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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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主体事项类别检查依据备注省应急厅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_年8月3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2、工作。【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应急厅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

3、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省应急厅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危

4、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5、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省应急厅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6、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省应急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7、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省应急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检查市场

8、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9、省应急厅对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_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九)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10、、配备和使用情况;省应急厅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法律】安全生产法(20_年8月31修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11、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省应急厅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_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12、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13、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_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_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

14、_年12月7日起实施)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_年3月23日修正,20_年7月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_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1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省应急厅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类【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_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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