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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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上)-学术论说中常见的方法论错误by 冯象 版权所有(c)2005 冯象今天这个题目,本来叫“法学方法与法治的胜利”。可是我想大家会抗议的:胜利什么呀,都腐败成这样子了,还说胜利!就改成“困境”了。不过下面分析完法学方法上一些常见的错误,我将证明,这些错误的层出不穷和人们对之习以为常,其实正是胜利在望的一个征兆。我讲三个问题:一、学术论说中常见的方法论错误;二、法学方法的一般要求;三、方法论错误的结构与制度根源,及理论意义。这几年一直有个想法,跟北大和清华的同仁说起过,如果条件许可,开一个讨论班,十来个人,每人拿一篇论文,一块儿切磋,找出方法上的不足之处和改进的办法。学术

2、研究与写作跟一个人的思想性格、学术倾向和面对的具体问题密切相关,非常个性化,小班讨论较好。泛泛而谈,难以奏效。可是事太多,抽不出时间,就只好暂且妥协,采用今天讲座的方式与同学们交流了。有件事我想诸位都听说过,时间是去年九月三日,地点在人民大会堂,一位颇有名望的老先生做报告,题为易经对中华文化的影响(人民网 2004.12.12)。他讲了三点:一、“易经影响了中华文化中的思维方式,而这个影响是近代科学没有在中国萌芽的重要原因之一”(原话如此,但我们不讨论他的语病)。具体说,就是“中华文化”只懂归纳法,不知推演法(演绎法)。而归纳法源于“易经的精神”,如“易者象也”,“圣人立象以尽意”之类。二、“

3、易经是汉语成为单音语言的原因之一”,因为卦名如“乾、坤、讼、师”,还有“元、亨、利、贞”等爻辞都是“单音符号”。三、“易经影响了中华文化的审美观念”。这末一点是前两点大而化之的发挥,可以略过不谈。我举这个例子,并非指摘老先生的想法“大胆”(详见下文),更不是因为他在人民大会堂说了错话-那地方错话太多了,依循惯例,言者得享有豁免权-而是因为他错得极有代表性,恰好作前车之鉴,让后人吸取教训,坏事变好事。我觉得这篇短短的报告里至少有五个方法错误。我们先简单分析一下,然后再回返法学。第一个错,是企图以两项反事实的假设(“中华文化”只懂归纳而不知演绎,此缺陷可追溯至易经),简单地推断某事之“无”或不发生

4、(“近代科学没有在中国萌芽”)的原因。这在方法论上是不成立的。让人想起过去史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为什么没有发生在商业发达的明朝。法学界也有类似的讨论,如中国古代为何缺乏西方式个人权利的观念。结果都不了了之。什么道理呢?中国现代语言学的开拓者赵元任先生有句名言:“说有容易,说无难”。论证其“无”的假设(有待证明的结论),一般说总是比论证其“有”的假设来得弱些,即难以排斥或克服相反或矛盾的假设而建立(反事实的/理论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就方法而言,我们讨论“无”的时候应当尽量综合,多加限定,留有余地。不是一概不许说“无”,而是得小心翼翼地说。明清以降中国科学落后于西方的原因是个大

5、问题,很多人感兴趣,英国的李约瑟博士也考察过。但他是多方面论述,举出种种可能,不像老先生那样一句话说死:易经影响了“中华文化”的思维方式,以致近代科学未能“萌芽”。这话太玄,无事实根据,经不起质疑。让我引用一位西方物理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你们听听他怎么说的。爱因斯坦在给友人斯威策的信里谈到(1953.4.23):“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项伟大成就为基础的,即:希腊哲人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是不足为奇的。令人惊讶的是,这些发现竟然做出来了”(希伯来大学爱因斯坦档案61-381)。两相对照,

6、看问题的眼光和方法论的高下就再清楚不过。一位真正伟大的科学家回顾科学史,他立刻敏锐地察觉到要点在“有”,不在“无”。中国人“没有走上这两步”很自然,是古代社会的常态。值得研究的是居然有人“例外”,走出了那两步,就是古希腊的哲人,以及开普勒、伽利略用科学实验的方法来掌握数据、建立模型、验证假设。也是凑巧,前两天遇上一位出版界朋友,他送我一本他编的书走近爱因斯坦。随手翻开,正是爱因斯坦的牛津讲演,和今天的题目有关,我给大家念一段:“我们推崇古希腊是西方科学的摇篮。在那里,世界第一次目睹了一个逻辑体系的奇迹。这逻辑体系如此精密地一步步推进,以至它的每一个命题都是绝对不容质疑的”。爱因斯坦那么高度评价

