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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消防设施管理暂行条例 为做好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二、 在校园范围内,凡违反消防法规和校园消防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均依照本规定予以经济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 违反校园消防管理办法的处罚分为以下四种:(1)警告(2)经济赔偿(3)停工、停课、停业(4)报请拘留。四、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报请
2、公安机关给予责任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经济赔偿。(1)违反消防管理办法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2)对火灾隐患不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的。(3)玩忽职守、违章作业,不负责任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综合管理制度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安全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以下经济赔偿。(1)不按照保卫处通知规定及时有效地消除火灾隐患的。(2)违反消防管理办法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3)燃点垃圾等物品,在火焰没有熄灭离开现场的。(4)在禁止吸烟、用火区域,吸烟用火的。(5)损坏
3、消防设备、器材、标志、工具,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6)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标志、工具移作他用。(7)经检查发现有将消防设备、器材、标志、工具移作他用,无法查实责任人的。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处50元以下经济赔偿或警告。(1)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擅自改变火灾现场的。(2)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3)校园营业网点私自出售蜡烛的。七、 在学生宿舍燃点蜡烛,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八、 对发生火灾的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经济赔偿,性质严重的加倍处罚。九、 对违反校园消防管理办法的物品和用具,保卫处有权予以没收。十、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反消防管理办法的行为,可按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十一、所收罚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并将收据交保卫处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