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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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精神,推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广西融资担保集团要牵头落实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各项任务,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对接,推动更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范围,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和机构延伸到县(市、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研究构建商业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优质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与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各级政府性融

2、资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探索将优质民营资本及其经营管理模式、风险管控方式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有条件混合所有制经营或有条件承包经营模式,破解现有模式下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研究将玉林、宾阳、宜州等市、县(市、区)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享受中央财政“一补一奖”政策。二、支持做大做强龙头机构自治区本级统筹整合行业发展、财政、税收、人才、管理等配套扶持政策,支持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做大做强,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品牌、风控、技术、人才、增信、银行合作渠道等支持,逐步形成统一的理念、形象、管理、规范、标准和文化,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广西

3、融资担保集团打通与各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才晋升与交流渠道,培养高精专人才。三、加强融资成本管控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银保监部门对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监管要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四、完善风险补偿资金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自治区财

4、政厅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补助范围由单笔担保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担保业务,扩大为单户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担保业务。对国家有关部委安排下达的风险补偿资金,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五、完善代偿补偿机制提高代偿容忍度,各级财政对达到综合绩效考核要求、当年代偿率为1%8%(含8%)且月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大于2倍(含2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总额的50%进行补偿,代偿补偿由担保机构所属财政负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率不超过1%(含1%)或月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不到2倍的,由其使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自行补偿;代偿率为1%3%(含

5、3%)、3%5%(含5%)的,分别按80%、60%乘以该机构当年担保责任发生额占符合代偿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担保责任发生总额比例作为基数参与补偿分配;代偿率超过5%的,中止其与再担保机构新增业务合作;年末代偿率仍处于5%8%(含8%)的,按40%乘以该机构当年融资担保责任发生额占符合代偿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担保责任发生总额比例作为基数参与补偿分配。对再担保机构,月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大于3倍(含3倍)的,由自治区财政按该机构当年实际代偿总额的50%进行补偿;月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不到3倍的,由其使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自行补偿。六、建立业务奖补机制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6、新增担保发生额的0.5%安排预算(每年预算封顶30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即对满足财政部门综合绩效考核要求、月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超过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月均放大倍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新增业务量占政府性融资担保新增业务总量比例乘以监管评级系数作为基数参与奖励分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奖励比例动态调整,如超过预算额度,则以预算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奖励比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专项资金主要由广西融资担保集团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需要弥补亏损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财政补助费用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划拨。以业务奖补方式增加

7、的资本金不列入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融资担保集团的增资计划。各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其所属财政落实代偿补偿的前提下方可获得自治区财政的业务奖补资金。七、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且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通过广西融资担保集团获得资本金补充,资本金补充金额由广西融资担保集团根据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以及当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注资情况进行核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情况配套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八、建立担保费用补助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担保费用补助机制,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收入的一定比例

8、予以补助;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财力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确定。九、落实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政策全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奖补、资本金补充、担保费用补助等财政支持政策,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规定执行。十、加强风险管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引入第三方机构,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分别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级,明确行业监管导向。对达不到监管评级要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监管评级要求的限制开展联保业务权限;对达到监管评级要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联

9、保业务,再担保机构可简化审批流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推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首席风险官制度,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应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意见,首席风险官需定期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报履职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联席会议制度或明确负责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监督融资担保代偿责任认定工作,协调处置不良资产有关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快速实现债权,在合同中约定纠纷优先适用仲裁制度、债权公证制度,依法推动人民调解、仲裁参与融资担保纠纷治理。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计机关应统筹做好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把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资产质量、业务经营、财政补助支持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列入审计重点内容。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规定与以上措施不一致的,按以上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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