7、欧几里德几何的公理系统。但是他接着指出:“纯粹的逻辑思维不能给我们任何关于经验世界的知识”-这句话非常重要-“一切关于实在的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又终结于经验。用纯粹逻辑方法所得到的命题,对于实在来说是完全空洞的”(页 156)。所以,仅有形式逻辑还不够,要走出科学实验这一步,纯粹理性(概念、定律、结论)与经验知识相结合,才成就了近代科学。于是我们看到了老先生的第二个错:混淆概念。他把爱因斯坦说的西方科学的两项发展条件之一,即欧几里德几何包含的形式逻辑体系,用“两条寻找自然规律的方法”,即归纳法和演绎法给掉换了。因为他的论据,是易经与“中华文化”不知演绎,只会归纳。他没弄明白,归纳、演绎,还有

8、类比(类推),只是古典形式逻辑的基本方法,也就是人类交流思想(远不止“寻找自然规律”)所必不可少的推理形式。远在易经之先,近在非洲那些(白人殖民者看来)“未开化”的部落里面,人们交流思想,只要内容稍微复杂,例如组织打猎,都必须使用这些基本的逻辑方法。不然社会生活便要解体,知识也无法积累传承。我这儿再给诸位讲个笑话。解放初年,院系合并前,清华还有哲学系。大家响应党的号召学习辩证法,请了党内马列主义理论家艾思奇来做报告。当时哲学系的负责人兼文学院院长是金龙荪(岳霖)先生,中国现代分析哲学与逻辑学的一代宗师。艾思奇一上讲台先把形式逻辑骂一顿,学苏联,批它形而上学。批完,才开始讲辩证法。报告结束,金先

9、生陪他走出会场,对他说:艾思奇同志啊,你骂了形式逻辑之后,所说的话完全符合形式逻辑,没一点错误。艾思奇道:有那样的怪事?张奚若先生在一旁扯金先生的衣服,让他别说了。金先生说:他的讲演确实逻辑性强,我在找错的思想指导下听讲,也没发现错误(参见刘培育,页 9)。你们看,连批判形式逻辑也得符合形式逻辑。同理,若想论证易经造成“中华文化”欠缺逻辑思维,阻碍科学进步,那论证的方法先得过关,不可混淆了基础概念。这是最起码的要求。第三个错,是老先生批易经,在逻辑出发点上混同了两种性质各异的关系:听说欧几里德几何原本蕴含了西方近代科学的发展条件,就想当然把易经拿来比照,论证近代科学未能在中国兴起的原因。可是易

10、经无论对“中华文化”有何影响,它同中国科学发展的关系,与几何原本同西方科学发展的关系,是没有任何类比的基础的。轻率地用易经说近代科学,跟欧几里德几何作对比(报告中还提及明末徐光启与利玛窦合作译几何原本),便违反了古人总结的一条逻辑法则:异类不比。墨子讲“言有三法”,即立论的标准和演绎的法式。后期墨家的代表作墨经发展了这一思想,进一步探讨了归纳法和类比法。“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意谓论断须有根据、理由,并按照事物间的种属包含关系来推理(类比、归纳、演绎)和论证。“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性质非同类的事物,是不可随意比照、抽取结论(归纳)而自作主张的。顺便说一句,类似的“比较研

11、究”在法学界比比皆是,几乎成了论文的定式。然而比较的对象若非同类,数字和结论就毫无意义。例如,统计中国的媒体侵权官司,与美国的新闻诽谤案作对比,藉此评价媒体的言论自由。可是两国的司法程序、侵权的认定标准和学说完全不同:中国是民法通则下的名誉权(含隐私保护)诉讼,不允许被告媒体直接以宪法条款(如言论自由)抗辩;美国媒体则主要依靠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抗辩,故而动辄形成宪法诉讼。这两类官司如果放一处研究,就要当心异类不比,不轻易给统计数字下结论。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讨论。第四个错,则是老先生第二点主张,把易经的卦名爻辞视为“汉语汉字的成因”(原话如此),或“单音字”的起源;以为汉语是“单音语言

