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保险商品之作业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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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保險業業務之監理,CHAPTER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 12-2 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 12-3 保險業核保作業之監理 12-4 保險業理賠作業之監理 12-5再保險作業之監理,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保險商品銷售前所應完成之程序: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商品研發至送審前之程序)。 ()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商品完成設計報請主管機關審 查之程序)。 ()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商品完成審查程序至開始 銷售前之程序)。 、保險商品設計流程: ()商品研發。 ()商品正式開發。 ()送審準備。,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保險商品研發應注意事項: ()評估商品

2、妥適性及合法性。 ()評估保費準水與市場競爭力。 ()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保險商品研擬條款應注意事項: ()依據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檢視保單條後文義之明確性。 ()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12,、保險商品研發擬計算說明書應注意事項: ()財產保險商品: 1、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 2、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 3、確定費率計算之方法 4、再保險評估 ()人身保險商品: 1、設計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 2、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 3、進行保費試算。 4、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 5、進行檢測定價及風檢評估。,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

3、評估時,應注意事項: 、檢測假設之合理性。 、檢測各項利潤指標(含商品利潤分析、資 產額份分或損益兩平分析)。 、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含各項精算 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分析)。 、檢視保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 、保險商品送審準備應注意事項: ()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合格簽署人員之簽署。 ()備齊商品送審資料。,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合格簽署人員: ()財產保險業: 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 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 處理財產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 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

4、國內外實際 處理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 備查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A、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B、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 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C、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D、曾任教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教授 保險法之教師。 E、投資人員:投資部份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 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合格簽署

5、人員: ()人身保險業: 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 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 處理財產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 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 處理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 備查者。 保全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 部門之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 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12,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A、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B、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

6、、法律等科系畢業,並 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C、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D、曾任教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教授 保險法之教師。 E、投資人員:投資部份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 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F、投資人員:投資部分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 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保險商品名稱: ()財產保險商品:財產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 之主要性質,並於各名稱之前冠以公司(社)名 稱,若為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名稱後加冠附加 險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 之主要性質,並於

7、各險標準名稱之前冠以送審單 位名稱,若為附約或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 附加險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冠以附加險名 稱,亦得於標準名稱之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 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稱。但不得違反公 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保險商品審查方式: ()核准方式。 ()核備方式。 ()備查方式。,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採核准方式審查之商品: ()財產保險商品: (A)個人保險。但不包括採核備方式及採備查方式所 訂之個人商品。 (B)採核備方式審查之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或信用保 險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基於財務安全或經營 技術考量,改採核准方

8、式審查。,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人身保險商品: (A)承保範圍係提供二種以上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 品(綜合型或組合型保險商品)。但承保範圍為 下列項目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人壽保險加傷害身故給付。 .人壽保險加殘廢給付。 .人壽保險加豁免保險費。 .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 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 (B)投資型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如依據其已核准 保險商品設計,其投資標的符合投資型保險投 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 之規定,且非屬消極管理帳戶(如保本保息帳戶 及資金停泊帳戶等)及穩定收益帳戶(Stable value fund)者,得採核備方

9、式辦理。,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C)健康保險商品。但下列健康保險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依據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且屬單 一保險種類之年期健康保險 .一年期非保證費率之健康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 .保障內容為豁免保險費之健康保險。 .依照該人身保險業以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僅 減少給付項目,餘均未變動者。 (D)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依據其已核准分紅保 險商品所採用之紅利分配等三種辦法(分紅人壽保險單 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分攤與 收入分配辦法及紅利分配辦法)設計之保險商品,得採 核備方式辦理。 (E)經主管機關認

10、定屬新型態保險商品。,12,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採核備方式審查之商品: ()財產保險業: (A)商業保險。但不包括採備查方式之保險商品。 (B)送審條文係參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 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設計之傷害保險。 (C)經由合格之簽署人員簽署,並由與保險商相關之外部 專家簽署之個人保險。 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基於 財務安全或經營技術考量,改採核准方式審查。,12,()人身保險業: (A)送審條文係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 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 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 險單示範條

11、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單示範條款(甲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 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 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 (B)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如重大 燒傷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老年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 款、生命末期保險給付、豁免保費、殘廢保險金給付 等),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準 備金,且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者。,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採備查方式之商品: ()財產保險業: 送審條文係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傷害保險。 財產

12、保險業以其經核准或核備後一年內之保險商品,調整其附加費用率且其他內容均未變動之新送審商品。 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採購)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傷害保險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 一年期員工團體傷害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 僅商品名稱不同,餘均與已核准或核備之商品相同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下列商品應於銷售後十五日內,檢附保單(英文單附中文摘要)及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之光碟或磁片,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且不適用核

13、准方式及核備方式規定者: .海上保險。 .航空保險。 .工程保險。 .核能保險。 .產險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 .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貿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 .其他經主關機關認定之保險。,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人身保險業: 送審條文係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

14、、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下,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責任準備金者。 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或採購)一年期以下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一年期員工團體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 人身保險業以其經核准或核備後一年內之保險商品,除下列項目之調整外,其他內容未變動之新送審商品: .變更保險商品之名稱。 .調整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職業及資格限制變更。 .保險給付內容增設計畫別,但僅限給付倍數增加

15、以 利於保護選擇之增加。 .附加費用率調整。 .預定危險發生率調整。 .繳別係數之變更。 .因配合法令修正所作之變更。,12-1 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2,12-2 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保險商品銷售前召開新商品會議應查核事項: ()商品資訊之公布。 ()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再保險安排。 ()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等文件之印製。 ()教育訓練。 ()檢送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至指定單位或 保險商品資料庫。 、保險業之行銷制度: ()直接行銷制度(業務員、電話行銷、otc、郵購等) ()間接行銷制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12,、保險行銷人員執業之監理: (

16、)資格取得。 ()執業證書之取得。 ()兼業禁止(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僅得擇一執業:代理人 產壽險僅得擇一執業,不得兼營)。 ()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文宣廣告應經所屬公司核可。 ()負業務過失責任(所代理之保險公司負連帶責任)。 ()行為之禁止(如挪用或侵占保費或保險金)。 、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之內容: ()代理人、經紀人、業務員與保險業之關係。 ()招攬作業之處理準則及程序。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招攬則制度及程序,對於招攬人員未依規 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 處置。,12-2 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12,12-3 保險業核保作業之監理,、核保部門之功能: ()訂定核保政策。 ()制定核保準則。 ()執行核保工作。 ()協助保險商品開發。 ()評估核保績效。 ()培育核保人員。 、核保人員之工作: ()選擇危險。 ()決定承保條件。 ()決定費率。 ()決定承保比例或金額。 ()損害防阻服務之提供。,12,、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之內容: ()聘用核保人員之資格、職責、訓練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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