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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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的论文论文 关键词:注册 会计 师 法律 责任审计功能论文摘要:随着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丑闻的不断披露,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日趋增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会计理论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功能入手,提出应结合审计功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的观点,不同的审计业务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归责原则。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已十年有余,其间发生了多起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案件,而每一家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都有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协助。如琼民源一中华,红光一蜀都,郑百文一郑州,银广夏一中天,湖北兴化一立华等等。在这些恶性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揭露上市公

2、司的造假行为,反而参与造假,使这个本该保障会计信息真实的机构却成为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的帮凶,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遭到了整个社会的质疑,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 发展 。长期以来,作为当事人的会计职业界与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难以就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达成共识。会计职业与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法律界之间的分歧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市场比较活跃的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争议只是这种分歧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源在于对会计职业的基本活动方式审计功能的不同认识。会计专业人士习惯于称之为“期望差距”,即公众期望会计职业扮演的角色与会计职业自己的认知以及

3、专业能力之间存在差距。由此,对于审计功能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明确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由于审计功能的不同,构成审计各方关系人的立。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功能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公司制度的两权分离,所有者为了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就其本质而言,审计工作由三方关系人构成,第二关系人(被审计人)对第三方关系人(委托人)承担和履行经营管理财产的 经济 责任,第一关系人(审计人)一般要根据第三关系人的授权或委托才能对第二关系人进行审查,同时向第三关系人提出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

4、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受托行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进行的审计。在这里,审计关系表现为第一关系人与第二关系人之间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被审计人委托审计人对自己进行审计,这本身就和审计的初衷相违背,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难计关系中审计人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将注册会计师审计根据其审计目的分成两类:1内部管理审计委托人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提高 企业 效益,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内控制度、财务信息和资金运用进行核查。在这类审计活动中,只有委托人自身使用审计结果,因此审计人只对委托人负责。2信

5、息公告审计委托人为了使自己对外公告的财务信息具有证明效力,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在这类审计活动中,委托人更关心的是审计的有用性而不是真实性,股东、债权人、股票交易所、 金融 机构、税务部门等所有企业利害关系人才是审计结果的使用者。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债权人、经理人、独立审计人员及机构、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主体客观上都是企业这个合约联合体的缔约者,它们采用不同形式参与到企业这个合约联合体当中,并希望从中得到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利益。 现代 经济中,会计为社会资源分配提供基础性的依据。企业各利害关系人凭借会计信息进行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那么在利益的驱使

6、下,并且相应的会计环境并不反对,企业各方必定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信息。尤其在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营企业改制而来,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往往是公司最大的股份。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信息不对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大股东可以控制经理人,因此在经理人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会计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进而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我国“一股独大”现象广泛存在的情况下,这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会计信息占有方面存在的不对称问题应该特别

7、引起注意。从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案例看,绝大多数并不是经理人背着大股东去舞弊,恰恰相反,正是在大股东的压力之下经理人才去舞弊,为大股东谋利益是舞弊的直接动机。 为了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引入了注册 会计 师审计制度,对管理层的会计信息编报权力进行约束,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会计信息。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危及_r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尽管根据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颇多。传统的有在合同法、侵权法下讨论法律责任问题;2世纪6年代后期英美国家相继出现的公司财务丑闻,将会计师在公司组织以及证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凸显出

8、来,法律界开始在证券发行监管的框架下审查会计师的执业过失问题,开辟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路径;20世纪8年代开始,德国学者ebke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另外专家责任的研究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理解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提供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线索,但是笔者认为每一个观点的提出都是和它所处的 经济 环境和 历史 背景相联系的。在我国现阶段,对于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界定,应结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功能来理解。1对于委托单位的责任在内部管理的审计目的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主要是对于委托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要接受委托执行业务,就负有恪尽

9、专业职守、保持认真与谨慎的义务。我们可以在合同法下处理和讨论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的责任最常发生的案例,就是未能查出委托单位职工盗用公款之类的舞弊事件。遭到损失的委托单位往往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的诉讼。但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查出错误和舞弊事件,并不是决定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负有责任的唯一重要因素,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未曾查出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并不保证会计报表准确无误,只要他严格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履行了应尽的职责,自己没有过失行为,即使未曾查出错误或舞弊事件,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定其负有法律责任。对于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单纯,会计界与公众之间不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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