12、”,全世界绝无仅有。有道是“无知者无畏”,完全不懂语言学常识(汉藏语系有多少种“单音”的亲属语言?),还忘了历史:到底是先有汉语,还是先有易经?先有易经,抑或先有汉字(甲骨文、钟鼎文)?这种错法,叫作次序颠倒或因果倒置。最后一个错,可称“大胆假设”,亦即胡适博士那句脍炙人口的“大胆假设,细心求证”的前一半。如上文分析,老先生的求证略欠细心;其实,他的“大胆假设”先已出了毛病。理由如下,也是经大学问家阐明了的:从前北大中文系有位王力先生,研究古汉语的权威。文革结束恢复高考招研究生,王先生给新生讲过几堂如何做学问的课,就反对“大胆假设”。当然,大胆加细心,是学者应有的品质。不大胆探索,便难有学术上

13、的突破,而突破通常离不开细致的功夫。但是王先生指出,做研究有个顺序,先归纳,后演绎。而假设(有待证明的结论)须得自于归纳,处于归纳的末尾;不能倒过来,先做结论,再找例证。“大胆假设”如果不是基于充分占有资料的归纳,便极易落空,或误入歧途。上述老先生的三点“大胆想法”即是一例。实际上,爱因斯坦称道的科学实验,也是一个归纳、演绎,即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如此不断往复深入的认知过程。所以我觉得王先生讲的非常好。我们做研究写文章,将来各位毕业以后办案子、处理法律事务,都会碰上这假设放在哪个推理环节才能有效论证的问题。以上五种舛误,都是现在屡见不鲜的。总结一下,大致有这样几条教训,我想不仅对人文

14、社科,对法律人也是适用的。首先,法律人应该读一点逻辑学。法律工作无论实务还是理论研究都十分强调语言的严谨,即逻辑统一。因此需要训练我们的逻辑思辨,培育一种良好的职业语言习惯,这样可少犯错误。其次,凡论及语言尤其词源,最好查一下专著。一些术语的来历,像“人权”“民主”“宪政”,还有民法原则“公序良俗”之类,论者喜欢追溯到外国或古代文献比如罗马法里去。那自然是不错的。但要注意一点,语词的历史不等于观念的历史。一个词在今天的用法,和它在古汉语或用它转译的某些外国术语的原意,可能有差异。语词的外壳(文字记载)与它所负载的观念之间,也未必是一对一的关系;同样的观念可用不同的语词表示,反之亦然。刚才指出的

15、老先生的舛误,归根结蒂是出于无知-不知中国古人自有一套术语,如墨家和荀子讲的“类”(种属关系)、“故”(条件)、“理”(规律),用于考察逻辑思维的基本范畴。也不知例如魏晋之际,刘徽作九章算术注十卷,“以演绎逻辑为主全面证明了九章算术的算法”(辞海刘徽条)。只是刘徽的演绎法体系或算法理论,未能发展出几何原本那样的严密的公理系统罢了。第三,同学们读书思考和写作,可以再专业化一点。要提倡读原著,啃两三本大部头。现代法律是一门西学,制度架构和术语学说全是西方泊来的。随着中国加入全球化的经济体制和市场竞争,在西方尤其美国的压力下,这趋势恐怕还得继续。好在法学院年轻一代的学者和优秀学生,英语基础大都不错。

16、常听人说,国内法学著作粗制滥造的多,包括一些译作,那就更应该下工夫读原著了。我说英语,而非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是因为全球化之于法律人,说穿了就是美国化-美国化的跨国规范(如 WTO框架下的各种协议),以及各国(包括西欧日本在内)日益普遍的美国化的司法学说与律师实务,从公司上市、专利战略到保障人权(见何美欢,第一章)。法国思想家德里达逝世前一年,有人给他拍传记片。进书房一看,满满一屋的书,就半开玩笑地问他:德里达先生,这么多书,您都看过?德里达回答:哪里,我只读了其中四本,不过读得非常之用心!大概也是开玩笑。但我想,那也是实话。人生有涯而学海无涯,一个人真正能够谙熟运用,据以为自己学术思想根基的书,肯定是为数不多的。提倡读原著,目的是建设中国的法学,解决中国的问题。所以法律人必须脚踏实地,关注现实。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和问题写读书报告,分析法条学说,批判法治意识形态,这顺序不能搞反了。反过来便成了普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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