客更多的安全感,同时相反,监管部门繁多,又给网约车经营带来了影响运行效率的弊端。 (反正任何事情有利有弊,想开点就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标题)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立法”之套话,相当于八股文的开篇,但这是立法的要求,否则就没有了此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就不完整)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关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关于“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定义。但是和上一款产生了文字不统一的问题,容易弄混淆,上款提到了“网约车经营服务” ,此款又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那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到底是同一意思还是有别?本律师认为,这属于立法文字不严谨的问题)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大体原则,必要的条款)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为此款叫好,价格问题应该是市场说了算,政府不能来主导和调控,例如房地产价格调控就是典型的失败)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在发文部分已经列明了是 7 个部门的联合发文,在此明确了,主管部门还应该是交通部,其他部门是配角。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结合这三款,交通部为指导的职能,看来只有地方政府才是领导网约车的权力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显然是指的其他 6 个部门的配角职能)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以上 3 项为硬件条件)(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软件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也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行网约车经营,如 Uber?这表明中国 zhengfu 现在还是有坦荡的胸怀,能够将新生事物不分异己同等对待,比起 80 年代,90 年代的中外投资法律政策确实开明得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 、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 、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其他行业一样,提交资料审批很正常,否则 zhengfu 工作人员没事干那就麻烦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4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看来网约车业务不是前置许可)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通信主管部门的权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公安机关的权力)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应该的,有始有终)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 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网约车的车辆要求)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这么说,滴滴等公司在全国各个省市均需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那么起码 30 个以上是少不了的,这不是给人家滴滴公司找麻烦?不如给他发给全国性的运输证不得了?这就是没有效率的做法)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个地方政府可乘之机又会给网约车造成一定障碍,建议去掉此款,此款也不明不白,你立法应该明确,不能搞个小尾巴留在这里,是觉得地方政府没事干还是怎地?)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看来 3 年内的菜鸟不能再搞滴滴快车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这个要求不过分,很基本)5(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更基本)(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此很烦,刚才说过了,不再重复)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看来滴滴快车、专车驾驶员以后都得办理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来持证上岗了)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很原则)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为了乘客的安全,应该的,理所当然的)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说到劳动合同,今后看来滴滴快车司机还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了,这对司机更有保障,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必需的)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必需的)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必需的)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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