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伦理学教案:第三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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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节 幸福一、幸福概念:主观论与客观论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行为如何不同,不论他们是书呆子,还是乞丐小偷,或者是苦行僧,有一点却是完全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必然希望幸福、追求幸福。所以,幸福之为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幸福是善待自己的普遍原则。但是,幸福之道德原则并不是劝导人应该或不应该追求幸福。因为正如康德所说:“教人自求多福的一道命令是糊涂的,因为谁都不拿个人自己本来必然愿行的事情来指教人。 ”幸福之为道德原则仅仅是要向人们表明:人应该怎样追求幸福?为此,首先便弄清究竟何谓幸福?幸福是什么?从古到今一直争论不休。围绕这个难题所进行的争论,可以归结为两派:主观论(即主观主义幸福论)和客观论(即客观主

2、义幸福论) 。主观主义幸福论亦即所谓“快乐论” ,其代表主要是穆勒、休谟、霍布斯;客观主义幸福论亦即所谓“完全论” ,其代表主要是亚里士多德、柏拉图、阿奎那。主观主义幸福论认为,幸福就是快乐的主观心理体验。然而,快乐与幸福并非一个东西,快乐并不都是幸福。一个人某天吃了一顿美味佳肴,可以说他很快乐,但不能说他很幸福。所以,主观论把幸福定义为快乐是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反之,在客观主义幸福论看来,幸福则是客观的、不依自己的主观感觉如何而转移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成就,是自我潜能的完满实现。但这定义也是有问题的。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他不求自我成就而只求安全美食。结果,他虽碌碌无为却一生富裕。按照客观

3、论,这个人是没有幸福的。然而实际上,这个人所没有的仅仅是自我实现的幸福,却拥有物质幸福。自我实现仅仅是幸福之一种而决非幸福之全部。所以客观论把幸福界定为自我实现便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那么幸福究竟是什么?(价值没有客观性, “己所欲,可推之人”是错误的,人可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也可以为自己的生存而读书)不妨接着客观论讲下去。确实,一个人如果实现了自己的生命之完善便是幸福;如未能实现便是不幸。但是,一棵树不论欣欣向荣而实现了自己生命之完善,还是横遭蹂躏而未能实现自己生命之完善,都无所谓幸福或不幸。究其原因,显然在于:树与人虽都有生命之自我完善,但树却不具有而人却具有自我完善之心理体验、心理反应。

4、由此看来,不但“幸福是自我完善”是以偏概全、错误的,而且“自我实现是幸福”也是不确切的。确切的表述是:自我实现的心理体验是幸福。说到底,幸福与不幸是一种心理体验、心理反应活动,属于心理、意识范畴。所以,康德认为:“幸福不是一个理性理念,而是一个想像力理念,所以我们的幸福观念依赖于我们生活的偶然性,依赖于我们随着年龄增长而发育起来的思想和情感的特殊样式。 ”当代西方学者里查德克劳特说:“幸福是或至少关涉心灵的某种状态。 ”那么,幸福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综观先哲论述而验证于现实生活,可知幸福与不幸确实是一种特殊的快乐与痛苦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幸福则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

5、、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快乐。反之,痛苦是需要、欲望、目的得不到实现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不幸则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不到实现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痛苦。这一点,罗斯曾有极为精辟的论述:“幸福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与快乐的不同仅仅在于它的永久、深刻和宁静。 ”这就是说,苦乐据其对于人的一生的意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重要的苦乐,如某次饥饿之苦和某次佳肴之乐。这种苦乐显然仅仅是苦乐而不是不幸与幸福。谁能说遭受一次饥饿便是不幸而享有一次佳肴便是幸福呢?反之,另一种则是重大的苦乐,台经常遭受饥饿之苦和经2常享有佳肴之乐,这种苦乐

