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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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2013年,习近平主席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得到沿线国家热烈肯定与响应,六年来的实践及提升,取得了丰硕成果。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民营经济重镇的福建XX,被赋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支点和先行区”之城市定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承担着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重任。显然,XX市检察机关的职能不可缺位。本文通过分析办理企业职务犯罪的案例,检视司法保障的利弊得失,旨在对创建跨区域法治合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提供有益启迪。一、“一带一路”建设下企业职务犯罪现状分析十九大报告指出,“一带一路”建

2、设重点是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它为我国构建全球性国际制度倡议指明了方向。“通路通航”带动沿线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海运、空运的发展,“基建互通”加快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历史进程,“能源互通”为我国相关企业,如石化、电力企业带来深刻变革,“文化互通”对我国新闻、出版、影视行业影响巨大,“产业信息互通”为我国通信企业带来巨大的商机,“融资互通”为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全球视野打下良好基础。当然,硬币具有两面性,在肯定“一带一路”建设巨大潜力的同时,也应注意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一带一路”建设很有可能使本来就比较难以查处的企业职务犯罪,因地域的扩大及证据的越发隐蔽而更难以

3、预防、侦查、惩处。(一)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内涵与外延企业一般的理解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职务通常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即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经委任或者聘任等形式而在一定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中居于特定职位,承担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责。企业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在企业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职务行为具有较大关联性的,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严重渎职而依法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的统称。在我国又因企业性质的不同,广义上应从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两个层面略作解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传统意义上,“腐败”一词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公权力相关联,是公权力场域内贪污贿

4、赂、滥用职权等现象的统称,由此也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形成了腐败与公权力相伴相生的思维定势,导致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成为了“被司法遗忘的角落”。不过,从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来看,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情况愈发严重,不仅单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犯罪案件多发,而且在落马官员的背后往往也曝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惊人内幕,因此,从反腐倡廉的时代主题出发,对于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应该有所重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国有企业极易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等。非公企业极易触犯的罪名则主

5、要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同时,因为刑法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等特殊犯罪形态,研究企业职务犯罪还应考察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关联犯罪,以及与企业职务密切相关,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相关罪名。(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涉企犯罪案件管窥XX年至XX年4月,XX市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人员的犯罪总数为X件X人,平均每年约92件,犯罪案件数和企业管理人员数量较大。数据本身是枯燥的,但对这X多个案件作的初步分析发现,案件涉及罪名广,企业职务犯罪类犯罪突出。排在罪名靠前的分别是职务侵占罪、拒不

6、支付劳动报酬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危险驾驶罪及挪用资金罪,除了危险驾驶罪以外,其它五个罪名均与职务行为息息相关,尤其是职务侵占罪X件高居榜首,说明打击与预防涉企人员内部侵吞、窃取、骗取行为任重道远;同时,XX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均有较大作为空间。(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特征“一带一路”沿线X个国家和地区,“广阔天地大有可为”。当前必须将防范企业出现系统性腐败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办理案件分析发现,企业职务犯罪具有职务本位性、利益关联性、“罪职”契约性等表征,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更应正视企业

7、职务犯罪案件的新趋势:1、职务行为关联性明显,对企业负面影响严重通过案例及媒体报道分析,企业职务犯罪主体以企业高管及重点岗位人员居多,这些人位高权重,一旦缺少监督很容易滋生腐败,尤其是在企业改革、重组改制、工程投标、供销采购等重点环节,相关领域的负责人员或者经手人员均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司法实务中,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受不住利益诱惑,利用职务便利,违法犯罪,如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先后出现严重职务犯罪,甚至企业“一把手”也踉铛入狱。近年来,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较多,里应

8、外合,相互勾结,抱团作案,侵蚀资产现象较为突出。“上梁不正下梁歪”,团伙腐败触目惊心。而现代社会是“个媒体”高度发展的社会,“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一旦企业职务犯罪被曝光,对企业的伤害是致命的,尤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往往信息互通,职务犯罪问题,轻者造成企业利益受损,重者造成股价大跌,甚至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家族企业”分崩瓦解,沦入破产的边缘。2、对合型犯罪增多,官商勾结对营商环境破坏突显近年来,发生在企业领域的贪污、贿赂、私分、挪用等职务犯罪,具有面广、人多、关系网复杂等特点,对合型犯罪有所增多,“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要件的犯罪”,通过办案事例及媒体报道分析,行贿与受贿

