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招标文件费的处理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8529184 上传时间:2017-11-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5.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收招标文件费的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收招标文件费的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收招标文件费的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收招标文件费的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收招标文件费的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收招标文件费的处理(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请教各位,招标书的收入是否要计税?问题的提出:前段时间我司一客户来电话问:公司进行工程招标,对参与投标单位,依每份售价1000 元收取了招标文件款, 共计近 10 万元,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问此项出售标书款项应征什么税?脑子快速检索,税收政策应并无明确规定,初始反应是这个问题额度虽不大,但问题本身并不简单,所以没有象多数情形下立时答复,“我考虑下,再给您回复”。回头搜寻相关政策,确无明确规定,转入问题的自行求解过程。前期工作:首先抱着急功近利的目的查阅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这主要是为下步的税收分析判断奠定大致的法律基础 但因税法对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多采利用或以特别规定予以改变,而非遵

2、从的态度,故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据以判定税收问题的直接依据。从中获取的与问题相关的信息是,可发售招标文件的有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自己,因问题中客户系自行招标,故对招标代理机构先予排除,不纳入考虑范围。其他信息则作为下步税收判断的素材。税收判断:经初步考虑,认定可将这问题分解为以下三项,一步步解决。1、出售招标文件是否不应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等流转税?2、如果征的话,是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3、如果征营业税,则依何税目税率?具体说来就是依“转让无形资产” 还是“服务业”?一、出售招标文件应不征增值税也不征营业税等流转税从税收原理上看,应是只对经营活动才会征流转税,而对非经营活动,除非基于税收上的特别考

3、虑,一般是不征收流转税的。如营业税细则,应征营业税的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而有偿,是指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有偿”即包含经营性的涵义。而如我省地税局关于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2225 号)则是此项税收判定原则具体运用的证明。该文规定:路产赔偿费是公路经营企业对侵占、污染、损坏、破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一种补偿、处罚性收费。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路产赔偿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有关企业取得的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依此原则作指引,那么这个出售标书款是否属经营性呢?搜寻到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

4、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 ,其第 9 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这倒是可以作为标书款不属经营性的佐证文件,但问题是这文件本身只适用于代理招标,以此为据来论证自行招标其证明力自然大打折扣。并且:又查到一个关于标书款收取标准的规定,对本已微弱的应属非经营性的证据形成小小的否定。某省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刷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如此,通过非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

5、件来界定标书的非经营性并无法获取确定性结论,而且即使获取其应属非经营性的结论,也无法推导出其不应征任何流转税的必然结论。因为:招标实际中可能存在招标单位因其买方优势而将标书出售作为营利性活动,如此,则基于税收上的考虑,国家以税收手段加以调节还是有必要或可能的。这就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 号)之规定:“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但这须税收上作特别规定,而之于标书出售的特别规定目前尚无。以上稍显混乱的信息表明:出售标书是否属非经营

6、性及是否应征流转税,此子问题目前无法求解,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也恰恰说明对其因可能归属非经营性活动而不征收流转税这一意见的无法否定,故至此,答案的一个可能项产生:不征增值税,也不征营业税。且这一选项是我个人最倾向的:(1)符合行政法理, “法无明文不征税” ;(2 )对我司所服务的客户最有利。而且,如果对之征税,可由此推导出的一个参照反证是:难道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而获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也要依“金融保险业” 征营业税?二、出售招标文件应征增值税出售招标文件应征增值税的理由表面看是最充分直接的:标书和书籍等一样是印刷品,而出售印刷品属于有偿转让货物,依 17%(一般纳税人,

7、标书不可能有全国统一书号) ,或6%(小规模纳税人、工业性)征收增值税。推导简捷,逻辑缜密、思路清晰,似乎无懈可击。但反对的意见也会接踵而来:(1)标书每份售价可高达 1000 元,由此分析,单纯认定招标文件属印刷品显然有失客观,而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看,投标单位如果不购买标书,则无法参与后续的招投标活动,因此,标书出售的实质标的并非几张纸,而是包含出售参与权之类无形资产,是投标的资格。认定标书属印刷品而征增值税的观点,显然是将标书出售从整体的招投标活动中分割出来,基于已与客观实际脱节的事实再予孤立静止地税收判断,若由此推导,则出售火车票/汽车票/ 电影票等印刷品,难道也应征增值税,而不再按“

