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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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 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廖 凡WTO 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一、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前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两个显著特征。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说是全球化的一个象征,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上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WTO 的成立也并未使这一趋势减缓。根据 WTO 的官方统计,截至 2005 年 7月,向 WTO 及其前身 GATT 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达 330 个,其中 206 个是 1995 年1 月 WTO 成立后备案的。在 WTO 的所有

2、成员中,除蒙古国以外,其他都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当事方;协定当事方之间的贸易额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在 WTO 成立并主导国际贸易舞台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仍方兴未艾的原因在于: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全球化的目标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必要性。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使国家和地区集团得以协商讨论尚不具备多边谈判条件的事项,并形成相应的规则和承诺。事实上,这些规则中有不少成为其后的 WTO 相关协定的基础。例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标准、投资、竞争政策等事项都是首先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被提出,然后再发展成为 WTO 的专门协定或谈判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区

3、域自由贸易协定与 WTO 多边体制既存在潜在的冲突,又有着“和平共处”的更大可能。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 WTO 多边体制(经济全球化)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都是通过降低或消除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只是范围和程度不同。尽管区域一体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区域外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作为 WTO 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总体而言区域集团国家间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将使全球经济从中获益。因此,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纳入 WTO 规则的框架体系之中,使其尽可能朝与多边自由贸易相一致的方向发展,无疑是明智的选择。1999 年的 WTO 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

4、易自由化在各国遭遇较大反弹,进展缓慢。2003 年,坎昆会议的失败更是对经济全球化的沉重打击。2004 年 8 月,147 个成员虽然就“多哈回合”的主要议程达成了框架协议,但原定的于 2005 年 1 月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计划已经搁浅,多哈回合的预定结束日期被推迟至 2006 年底。各成员间贸易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的巨大分歧,使得 2005 年 12 月 13 日至 18 日举行的香港部长级会议的预期目标被一再调低。虽然最终通过的香港宣言重申将在 2006 年底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并就在 2013 年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达成一致,但从谈判过程的艰难和利益集团之间对峙的严重程

5、度看,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仍充满变数。在此背景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可能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二、WTO 相关协议中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WTO 协议中有关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主要是 GATT 第 24 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 GATS第 5 条(“经济一体化”)。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从授权方面看,GATT 第 24 条第 5 款允许成员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GATS 第 5 条第 1 款允许成员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GATS 第 5 条和 GATT 第24 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在不提高

6、贸易壁垒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区别只在于,由于 GATS 不涉及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所以没有使用关税同盟这一称谓。在上述两个主要条款之外,还有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意义的授权条款,即 1979年 GATT 参与国通过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第2 条(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消减排除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协定,亦即相互给予比其他 GATT 参与国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这类协定按 GATT 第24 条的规定审批或按 GATT 第 25 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从限制方面看,GATT 和 G

7、ATS 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一些约束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能降低区域外成员国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区域外成员国征收的关税或施加的条件不能比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前更高或更严格。这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同WTO 多边体系共存的基础,是确保区域一体化不致对 WTO 多边体系构成障碍乃至威胁的关键。另外一条重要要求是,自由贸易区的参与方必须实现区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以防止WTO 成员利用该条款仅就某些特定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非真正实施自由贸易,借此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为确保这些实体要求被遵守,GATT 和 GATS 还规定了自由贸易协定当事方在缔结、扩展或修改协定时的通知

8、义务及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权力。这些都是旨在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在 WTO 的多边框架内发展。三、美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从 NAFTA 到 FTAA。欧盟和美国代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模式。欧盟以共同市场为起点,但其发展早已超越单纯的共同市场,而是在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兼具经济同盟、货币同盟以及政治和安全同盟的全面一体化组织,带有一定的“超国家”色彩。以美国为核心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则是较单纯的共同市场,贸易区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限于经贸往来、给予和享受特殊优惠待遇以及贸易纠纷的协调解决。总的说来,欧盟模式有其特殊的背景,“门槛”较高,效仿的难度

9、较大。对于希望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而言,美国的共同市场模式可能更具参考价值。区域一体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美国的实践可见一斑。作为全球化和 WTO 多边体系最积极的倡导者的美国,并未忽视区域经济一体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就是代表。NAFTA 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缔结,于 1994 年生效,由此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拥有 3.6 亿人口,GDP7 万多亿美元,年贸易总额 1.38 万亿美元,与欧盟自由贸易区并列为全球两大自由贸易区之一。NAFTA 的主要内容是降低乃至最终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同时包括了服务、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等更为广泛的内容,因

10、而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而带有了一定共同市场的因素。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美国还力图建立包括南美洲各国在内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该设想在 1994 年的美洲 34 国首脑会议提出,目标是在 2005 年 1 月建立世界上面积最大、包括 34 个国家、GDP 达 14 万亿美元、拥有 8 亿人口的美洲自由贸易区。2003年 11 月,FTAA 第 8 次部长级会议就美洲自由贸易框架协议取得共识,并重申最迟于 2005年 1 月启动美洲自由贸易区。由于南美国家的反对,美洲自由贸易区并未如期启动。在2005 年 11 月举行的第四届美洲国家首脑峰会期间,美洲国家围绕美国提出的重启

11、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提议分为三大阵营:一是以美国为首,包括加拿大、墨西哥、中美洲各国在内的 29 国,同意 2006 年重启谈判;二是南方共同市场四国,即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要求美国取消农业补贴后再进行商议;三是委内瑞拉,全盘否决此项提议。尽管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目标并未如期实现,但以美国目前的实力、地位和号召力来看,其最终的建立应该是可以预期的。事实上,即使是在反对阵营中,除了委内瑞拉态度坚决以外,其余四国所争论的并非“是否建立”,而是“如何建立”的问题。四、关于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策略。有关统计显示,欧盟 70%的贸易是在其内部交易,北美自由贸易区为 40%,而亚洲区域内贸易仅占

12、30%。这既表明亚洲的一体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实条件和需要看,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策略宜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 CEPA 香港和 CEPA 澳门的基础上构建中华自由贸易区。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CEPA 的主要内容是港澳和内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一安排与自由贸易区的原理相通。2005 年 1 月 1 日,CEPA 补充协议生效后,CEPA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地承诺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总数达 1087 种,对几乎全部原产澳门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 11 个领

13、域对港澳进一步扩大开放,8 个领域实施新的开放。下一步的目标应当是在此基础上将台湾地区吸纳进来,构建中华自由贸易区。尽管这会面临巨大障碍,但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事实上,今年祖国大陆采取的对 15 种台湾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在大陆的台商提供贷款等都可以看作朝向这个目标的努力。从操作方式上看,目前的 CEPA 香港和 CEPA 澳门是通过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待实践成熟后,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至于台湾地区,由于两岸的特殊现实,短期内则主要依靠民间或“事实”方式进行操作。在中华自由贸易区之外,我国还应按计划建立东盟与中国的“10+1”自由贸易区,并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2004 年,我国和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约定于 2010 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拥有 17 亿人口、GDP2 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将达 1.23 万亿美元。目前首先应确保这一目标的如期实现。同时,我国还应着眼于日韩这两个亚洲主要贸易伙伴,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鉴于目前中韩关系的日益密切,以及中日、韩日间的微妙关系,可考虑先同韩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推动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本网发布时间:2006-5-9 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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