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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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 39 号【颁布时间】2009-1-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 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周伯华二九年一月十四日股 权 出 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

2、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70%。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

3、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

4、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5、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以股权出资的

6、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关系字体大小:大 - 中 -

7、小 bj148 发表于 09-10-25 18:39 阅读(346) 评论(0) 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关系股权能否作为出资标的物,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无论是修订前的公司法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但是,实践中早有以股权出资的实例,而且修订后的公司法似乎也为股权出资留下了余地。不过,学者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宜作为出资标的物,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自由转让。笔者虽然从总体上不赞同这种看法,但我认为学者们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挂起钩来的做法对我们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基于此,本文将研究有

8、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问题有一番新的认识。一、股权可以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股东既可用货币向公司出资,也可用货币之外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为现物出资。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的话,那么它无疑应属于现物出资。由于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现物出资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法律必定要对现物出资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是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可以出资的财产,也可能是对现物出资确立一个抽象的标准。修订后的公司法显然没有明确地将股权列为可以出资的范围,不过,

9、却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定了条件。 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法律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定的积极条件是:(1)可以用货币估价;( 2)可以依法转让,消极条件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类财产不得作为出资。股权能否出资,进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出资,必须以此条件为判断标准。对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言, “可以用货币估价”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类财产不得作为出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

10、以用货币估价的。这既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身具有的财产性来解释,也可以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来解释。例如, 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其中明确提到了“合理的价格” ,这显然是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其次,现有的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受限制的,因此不宜作为出资标的物。但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

11、司股权并非不可出资,只不过需满足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由此可见,无论是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还是赞成的学者,都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限制这一事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事实上,在学者们归纳出来的现物出资的标准中,可转让性也是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关键条件。例如,有学者将判断财产是否可以作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标准归纳为以下五点:(1)确定性。即现物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2)价值物的现存性。即现物出资标的物应该是事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对于那些应当是将来才生

12、产出来的物品,它本身不应具有适格性质,而且,该标的物必须为出资者所有或享有支配权。因此,带条件或附期限规定的现物出资不应予以认可;(3)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即该出资标的物可以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4 )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即有益性。也就是说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为公司事业所需要的、具有实益的价值物,而对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5)可独立转让性。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对于限制转让之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综上,股权可以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出资的前提条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满足这一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以

13、依法转让的。 公司法第 72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 2 款和第 3 款则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了规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样自由转让,但它毕竟是可以转让的,况且公司法第 27 条对现物出资限定的条件是 “可以依法转让”而不是“可以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所受的限制是公司法做出的,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就是“依法转让”的体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必须满足股权可以转让的条件,因此股东以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14、的股权出资时必须履行股权转让手续。但股权出资与一般的股权转让并不相同,它面临着一般股权转让所不具有的特殊问题。因此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联系与区别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缴纳”到另一公司,使其成为后一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后一公司拥有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7这说明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根据公司法第 28 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

15、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因此必须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无疑是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的法律依据。显然,如果没有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根本无从实现。但是,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首先,尽管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在因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仅为公司。其次,二者在资产变化形态上不同,因为一个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受让股权的公司要向转让方支付价款,在接受股权的同时,需要减少货币资产;而在股权出资中,接受出资的公司不需要向用股权出资的股东支付价款,不存在减少公司其他资产的问题。8第三,股权出资在满足股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满足公司法关于出资的一系列规定,例如评估作价、验资等。(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面临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特殊问题由上文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但它的确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特殊的股权转让中,公司和股东将面临如下特殊问题:1.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第 72 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是,在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必须保证没有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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