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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版劳务纠纷二审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本案时参考。 一、案外人周伟成与上诉人的法律关系为内部承包关系 案外人周伟成为上诉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周伟成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不清楚,即使有承包关系,也是周伟成和上诉人的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显然对被上诉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上诉人应当按照出具的承诺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3日内付清一半,另一半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附有“周伟成工地工人劳务明细”。上
2、诉人对于该承诺书和“周伟成工地工人劳务明细”均予认可并签章。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是与案外人周伟成建立的劳务关系,但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的行为,已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按照民法通说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观点: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上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应由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上诉人(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被上诉人(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上诉人(第三人)承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上诉人作为新债务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被上诉人(债权人)
3、进行抗辩。更何况,本案原债务,已经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反复核对。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该条规定当然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其区别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对债权人独立承担责任。因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代理人: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朝阳 2021年 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