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2020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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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安全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课件,前 言 / PREFACE,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目 录,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技术在带给人类进步和益处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亟待通过生

2、物安全立法应对上述挑战,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由生物技术侵害行为带来的危害。,通过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各方面依法担负起维护生物安全的责任,保障国家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和运用好应对生物威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依法守护好我们的家园。,当前,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上相对落后,在技术、产品和标准上存在较大差距,生物安全原创技术少,优秀成果少。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

3、建设纳入法律,以法律形式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牢牢掌握核心关键生物技术,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生物安全立法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54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五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期间,共有2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七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这些议案均要求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充分表达了人民对依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的呼声。生物安全立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拥护,为生物安全立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威胁更加明显,

4、生物技术的误用和谬用,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威胁,给国际社会带来恐慌甚至灾难。为应对生物威胁和挑战,国际社会加快了法治建设进程。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已批准这些公约并作出了承诺。制定生物安全法有利于防范生物威胁,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原则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立法的主要内容及 需重点说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促进人类命运共同

5、体建设,制定本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主要任务。通过实现生物安全,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方略的具体内容之一,体现和表达了我国寻求人类和谐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张。,“草案”根据中央有关生物安全的方针和政策,确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体现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呵护;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重点在于推进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以确保作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活动平台及人和环境的安全,保障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的顺利进行

6、;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为国家生物安全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以确保我国的生态安全;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以保障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安全;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以保证社会安宁、人民安居乐业;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以维护国家安全。这八个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行为,是本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生物安全立法涉及的范围广泛,上述八个方面的行为要素及其行为流程众多,且相对独立。为此,“草案”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以统筹协调八个方面各种不同的行为要素和行为流程,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协调机制统

7、筹解决;在制度设置上,建立了满足相关行为要素共同特征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要体现为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和扶持自主研发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等途径对生物安全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促进和加强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设。同时,“草案”还要求在体制、机制上提升我国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设。,“草案”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上述处罚规定对应相应的职权,有利于保证依法行使职权,

8、有利于保障法律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切实实施;同时,针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我国法律缺乏相应处罚规定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及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一)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和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管理 这两部分内容在“草案”中仅作原则表述,主要考虑:一是这两部分内容虽然也是生物安全的组成部分,但关注的主要是由生物导致的生态安全问题,而“草案”重点关注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生物安全问题;二是这两部分内容相对独立,可以形成一部完整的单行法;三是“草案”的立法出发点是为了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一般法,既要重视法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又要突出重点,也要为生

9、物安全的其他相关立法留出空间。,(二)关于解决生物伦理问题 “草案”在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对生物伦理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关生物伦理问题,世界各国相关立法主要采用三种管制方式:一是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二是明确具体的监管手段,最典型的是进行伦理审查;三是作出有关刑罚的规定。在征求意见时,大部分部门和专家建议审慎采用伦理审查。为此,“草案”明确做出了禁止违反生物伦理的规定,并对实际从事违反生物伦理的行为作出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处罚规定。,(三)关于刑事量刑规定 “草案”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作出了刑事量刑的规定,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新型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出现,生物犯罪作为新型犯

10、罪行为,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需要作为刑法重要补充的其他刑事法律规范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在生物安全法中直接作出刑事量刑的规定,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完整、充分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三是在生物安全法中直接作出刑事量刑规定,有利于体现犯罪与刑罚的统一,避免将犯罪与刑罚分割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中;四是部分参照了国际上有关国家立法中刑事处罚规定的通行做法。,全文完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本法共分共十章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

11、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12、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

13、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

14、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第十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

15、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

16、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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