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规定的理解与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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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通则并未规定连带责任,仅是在“债权”一节中规定了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其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

2、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对于数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类型。如同按份责任一样,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仅在侵权责任中大量存在,在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行为中义务的违反都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民法总则第178条对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这一基本责任承担类型予以规定,由此统领和指导民法分则各部分中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对此予以保留。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以 上的责任主体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

3、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理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2)连带责任对于被侵权人保护得更为充分。连带责任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1 连带责任分为两种:一是依

4、照约定产生的连带责任,这主要是违反连带债务发生的连带责任,如违反连带债务的违约责任,但也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直接约定连带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连带责任。比如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以下情形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人、帮助人与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人的连带责任。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

5、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单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 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

6、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6)高度危险物品的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42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第1252条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

7、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关于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这也是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的依据。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对于约定内部份额的连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对连带债务的约定,没有约定内部份额的则原则上平均承担责任。 二是法定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的确定。则要进行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数个连带责任人之间平均分配责任

8、份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要在通过比较完过错、原因力后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这一责任份额的确定也为追偿权的行使提供依据。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在对外以侵权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取得对内以债权人 的身份请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各自应当承担份额责任的追偿权。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定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确定方法问题 对于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具体做法,目前是以过错程度比较为主,法律原因力比较为辅的方法。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而原因力的大小尽管也影响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但要受过错

9、程度因素的约束和制约,原因力对于赔偿份额的确定具有相对性。 2 在过错责任中更多地根据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范围,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这样无法进行过错比较的情况下,主要采用原因力的比较。 3 史尚宽先生也认为,“第一应比较双方过失之重轻(危险大者所要求之注意力亦大,故衡量过失之重轻,应置于其所需注意之程度),是以故意重于过失,重大过失重于轻过失。其过失相同者,除有发生所谓因果关系中断之情事外,比较其原因力之强弱以定之。” 4 以过错程度比较为主的做法,就是通过将过错划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来明确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我们认为,以过错程度比较为主,法律原因力比较为辅对于解决适用过错

10、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具有合理性,但考虑到某些侵权行为类型的复杂性,可能也不能涵盖所有的过错侵权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即是其中需要更多考虑适用原因力规则的典型类型,尤其是在对于患者一方并没有过错而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情况下,原因力规则的适用对于公平合理确定医疗机构责任大小,妥善解决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问题 根据责任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关系不同,除了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之外,还有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

11、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5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之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的数人;第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第三,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第四,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必须由各个不同的连带责任人分担,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只能归属于应当承担责任的那一个责任人。 6 依照侵权责

12、任编中的第1202条、第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应该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上所述,在产品责任中,受害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责任主体为被告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他们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解决纠纷等考虑,追加他们为共同被告,但无论何种情况下,都由某个责任主体来承担最终的责 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中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

13、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于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专家提出,该规定其实改变了连带责任的性质,造成被侵权人不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就要求追加;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就等于放弃了对未追加的连带责任人的诉讼请求,被诉的连带责任人对放弃的份额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无论

14、被侵权人向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都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对内而言,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其内部责任根据侵权人各自的过错、原因等确定。是否追加被告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全部责任的承担。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向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的,被请求的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 三、关于连带责任案件中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15、,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这一规定对于追加原告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对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问题则没有规定。 关于共同诉讼中被告请求追加被告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争 议。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原告未起诉或者未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原告明确放弃对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且明确放弃对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该被追加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并分别处理。如果被追加被告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应视为原告对该部分权益的放弃;如果被追加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法院不应裁决其承担责任。

16、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第一,对于被追加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实践中多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该情形下,多名被告之间责任承担需要一并处理,不可分开审理,但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且放弃对被追加被告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且应当从责任总额中扣除原告放弃的那部分诉讼请求。第二,对于补充责任情形,如果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是:其本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该被追加的被告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追加。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且放弃对被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就意味着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已经丧失。这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且放弃对被追加被告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已经参加诉讼的(最初起诉的)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是被追加被告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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