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84920174 上传时间:2021-06-30 格式:PPTX 页数:40 大小:127.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第三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增值税属商品税类 商品:(作为)资本商品和(用于)消 费商品。 包括劳务 商品税:对提供单位和个人费用的商品(劳务) 所征的税。 特征:1、可以转嫁,为间接税 2、广义的消费税,以商品的使用或消费为课税基础 3、流通税。,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一)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以货物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 征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 增值额:理论上:W=C+V+M中的V+M 应用:法定增值额(作为增值税征 税对象的增值额) 两者往往不一致。 原因:准允扣除项目与理论C不完全相等。,(二)增值税的特点 p 1、征税面上的普遍性,只要有增值额均应

2、征税。 2、征税环节上的连续性,“道道征收”(非全额) 3、税收负担上的合理性。 (1)同种W、售价相同,税负就相同。 (2)只对销售额中本企业创造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 (增值额)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1、萌芽时期:由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和德国商 人、政府顾问威尔海姆范西门子博士提出,但未得到官 方支持。,2、法国增值税的创立 (1)1936年实行统一的生产税 (2)1948年:分段课税 3、推广阶段 (1)1962年西欧共同体推广 (2)1970年欧共体实行 (3)目前100多个国家实行 4、在我国的发展: (1)1978年开始研究 (2)1979年提出实施设

3、想,7月在部分地区试点 (3)1983.1.1在五项工业品中征收 (4)1984年10月正式 (5)8688年部分产品税改收增值税 (6)94年取消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P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细则28、29、34条) 1、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 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2、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即 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认定标准: (1)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

4、 (2)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5、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不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的动产,包括电力 、 热力、气体 在内) 。 销售: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特殊: 1、视同销售(细则第4条 ):应当征收增值税。P. (1)代销和受托代销; (2)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货物调拨;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内部使用:在建工程,集体福 利、非应税项目

5、。 (4)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外部使用:投资、分配、捐赠。 2、混合销售(细则第5条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非应税劳务。) P.42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其他:应视同销售非应税货物,征收营业税。,3、兼营非应税劳务: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 税劳务的生产经营中,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分别核算的,应税劳务或货物征收增值税、非应税 劳务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混:货物与非应税劳务具有从属关系。 兼: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为非从属关系。 4、特殊销

6、售行为: P.42 (二)提供应税劳务: P. 42加工、修理修配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经 销加工与纯粹加工)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 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三)进口货物 四、增值税的税率(条例第2条 ):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有关政策规定法规及有关规定增值税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doc 3、零税率:0%(出口)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计税

7、。 (条例第3条 ) 五、增值税的纳税环节:销售、报关进口环节。 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19条细则38条) P.46 七、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条例第23条) P.46 八、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P. 45(条例第22条 )(有变动)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外出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回机构所 在地。 未开具的:销售地按6%。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但 销售地已纳不抵扣。 2、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销售地未纳,回机构或居住地补征。 (二)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九、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的规定 (细则第37条)增值

8、税起征点的适用 范围限于个人。 p.48 按月:货物:20005000元 广东:5000元 劳务:15003000元 广东:3000元 按次(日):150200 元 广东:200元 (二)免税 1、免税:指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本 环节增值部分的税额)全部予以免征。 2、免征的货物(条例第15条,细则第35条)P. 47,3、免税与零税率(出口)的区别 免税:免本环节的应纳税额(本环节的增值税 额),不退以前的。免税的商品是含税的. 零税率(出口退税):出口的货物不含增值税 (即税率为零),本环节不纳税并退还以前环节的 税。即所有环节免征。零税率的商品是不含税的. (三) 即征即

9、退、先征后退(返) P. 十、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条例第21条) P.,第二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一)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P.50(条例第6条细则第12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 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

10、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 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 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 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目的: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 (1)会计制度规定不在“收入”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营业外

11、收入”等中核算,使价外费用未核算其销 项税额。 (2)直接冲减有关费用 (二)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折扣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P.51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 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以旧换新方式下的销售额 P.51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 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4、以货易货方式下的销售额 税法规定,以货易货

12、双方都应作正常的购销处理,以各 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纳或应扣的增值税税额。 5、包装物出租,出借方式下的销售额 P.51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 的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 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 租金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一并缴税。,6、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 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其销售额均为应税货物和非应 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 7、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以及收取价外费用情况下的 销售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51 销售额(不含税

13、)=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8、以外汇结算的销售额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 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市场价格。纳 税人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三)视同销售及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常理由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P.52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若为应税消费品,则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二、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14、的计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当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46 (条例19条细则38条)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P.53(条例8条细则17.18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 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 二个扣除率 7%(运费);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 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 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13%(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海关完税凭证、废旧

15、物资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输发票,统称“四小票” 。,(2)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P.53 (条例10条细则21条) (不能产生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P.54 “当期”的具体规定(原):工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 商业、劳务:货款已付。 (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不再决定于是否付款或是否货到,而取决于是否能够通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3、应纳税额的计算:例 P.83例题第三章增值税.doc 作业: P.151 例题作业.doc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P.55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例题第三章增值税.doc,(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P.56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例题见消费税一章 P.159、170),第三节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 1.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 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P.56 2.在“应交增值税”的二级科目下设六个明细科 目。P.57有关政策规定新改与增设的科目.doc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无需 再设置明细科目。 (三)增值税会计账表的设置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