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系地区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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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主要奉行“自愿公证”原则。在这些国家,法律很少规定“必须公证”(也可称为 “法定公证 ”或“强制公证”)的内容,即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欲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即使不经公证,仍可成立法律行为效力,如订立遗嘱或夫妻双方达成婚前财产协议。通常认为,对这些行为加以公证只是为了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而已, 以便在未来可能的诉讼中获得优势。而在大陆法国家,虽然也并非所有的公证事项都是强制公证范围,但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这一范围内的。这意味着,很多行为,如继承、抽彩等,如未经公证,首先 而不仅仅是为了加强某事物的证明效力问题。并且,由于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的功能偏向于“形式证明”即证明当事

2、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或宣誓、作证的行为属实,因而公证人不对公证事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加之法庭审判中对公证过的文件仍需在当事人之间当庭作证、质证,可见其证据效力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强。此外,英美法国家也不存在任何一种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不经诉讼,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在大陆法国家,某些公证书具有这样的效力。英美国家的公证主要是对当事人起承担不实陈述所导致法律责任的约束作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主持宣誓仪式,由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宣誓”保证其真实性,并承诺,如作虚假陈述,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显而易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对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所发挥的保驾护航和预防

3、纠纷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对实际发生的纠纷主要寄托于“事后救济”手段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英美法国家,法律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也相对较低,公证人难以此为谋生的职业,因此,通常是由社会信誉良好的律师兼职担任公证人,或由品德良好、德高望重但毫无法律背景的公民担任,还可以由法律规定某些官员,如治安法官、领事、军官和各级法院的官员执行公证人职务。二、英国法系主要地区公证制度介绍(一) 英国公证制度。 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

4、、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一般所谓的英国法律体系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司法制度。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由议会在1801、1833、1843 年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General Notaries, Notaries, Notary Public or Public Notaries)、地区公证人(Scrivener Notaries) 、教会公证人(Ecclesiastical Notaries)、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

5、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普通公证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 900多名公证人中占大多数,其身份通常是文件律师。这一称谓来自于罗马法中的一类人,他们拥有记录重大事件的权力。至今,在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民法典基础上的国家,一般就是指大陆法系国家,包括除英国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和几乎所有中南美洲国家,普通公证人仍处于法律职业的顶端。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职业地位,是因为要求其能够准确而值得信赖地去记录重要事项。他们被认为是终极证人。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新西兰,普通公证人的地位就没有这么高了,但 当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追溯公证人的责任1。在英国,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

6、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开设国外银行帐号所需的身份证明; 授权某个律师的行为的证明;对经考试合格所取得的证书的复印件的认证;到海外开设分公司所需要的母公司的情况证明; 为文件的翻译件作认证; 到国外结婚所需的一系列证明;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 行使位于英国国内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代理人的权力或到国外购置不动产所需的证明;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交易; 协助设定遗嘱或其他文件; 起草有关航行中船只海难或货物海损的证明等等,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使用普通公证人。至于到底是否需要,要视文件的使用国是否需要文件发出国的公证程序而定。比如,一个外国人要在西班牙买不动

7、产,通常需要授权一名律师来为其完成购买和登记产权等工作。这种授权就必需有普通公证人在场,为你的姓名身份和授权行为作证,签名并盖上他的公证人身份章。然后,这份文件上公证人的签章通常还需经英国“海外及英联邦成员国办公室”(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以下简称 FCO)作进一步认证(apostille),在文件背面附上该组织的官方证书,每份文件作这样的认证将化费50 英镑。在许多国家参加的海牙公约制订后,这种做法被国际上普遍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一份需要在国外使用,但在国内签 年海牙关于废除为国外文件合法性加以证明的公约,这一公约免去了由领事作独立的合法性证明的环

8、节,取而代之由文件制作国的有资格的相关机构,通过附上经认证程序认可的标准化表格来完成。在英国,这样的机构就是 FCO。这一机构预留有众多文件律师普通公证人和相关部门政府官员的签章,使其可以来比对这些人在公证时的签章是否是其本人所为。然而,海牙公约之外的国家仍需领事认证。又比如,根据英国规定彩票组织的议会成文法和经修正的1976年彩票法,公民中奖领取奖金前,需履行公证手续,并向国内安全部门申报,以表明这份奖金不会被用来资助恐怖活动或毒品交易。当奖金需要流出英国使用,更需请律师完成以下证明:反对恐怖行为证明、反毒品证明、对上述言行的宣誓和国内安全部门的证明,出具这些证明以及法院管理文档的行政费用都

9、需由当事人支出。而在聘请律师完成这些证明前,所进行公证和纳税,大约需要 500 多英镑。根据1998 年公证从业资格规则,申请成为一名普通公证人要符合如下条件: 至少 21 周岁; 是高级法院的文书律师(solicitor)2,或出庭律师 (barrister),或拥有法律学位(申请成为教会公证人或欧洲经济共同体地区的公证人除外)。并且,必须学习以下这些课程: 宪法/ 公共法、物权法、债法、欧共体法、 前提是这些学科已经修得一定学分): 最近 5 年内是从业的文书律师或出庭律师;或最近 5 年内取得英国大学的法学学位。之所以罗马法等上述三门学科不能免修,是因为英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学位或法学培

10、训课程都不包含这三门。当然,如果某个申请人确实能证明自己有这三门学科的学习或实践经验,也可申请免修。英国剑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就提供以上课程的两年远程教学的学习,通常第一年教授罗马法和冲突法,第二年教授公证实践。经书面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合格者会发给公证实践的研究生文凭。但是,只要在上述课程获得注册,就能立即申请成为公证协会成员,等经过两年学习获得文凭,并从学校的系部获得“适合从业”和“具有良好性格”的证明后,即可申请成功。但此时只能是候补公证员,而不是正式的公证员,只有在经过两年实践(必需在拥有5 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资深公证员的监督之下)并合格后,才能申请成为正式的公证员。另外,在这两年实践中,还

11、需参加一些培训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因人而宜。对于地区公证人而言,其教育背景要求更高些。除上述对于普通公证人提出的,根据取得地区公证人资格规则,还需通过几门附加考试。这些考试主要是关于语言能力和外国法方面的。地区公证人是全职公证人,且必须是中世纪就创立的地区公证人协会成员,以前,这类人享有在伦敦和 )澳大利亚公证制度如同其它普通法国家一样,澳大利亚也有普通公证人。由于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所以普通公证人是由每个州(或地区)的最高法院任命的(昆士兰州除外) 。但也有极少数是由一个州(或地区) 以上的最高法院任命的。昆士兰的公证人任命方式则坚持采用传统的英联邦国家方式,与新西兰相同,即由坎特博雷大主教

12、任命。在该国,几乎所有公证人都是已执业数年的律师,并且只是律师当中的一小部分。例如,南澳大利亚州有人口 150 万,2500人律师中只有 100 人左右是公证人。而在维多利亚的墨尔本市, 有人口 350 万,据 2002 年的统计,该市只有公证人 66 名,而整个州也只有 90 人。这些数字与美国相比有天壤之别,美国 3 亿人口中公证人大约有 300 万名。之所以澳国的公证人数量如此少,是因为其严格的审查程序由挑剔的各州最高法院法官来任命和较高的申请门槛公证人必须在本来就为数很少的常年执业律师中选出。正如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德贝里(Debelle)在 2003 年 12 月的“关于玛丽琳雷斯布斯 (Marilyn R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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