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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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著作权法框架下的“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救济的适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余征应就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然而,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能否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的民事救济,值得考量再三。一、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适用及其关系对于侵害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立法上看,“赔礼道歉” 与“消除影响”均为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民事救济途径。“赔礼道歉 ”为侵权人主观上

2、形成致歉声明,私下或公开就侵权行为向权利人表示歉意或过错,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内心自我评价的一种行为。“赔礼道歉”相比于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更偏向于一种行为义务上的道德责任。“消除影响 ”更关注附加侵权行为人责任后应当获得的社会效果,其社会效果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情节、后果等相适应。侧重社会效果的“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不仅包括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刊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事实,纠正社会公众原有的不良印象,当然亦包括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表示歉意或过错。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 与 “消除影响”常交叉、复合适用。其一,法院有以“ 公开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消除社会影响” 为

3、由拒绝判处“消除影响”1;其二,有法院判决被告需 “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其三,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直接引用“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其四,法院更多地判处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且在侵权人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由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将在公开媒体上登载判决书主文4。可见,著作权侵权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是法律附加侵权人的行为性责任,而 “消除影响”是法律追求社会良性效果的目的性义务,当法院同时附加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 与“消除影响”义务时,实为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履行“ 赔礼道歉”之义务,以达“消除影响”之目的,否则法院将以 “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之行为而达“

4、消除影响”之社会效果。二、著作人身权性质辨析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人格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一,作品来源于作者自身生活的环境、阅历、习惯、对文化的吸收程度以及作者的个性爱好等综合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只有该作者才具有的作品独特风格。作品就是散发着作者独特风格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因此,作品所体现作者的人格并不是指作者个人的道德品格,而是指作品所体现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以及在表达这些思想和情感时所具有的独特风格。其二,作品所反映作者的人格是一般人格,其所指向的人格权为最早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德国基本法第一、二条关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而创设的民法上的一般 郑州睿信知

5、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人格权。作者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必有其独立的判断、认知能力,独立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此些均为形成作品独特风格之基石。如果不能保护这种思想和情感的表达自由,就可能会侵害作者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其三,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人格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作者能独立决定其身份是否对外公开、融入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是否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能否控制思想和情感不受歪曲和篡改,就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实现。因此,虽然一般人格权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加以规定,但“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这一法理基础确定了在著作权法中一般人

6、格权由法律创设的著作人身权予以体现。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救济我国目前诸多司法判例指出,“赔礼道歉” 具有相当的人身专属性:其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人身属性,有着明确的承担主体和实施对象,其既不宜由他人代为履行也不宜由他人代为接受履行,即只能由侵权行为人本人对著作人身权所有人赔礼道歉5。因为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感到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人格屈辱,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赔礼道歉的对象,而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法人视为作者而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况,其商誉受侵权行为影响而减损,则应适用“ 消除影响 ”6。其二,只有作者本人才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的对象7。作者本人对其作

7、品享有实质意义上的精神权利,且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被继承。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逝世后,其著作人身权受到保护,而并未被继承,法院即以此限制逝世作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使8。但继承人可以要求侵害逝世作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人消除影响。其三,只有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人才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若该行为人作为自然人已经逝世获知作为法人已经注销,此法律责任均不再由其债务继承人承担9。因此,综合考量前述司法判例,著作权法框架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是一种专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著作权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 ”作为“消除影响”的有效手段之一, “消除影响”作为“ 赔礼道歉”的最终社会

8、效果,其目的为使被侵权人恢复自我评价、维护人格尊严,消除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之影响。四、侵害著作财产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本案一审判令被告余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该条款字面意思似乎为侵犯改编权、摄制权之侵权行为适用“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确立了法律依据,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本身包含了十一项既有侵害著作人身权,亦有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至少十几种侵权行为;同时第四十七条亦明确了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这就决定了并非第四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

9、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十七条所涉每种侵权行为均当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该法律条文本身也非常清楚地指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具体分析每种侵权行为适用四种民事责任的何种责任。例如,第四十七条第(七) 项“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侵权行为显然不可能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的民事责任。再者,我国各法院在著作权侵权审判实务当中均一致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是在侵权行为已造成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的情形下适用10; 侵犯著作财产权,并不会导致著作权人社会认可度的降低、社会信誉的损失,或者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自

10、我感受心理创伤的情形发生,故无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11。同时,最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早在 2003 年 10 月的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其适用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同时,其于 2007 年 1 月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总结,未造成人身权损害的案件,不适用判决赔礼道歉。著作权与专利权皆为知识产权坐标系中的重要焦点,著作财产权与专利权均是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性权益,两者无实质性差异,故对于侵犯著作财产权亦不应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之民事责任。因此,“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1、 ”的作用在于弥补著作权人人格权的侵害,而各类财产权益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财产利益,并不能延伸到精神利益,就本案而言,改编权、摄制权为著作财产权,并非著作人身权,侵害著作财产权并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亦不会造成原告人格权的侵害或名誉的损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余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判决着实值得商榷。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 11875 号。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6 号。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 8902 号。4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2、(2003)二中民初字第 00182 号。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1 号。6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9 号。7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知初字第 96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12 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 件典型案例之一。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8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新民三终字第 2号。9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闽知终字第 8 号。10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5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皖民三终字第 0014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初字第 4476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 高民终字第 188 号。1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 15537 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 15423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闽民终字第 1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知民终字第 0161 号。作者:陈哲来源:赢在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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