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合同、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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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合同文本国际租赁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出租人 公司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承租人: 公司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根据本协议,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承租人从出租人租赁下述商品:商品与规格:商品:规格和生产能力:数量:租金:固定价。每台租金:租金总额:装运: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装运唛头:上述商品的使用地:付款:承租人付给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分两次支付,每一次于货到目的港日算起个月后支付;第二次于货到目的港日算起个月后支付。全部租金以美元支付,电汇出租人银行账户或出租人临时指定的银行账户。交货后,无论承租人是否使用了商品,包括不可抗力事故,均须按上述条件向出租

2、人支付租金。所有权:在出租人把合同商品转让给承租人以前,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满处理:本租赁协议期满时,只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便有权以每台 美元购买合同商品。承租人付清贷款,货物便归承租人所有。仲裁: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约定,若达不成协议,争议案则提交仲裁。若出租人是原告,仲裁在中国进行;若承租人是原告,仲裁在 进行。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税费:出租人在中国的全部收入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纳税。使用商品权:除了承租人以外,任何人不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品。保证:承租人在签约时或签约后,但必须在装运期一个月前,向出租人提交 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

3、租人为受益人的保证函,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的保证金。延期付款的罚金:若承租人未按期付款,则必须向出租人交纳延期款项的罚金,年率为 ,时间从付款到期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期。维修:承租人必须自负费用维持商品的良好状况;但是出租人必须对商品的故障负责,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提出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有效期限:本协议的有效期是一年,自商品抵达目的港日计算。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兹证明,双方在以上开首语中书明的日期签署盖章。本协议以英文书写,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出租人:(加盖章)承租人:(加盖章)代表人:代表人: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

4、号: 居住地: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身份证编号): 居住地: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自愿原则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向其提供 辆 型号 车,租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5、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

6、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7.保险结算程序: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b)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 元的 绝对免赔额;c)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 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

7、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租金标准为每辆车¥ 元每 (年/月/日),合同总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租金按第 种方式支付;(1)若合同期限以月(30天)为单位的,应当在每月 号之前付清上期租金,剩余不足一个月的,按 天/月计算;(2)若合同

8、以年(365天)为单位的,应当在每年年底(12月31日)结算租金,剩余不足一年的,按(1)处理。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 %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

9、方有权解除合同。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的违约金。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 %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

10、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 %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3)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 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 %

11、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 %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 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12、。第九条 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第十条 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一条 其他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2.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日期: 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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