6、便是不幸与幸福了:经常享有佳肴之乐是享受物质幸福,经常遭受饥饿之苦是遭受物质不幸。可见,幸福与快乐、不幸与痛苦之区别,在于它们是否具有对当事者一生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具体讲来,一方面表现为长短:幸福是持续的、恒久的快乐。所以莱布尼茨说:“幸福是一种持续的快乐。幸福可以说是通过快乐的一条道路,而快乐只是走向幸福的一步和上升的一个梯级。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大小:幸福是巨大的快乐。莱布尼茨说:“幸福就其最广范围而言,就是我们所能有的最大快乐。 ”合而言之,幸福是重大的快乐,是长久或巨大的快乐;不幸是重大的痛苦,是长久或巨大的痛苦。一般说来,每个人的对一生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他的恒久或巨大

7、的快乐,显然都要由理性指导、作为理想而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奋斗才能实现。所以,一般说来,幸福也就是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是理想实现的快乐;不幸则是理想得不到实现的心理体验,是理想得不到实现的痛苦。总而言之,幸福,简单地说,它是重大的快乐;一般地说,它是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精确地说,它是对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二、幸福与存在(一)幸福感关涉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生活目标在主体存在的精神维度上,幸福往往与体验或感受相联系。当某人说他感到很幸福时,这种幸福总是渗入了言说者对生活的感受或对存在的体验。作为主体的具体感受,幸福以自我对生活的满意为内容;康德已把幸福理解为“对自身状况

8、的满意” 。这里说的自身状况,并不是自我的一时或某一方面的境遇,而主要是指其所处的整个生活状况;所谓幸福或幸福感,则意味着对整个生活状况的满意。个体的幸福感往往与他所具有的价值观念及相应的生活目标相联系。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的具体内容往往呈现多样的形态,从普遍的方面看,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快乐论及与之相关的价值观念。快乐论以快乐规定幸福,认为幸福即在于快乐,所谓快乐,往往主要被理解为感性欲求的满足。张湛在解释“生之所乐”时,曾指出:“好逸恶劳,物之常性。故当生之所乐者,厚味、美服、好色、音声而已耳。而不能肆性情之所安,耳目之所娱,以仁义为关键,用礼教为衿带,自枯槁于当年,求余名于后世者,是不达乎生生

9、之趣也。 ”(列子杨朱注 )声、色、味等等所对应的,主要是感性的需要,在这里,快乐首先被规定为耳目等感官与声色等属性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同时又被视为“物之常性”的体现。对“乐”的如上理解,意味着确认感性欲望的满足在价值追求中的优先性,而幸福感则相应地被还原为感性欲求的满足。与幸福感向感性的快乐还原相对,另一些哲学家更多地将幸福感与理性的追求联系起来,儒家对“乐”的理解,在这方面似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孔子曾对其人生态度作了如下概述:“饭素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 )从同样的人生观出发,孔子一再表示了对其学生颜回的赞赏:“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

10、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 ”(论语雍也 )这里所说的“乐” ,显然不仅仅是指狭义的快乐(pleasure) ,它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指向幸福(happiness)。饮食、住所等生活要素所满足的,主要是人的感性的需要。对一般的人来说,幸福与否往往取决于满足感性需要的生活状况,当所处生活条件未能如意时,他们往往便缺乏幸福感(“不堪其忧” ) ;但在孔子看来,幸福(作为 happiness 的乐)并不在于感性需要和欲望的满足程度,即使实际的生活状况不如人意,也可以有幸福之感(“乐在其中” 、“不改其乐” ) 。孔子在这里所描述的“乐” ,也就是后来儒家(尤其是宋明新儒家)所追求的“孔颜之乐

11、” ,它的具体内容在于超越感性的欲求,以“谋道不谋食” (论语卫灵公 )的原则,不断追求理想的境界,在理性的升华中,达到精神的满足和愉悦。相对于快乐论,3“孔颜之乐”将理性需要的满足置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它同时也从一个方面展示了价值观念、价值原则与幸福感之间的联系: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个体,在同样的生活状况(“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等等)中,可以形成不幸(不堪其忧)或幸福(不改其乐)等不同的感受。(二)幸福感涉及实际的生活境遇儒家与快乐论尽管对幸福的具体内容的理解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但在将幸福与个体的感受联系起来这一点上,却有其相似之处。然而,按其本来形态,幸福并不仅限于主体的感受,它总是在实质的