8、交通运输业” 或“文化体育业”征营业税?作为退让或修正,认为应征增值税的观点可能会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5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部分坚持自己的观点。但认为应征营业税的一方,则可能会以下列事项的税务处理而致应征增值税的观点于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依此推导,是否复印、打字、设计等以纸张为载体的营业税事项,均应属混合

9、销售行为而可能征增值税?自己左右手互搏,自我论辩,在此子问题上也难以获得确切结论。也试想是否对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 号)作税务处理,该文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

10、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且其他非商业企业也均参照执行。但发觉套用此文也不恰当:收取的标书款并非向特定供货方,最多仅属潜在的供货方;购入的货物若属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则本身即无进项税额抵扣,此时谈何进项税额转出?再者,在建筑工程招标或审计、监理等劳务项目招标的情形下,此文自然不能适用。至此,依销售货物或依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可能并无法确定地肯定或否定,也只能作为一个答案的备选项保留,尽管个人倾向上是采否定态度。三、出售招标文件应征营业税在上面应征增值税的论辩中,已经表明了认为应征营业税观点的认定理由,但认同此观点下依何税目?最贴近的自然是“转让无形资产”或“ 服务业” ,

11、但依此进一步分析,却感觉仍有自我否定的因素存在:依“转让无形资产” ,但依营业税税目注释 , “转让无形资产” 是列举性税目,其征收范围仅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若认为出售标书实质是投标参与权的转让而认定应征营业税,但投标参与权却很难归并于以上几项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即其本身能否属于营业税界定的“无形资产” 却尚有问题,依税收法定原则,如此认定,并无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认定属著作权转让,则显然与事实也并不相符。依“服务业” ?认定这实质是为前期招标文件编制和后期评标等过程中的信息提供和审核服务等而收取的一项报酬,而这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

12、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的解释正相吻合:“ 服务业 ”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而“其他服务业” ,是指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服务业务。对投标者言,招标文件提供了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信息,招标方也同时会以其他方式对投标方给予相关的解释说明,即咨询性质的服务,而标书出售款中,也包含了标书制作过程中的设计、制图、晒图、复印等系列服务业的内容,故应依“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征收营业税。至此,出售标书应依“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又一个备选的可能答

13、案产生,且这一答案是除不应征任何税的观点外,个人所最为认同的,主要是其据以判定的事实符合实际,税收分析过程也有相对充足的税收依据,尽管其仍无法撼动个人对标书出售应属非经营性活动,和税收法定原则上“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基本认定。个人的税收分析过程结束,为了解税务机关的征管取向同时也对答案作进一步验证,就此分别与熟悉的国税局、地税局两位朋友探讨,国税局的朋友说应征增值税,地税局的朋友则说应按“转让无形资产” 征 5%营业税,且他们实际中就是如此征收的,但我提出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 属列举性税目,这个参与权转让并非其中任何一项时,他却并未给出让我信服的解释。结论:答案仍然如故,很不明确,在不征

14、税和征税或增值税或营业税间游移;税务人员基于其职业习惯,一致认定应征,但各从其单位本位出发,在增值税或营业税间存在分歧。基于事实的回复:1、首先概述出售标书在税政和征管中的现状:(1 )税政上很不明确,属非经营性活动不征流转税、属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属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应征营业税,三个可能都存在,也各有其理由。 (2)实际征管中,税务人员从其职业习惯上多倾向于应征流转税,但因其部门不同,国税局认定征增值税,地税局认定应征营业税。而个人的判断是倾向于不应征任何流转税。2、提供税收风险规避与税收利益获取的相关建议 税收政策不明确之处也正是纳税人风险与利益共生之处:(1 )该事项的最大税收风险在

15、于客户可能被国税局和地税局同时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纳税造成税收利益损失,故建议客户如果想提税的话,则依 5%计提营业税,主要考虑是客户主营业务即属营业税劳务,企业所得税也归地税局征管,很少接受国税局的征管和检查,计提营业税自然是最安全的。(2 )税收利益的获取即在于存在相当大的既不应征增值税也不应征营业税的政策空间,故客户若选择不计提流转税的情形下,则建议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收取的标书款,会计上不要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等收入类科目,而应计入“ 其他应付款” ,以强化其专款专用的非经营性性质,即专项用于如标书编制、印刷、公告和外聘专家评标等费用,若存在贷方余额则转为冲减管理费用。同时,收取款项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据,而不应开具发票,这既是为表明其非经营性性质,同时也是遵从发票管理办法的体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