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WORD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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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 共6页劳动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范本的准备应该要提前进行,这样的话才能够满足大家的需求,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劳动合同纠纷,感谢大家前来进行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纠纷,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

2、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 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

5、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

6、等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显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显碧与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2x年7月17日作出(202x)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显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显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2x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

7、时,系农村户口。202x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

8、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2x)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显碧于202x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显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2x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

9、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2x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202x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2x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2x年1月至12月

10、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2x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202x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

11、202x)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2x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2x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

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2x)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2x)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显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

13、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显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显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

14、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显碧于202x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显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显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劳动合同纠纷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劳动合同,欢迎下次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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