12、层面涉及实际的生活境遇。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有人以为,只要道德上不失其善,则即使受酷刑或遭受极大的不幸,也依然是幸福的。这种说法是毫无意义的。 ”(尼各马可伦理学1153b)受酷刑或遭到不幸,关联着人的实际生活境遇,认为在受酷刑之下仍能达到幸福,其意在于强调幸福可以与生活的实际境遇相分离;亚里士多德对以上论点的批评,以否定的方式,确认了幸福与实际生活境遇的联系:在某种条件下(例如遭受酷刑) ,幸福便很难成为现实。酷刑意味着通过肉体的摧残以否定人的生命存在,亚里士多德的以上看法已注意到,幸福离不开人的生命存在。从逻辑上看,生命存在是生活实践的必要前提,而幸福又总是在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的,这一关

13、系从本源性的层面,展示了生活实践或生活境遇对幸福的意义。1、生命意义的肯定首先体现了对个体存在的确认,在这一层面之上,是社会领域中个体间关系或主体间关系;后者构成了生活境遇更深沉的内容。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友谊与幸福的关系时,曾指出:“朋友能提供你自己所无法提供者,因为他是另一个你自己(he is another yourself) 。 ”“在给幸福的人以各种美好的东西时,不使他获得朋友似乎是荒唐的,因为拥有朋友是最大的外在的善。 ”朋友间的关系是主体间具有肯定或正面意义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的达到,即离不开朋友及朋友间的友谊。作为主体间的关系,朋友之间的交往显然已超出了主体的感受,而更多

14、地展现为现实的社会关系。2、幸福感主要与生活目标相联系就人生过程而言,价值观念首先制约着生活的目标;对人生的满意与否,往往与不同的价值观念及与之相关的人生目标相联系。 老子曾指出:“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第 46 章)知足意味着将欲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把生活的目标限定在适当的层面,由此避免因欲望不断膨胀而可能导致的各种冲突(包括化解欲望的无限性与欲望满足程度的有限性之间的紧张) 。日常语言中的所谓“知足常乐” ,可以看作是老子以上观念的引申,它的内在含义在于将幸福(乐)与适度的生活目标(知足)联系起来。相对于价值观念对生活目标的规定,

15、生活境遇首先涉及生活的手段和条件。不同的生活目标,使人在相同或相近的生活境遇中往往产生不同的感受;当生活的境遇合乎一定的生活目标时,人们往往会有幸福之感。另一方面,生活境遇又构成了达到幸福的必要条件,从个体的生命存在及维护生命存在所必须的生活要素、个体发展的文化精神资源,到家庭成员、朋友之间等社会关系及政治、经济等状况,生活的实际境遇从不同的方面制约着幸福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生活目标的达到总是以一定的生活手段为前提,生活目标的实现程度,也总是以一定的生活境遇为比较的参照系统:理想的价值目标(或生活目标)与现实之间的一致或二者间的距离,是相对于实际的生活境遇而言的,离开了生活的实际境遇,幸福与否

16、的感受便失去了根据。牟宗三认为:“一切存在之状态随心转,事事如意而无所谓不如意,这便是福。 ”(圆善论 )在这种思辨的表述中,幸福主要被理解为与心、意等的一致,而其实际境遇之义则被置于视野之外,对幸福的如上规定不免疏离于实际的生活过程,从而显得空洞而4抽象。3、幸福是“在我者”与“在外者”的统一以主体的感受和实际的境遇为不同表现形式的幸福,在日常的道德陈述和判断中,也得到了某种体现。有关具体个人是否幸福的判断中,也得到了某种体现。有关具体个人是否幸福的判断,通常可以区分为两种,即作为第一人称的“我很幸福”与作为第三人称的“他很幸福” 。当某人说:“我很幸福”时,这一判断乃是以其价值原则或价值观念及与之相应的生活目标为依据,它表明,判断的主体所处的生活境遇合乎其价值理想,而此所谓“幸福” ,则相应地呈现为判断的主体对生活的一种满意感。与之不同,当人们说, “他很幸福”时,则可能有两种情形:其一,相对于评判对象(他)的价值追求和生活目标,他所处的生活境遇应当使他感到幸福;其二,评判对象所达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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