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和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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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和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 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

2、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所在单位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

3、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 公司安监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6.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合分厂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

4、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厂、车间、科室、班组。二、申报1、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2、分厂安全科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3、每年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4、生产综合部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由公司安监部向安全

5、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5、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每年向肥城市安监局申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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