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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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本案原告付登洪的委托,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人民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参考:一、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法院确认1998年2月28日被告茶岭村三社与被告田某、李某所签“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以及后续2005年根据该“荒山承包合同”被告田某与被告易某夫妇所签“荒山转包协议”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主要围绕1998年2月28日被告茶岭村三社与被告田某、李某所签“荒山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及2005年根据该“荒山承包合同”被告田某与被告易某夫妇所签“荒山转包协

2、议”是否有效进行审理和裁决。代理人也只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法律论证。要确认1998年2月28日三被告所签“荒山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认定。1993年农业法第6条:国家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12条: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88年土地法第11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2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法明确了依法承包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承包经营权。84年森林法第3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86年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80条: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第81条: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承包合同约定。再

4、来看看1998年以前中央的政策、文件。关于土地承包期限和程序,1998年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是按承包合同约定或者中央政策。众所周知,我国土地第一轮承包是从1982年开始的,第二轮承包是统一的,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当时我们国家是政策先行,法律滞后。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林木、果树承包期应当更长。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土地做出了“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党的农村政策绝不能动摇,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期

5、限再延长30年”的决定。因此1998年修订土地法后,第14条就做了这样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并规定了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程序: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优先权。从以上1998年以前的农业法土地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及当时的中央政策,文件精神来看,农民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容许侵犯的。且对外承包无人使用的荒山、荒坡、荒沟、荒地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性规定的。且三被告

6、的所谓荒山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并非无人使用的“四荒”土地,是已经确定使用权,并办理了林权登记的山林。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村组可以收回已经依法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山林和土地。只对村组集体承包地之间的个别调整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98年2月28日,被告茶岭村三社私自以自己名义将已经承包到户并已经办理了林权登记的原告家庭使用的山林承包给被告田某、李某的合同无效。当时田某已经与前夫离婚,已经与前夫没有夫妻关系,而她的前夫却在田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没有取得田某同意或者授权,冒充田某,以田某名义与茶岭村三社签订所谓的荒山承包合同。双方主体都不适格。一个越俎代庖,一个冒充他人冒名顶替,以欺骗的形式签订了合同

7、。所以签订合同的双方被告都缺乏合适的主体资格,且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家庭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既然已经承包给了原告家庭,且原告家庭也早已经对该片山林办理了林权登记,那么,只有原告家庭才有权利作为承包主体将该片山林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使用。如果98年2月28日三被告所签荒山承包合同无效,那么后续2005年被告田某与王晋林、易某所签荒山转包协议也应当然无效。二、原告所持有的林权登记证书上印章为宁南县革命委员会,该证书是1984年6月4日颁发,大家都知道,文革是场荒唐的政治闹剧。当时,地方各级政府都被文革小组把持着,革命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当时的政府。虽然1978年粉碎了四人帮,但文革的流毒在相当

8、长时间还继续存在。80年代中期还处于过度时期。后来才又将革命委员会慢慢恢复成人民政府的称谓。因此,林权证书上宁南县革命委员会就是当时的宁南县人民政府。就如中华苏维埃政府一样,是代表中国特定的某一个历史时期的政府。虽然文革被否定了,但当时的革委会代表政府并没有被否定过。既然1984年政府已经颁发了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就已经确定了该片森林归付登洪一家所有和使用,那1998年的时候,茶岭村三社有什么权利以自己名义将已经属于付登洪家所有的森林承包给他人?有他家的授权和委托书吗?没有?茶岭村三社是代理行为吗?不是。民事代理行为最主要的特征:1、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须以被

9、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茶岭村三社没有得到付家的授权委托,也不是以付登洪家的名义与人签的合同。是不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付家)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很显然也不是。第一,对方不是善意第三人,不可能不明知该片森林已经分给他人,已经办理了林权登记;第二,茶岭村三社没有任何足以使签订合同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任何依据。属不属于间接代理或者隐名代理?1998年以前法律还没有规定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合同法是99年3月15日才通过,当年10月1日才施行的。而本案的荒山承包合同是98年2月签订的

10、,本案给合同法没有丝毫关系。04年修订的合同法第402条:才规定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可见,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所以也不构成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构成无权代理的默认吗?没有默认。第一,没有收受社里关于土地“承包”后的钱物,第二,多年来一直在抗争。有法院的判决为证。既然什么都不是,这不是越俎代庖,侵犯了原告家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了吗?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11、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第七条:当事人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从该司法解释来看,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更不适用于人身权请求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

12、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起,他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交易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且请求法院确认

13、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和物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过一个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就是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行为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四、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14、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受害人,只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本案中,虽然林权证书是登记的付登祥,但是,当时付登祥、付登洪同为一家人.1993年原告付登洪成家分户后,直接分得了登记为付登祥的那片山林,因此,受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付登洪。因此付登洪才是当然的原告。付登祥只是林权证的登记人,不是直接受害人,也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五、能不能以2013年林业局已经对易某颁发了林权证书,而去反证合同是有效、合法的?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打个很贴切的比方:一个男人以前在普格县

15、给一个女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他又给另一个女人在宁南县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么,他的两个结婚登记,是哪个有效?很显然后者无效,因为他违法重婚。同一个事情,普格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并做出了判决,后来当事人又向宁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宁南县人民法院也对此做出了审理和判决,那么是普格县人民法院的第一个判决有效,还是宁南县人民法院的第二个判决有效?很显然,是普格县法院的第一个判决有效。本案当中,原告家的山林1984年由宁南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书是合法有效的,登记在前,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注销登记。茶岭村三社有什么权利侵犯原告家庭的林权,有什么权利擅自承包给他人。易某夫妇有什么权利依据这个无效的所谓合同办理林权登记?因此,不能以林业局的违法登记来反证合同的有效性。代理人:邱宋2015年月日 作者:邱宋律师 四川-凉山 专长:刑事辩护 侵权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律所: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 5869积分 | 帮助1682人 | 214个好评在线咨询电话:1518346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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