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关系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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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关系的相关问题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一、股权可以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股东既可用货币向公司出资,也可用货币之外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为现物出资。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的话,那么它无疑应属于现物出资。由于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现物出资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法律必定要对现物出资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是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可以出资的财产,也可能是对现物出资确立一个抽象

2、的标准。修订后的公司法显然没有明确地将股权列为可以出资的范围,不过,却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定了条件。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法律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定的积极条件是:(1)可以用货币估价;(2) 可以依法转让,消极条件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类财产不得作为出资。股权能否出资,进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出资,必须以此条件为判断标准。对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言,“ 可以用货币估价” 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

3、类财产不得作为出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这既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身具有的财产性来解释,也可以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来解释。例如,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中明确提到了“合理的价格”,这显然是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其次,现有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2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受限

4、制的,因此不宜作为出资标的物。3但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非不可出资,只不过需满足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4由此可见,无论是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还是赞成的学者,都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限制这一事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事实上,在学者们归纳出来的现物出资的标准中,可转让性也是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关键条件。例如,有学者将判断财产是否可以作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标准归纳为以下五点:(1)确定性。即现物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2)价值物的现存性。即现物出

5、资标的物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应该是事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对于那些应当是将来才生产出来的物品,它本身不应具有适格性质,而且,该标的物必须为出资者所有或享有支配权。因此,带条件或附期限规定的现物出资不应予以认可;(3)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即该出资标的物可以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4)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即有益性。也就是说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为公司事业所需要的、具有实益的价值物,而对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5)可独立转让性。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对于限制转让之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5有学者则将上述标准进一步简化为两项,即具有

6、确定的价值、可以自由转让。6综上,股权可以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出资的前提条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满足这一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公司法第 72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 2 款和第3 款则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了规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样自由转让,但它毕竟是可以转让的,况且公司法第 27 条对现物出资限定的条件是“ 可以依法转让” 而不是“可以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所受的限制是公司法做出的,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就是“依法转让” 的体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必须满足股权可以转让的条件,因此股东以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必须履行股权转让手续。但股权出资与一般的股权转让并不相同,它面临着一般股权转让所不具有的特殊问题。因此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联系与区别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缴纳”到另一公司,使其成为后一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后一公司拥有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7这说明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

8、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根据公司法第 28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因此必须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无疑是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的法律依据。显然,如果没有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根本无从实现。但是,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首先,尽管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是自然人,

9、而在因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仅为公司。其次,二者在资产变化形态上不同,因为一个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受让股权的公司要向转让方支付价款,在接受股权的同时,需要减少货币资产;而在股权出资中,接受出资的公司不需要向用股权出资的股东支付价款,不存在减少公司其他资产的问题。8第三,股权出资在满足股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满足公司法关于出资的一系列规定,例如评估作价、验资等。(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面临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特殊问题由上文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但它的确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特殊的股权转让中,公司和股东将面临如下特殊

10、问题:1.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第 72 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是,在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必须保证没有其他股东予以反对,因为反对股权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股权出资的结果是使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东欲以股权出资的公司)拥有公司股权,所以在有反对意见股东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但无法实现用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的目的。2.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中,不仅不能有其他股东表示反对,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其道理同上。3.股权转移手续与登记。有

11、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在履行股权转让手续时,还会遭遇股权转移手续和登记上的麻烦。这是因为如果股东以其拥有的某公司(假设为 a 公司)的股权新设立一家公司(假设为 b 公司)时,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即 b 公司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理论上说是无法完成股权转移手续的,而如果股权无法转移,则对于 b 公司而言,股权出资部分无法到位,自然无法进行验资并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对于 a 公司而言,也无法根据公司法第 74 条之规定“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即 b 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也无法根据 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之规

12、定办理变更登记。针对此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京工商发200412 号) 作了有益的尝试。该办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时应先办理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存续公司应在被投资公司完成设立、变更登记后一年内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被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注明股权投资 xx 万元,未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同时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这使得被投资公司( 即拟成立公司)在股权出资不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到位的情况下可以顺利完成公司设立登记。该

13、办法第 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进一步规定了被投资公司与存续公司如何在一年内完成股权转移手续及相应登记手续。其中第 2 款规定:“被投资公司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后,应在一年内完成股权转移手续;办理存续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后,被投资公司凭登记机关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办理完成股权转移的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取消营业执照上未办理股权转移手续 的标注,并取消执照有效期。” 第 3 款规定市局办理被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后,9应就股权投资情况出具证明,以便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这样便较好地与公司法第 74 条、第 33 条衔接了起来。三、结论通过上文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尽管在转让方面受法律限制,但它毕竟是可以转让的,这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提供了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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