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经济管理基础知识与财务会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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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论,1,40-,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2,40-,第一节 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 (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概念,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3,40-,(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

2、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4,40-,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 级的“国家意志”。,5,40-,二、法律关系 ( 3),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

3、成法律关系。,6,40-,1.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种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 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 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一 是国家机关,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立 法机关)、国家行 政机关和国家司法 机关;二是各种企 业事业组织;三是 各政党和事业团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 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 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 体;在国际上,国家是国际 法关系的主体。,如:外国

4、企业、华侨、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 胞,属于车船使用税 的纳税人。,7,40-,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产、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8,40-,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四类), 物,a.自然物:土地、森林 b.人造物:基期、建筑 c.货币和有

5、价证券,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行为,生产经营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人身: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9,40-,三、法律事实 ( 6)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 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 况。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a.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b.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

6、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 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 识的活动。,10,40-,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 8)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1,40-,(二)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12,4

7、0-,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11)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 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 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2)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13,40-,六、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总 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8、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 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行进规划、调节和控制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 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 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 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14,40-,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13),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解决途径:,

9、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15,40-,二、仲裁 ( 14)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 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 动。 2.仲裁的特征。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16,40-,(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 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关于婚姻法、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

10、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 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四项) 自愿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仲裁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7,40-,(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 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 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 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 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内

11、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8,40-,(六)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19,40-,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

12、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20,40-,(仲裁裁决)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8.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1,40-,三、民事诉讼( 17)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

13、围(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2,40-,(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

1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参与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他们回避。,23,40-,(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 4.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

15、督程序予以纠正。使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4,40-,诉讼与仲裁的比较,25,40-,(三)诉讼管辖,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管辖和 专属管辖等。,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6,40-,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

16、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7,40-,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 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 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8,40-,(四)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 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 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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