9、、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单位行贿与单位受贿等都是对合型犯罪的常见罪名,且往往表现出官商勾结等特点。尤其在十九大前后国家重拳反腐的高压态势下,几乎每个落马官员的背后都或多或少牵出企业或者个人行贿的犯罪事实。在长远上看,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现代企业的建立与市场的有序规范是不二法则,而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公开、透明的规则必须加以确立,否则,不但破坏营商环境,更会危及“一带一路”倡议。无数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这样的预判绝非危言耸听。3、反侦查意识逐渐增强,查处难度加大对法治环境冲击明显近年来,企业职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10、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或虚报冒领、重复报账,或私设“小金库”、中饱私囊,或使用假印章、假合同、假发票套现,或在关键环节、以入干股等方式实现“权力寻租”,或大肆行贿受贿等等。为了逃避打击,事前预谋或者通谋的现象比较普遍,“狡兔三窟”,准备后路,甚至处心积虑地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将赃款转移境外,并千方百计为自己、配偶、子女取得相关资格,随时准备潜逃。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因为企业资产往往在境外,人员活动频繁,收缴、暂时保管护照、出行证等传统意义上预防职务犯罪做法收效甚微,加之企业雇员有可能是外国国籍,面临刑事法适用冲突、司法引渡等实务难题,也考验着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4、涉外、跨境、跨区

11、域犯罪增多“一带一路”倡议在于改变当前国内经济产能过剩、供给侧结构性失衡的状况,通过鼓励有竞争力、产能过剩的优质企业成功走出去,以实现“去产能”进而实现国内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在这样政策环境的刺激下,境内企业与境外贸易的不断增多、跨境和跨区域的联动明显增强,由此带来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外因素不断增加,如在与境外企业合作中实施犯罪、被害人是境外企业、涉及对外项目投资经营、利用优惠税收、利好汇率政策实施犯罪等,犯罪的主体复杂性增加、跨区域性突出。5、传统犯罪手段与新型犯罪手段叠加在传统的虚报、篡改报表数据、伪造购销凭证、截留代收款项等违法犯罪手段仍大行其道时,利用汇率差侵占企业财物、利用企业在境外

12、经营推出的优惠政策牟利、互联网犯罪、多人共同受贿、虚开发票、侵犯商业秘密等新型或不常见的犯罪方式开始显现。企业职务犯罪中的多条线、多渠道配合、利用网络打破区域限制、利用政策实施隐秘犯罪的行为使得犯罪更为难以发现。在许多中国企业面临转型、产业升级的今天,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相比于传统的直接侵财行为而言,将给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6、企业职务犯罪引发次生危机涉企职务犯罪除了引发直接的企业利益损失,还可能存在影响项目工程质量、损害境外劳工权益、倾销产品而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等危害,为中国企业带来诚信危机,提高了其他国家针对中国企业设置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风险

13、。二、“一带一路”建设区域法治背景下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面临两种风险(一)内部风险:企业内控机制不完善与案发风险处置难“一带一路”倡议影响下,犯罪手段随着经济发展而呈现出新型化、隐蔽化特点,特别是互联网犯罪的流行和多样化的金融渠道,使得犯罪出现海量化数据。涉企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存在监管滞后、发现不易、查处困难。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企业政策等实施的犯罪对于侦查专业性、行业规律掌握度又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内控机制不完善是导致企业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XX市依法办理的张某、王某、黄某等5人职务侵占案,本案充分暴露了因为企业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多人勾结、多环节配合、链条化

14、、有组织犯罪,铤而走险侵犯企业财产。企业缺乏法治的思维、规范化的意识经营企业,将企业管理规制在轨道内;企业员工缺乏法律的思维,漠视违法犯罪成本,给企业带来损失,这是许多企业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阵痛。其次,取证困难是司法机关异地特别是境外办理案件不可避免的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虽然建立了广泛的多边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经济贸易层面,共享的情报信息和侦查资源有限,对境外犯罪直接进行取证带来较大困难,无论是取证时效、取证配合度、涉众型犯罪取证、语言文字障碍、风俗习惯差异都可能为证据获取、证据审查带来困难。最后,跨域性风险问题处置存在多重障碍。各国的经济水平、所属法系和具体的法律环境

15、的不同,使得对于同一案件的认定和标准存在很大差异。虽然国际法确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等原则,但当中国企业按照国内的行业规则、工程检测标准、环境指标等具体检验标准到境外投资、办厂、经营极有可能面临违法犯罪风险,而在案件办理中此类标准的选择、适用无疑是司法机关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多地区、多人、多种类犯罪的案件也存在如何确定管辖地以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果的问题,一旦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出现推诿案件而又缺少协调解决机制,无疑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秩序。(二)外部风险:监管机制缺失与跨域协作不畅1、区域经济、法治环境发展不同步、不协调滋生犯罪空间。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调动对外贸

16、易再增长的同时,也推动了区域乃至世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这样的大环境下,涉及企业的违法犯罪风险、发生概率也相对应提高了。我国与各个国家刚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相关的法律机制仍未达成一致,司法合作仍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这便如上文所述增加了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难度。但出于利益、司法权和外交政策的相关问题,各国之间并未形成犯罪打击合力。2、发达的信息化网络和金融通道为跨区域监管提出更高要求。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凸显了网络监管渠道尚未全方位构建、相关法律文件存在缺位的弊端。通过分析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不难发现,跨区域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互联网实现信息互通,侵害企业财产类犯罪中,伪造的票据证明、字迹伪造修正工具等来源均是互联网,通过U盘、手机移动终端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也屡见不鲜。发达的资金融通渠道,则为犯罪分子获取利益后实现快速转移。3、区域内部风俗习惯各不相同。2015年3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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