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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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国烟办20031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严肃财经纪律,打破地区封锁,遏制体外循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局制定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工商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动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1.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生产卷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

2、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2.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业企业提供样品烟进行卷烟让利营销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3.卷烟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财物,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4.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5.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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