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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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_年版)、xxxx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_)(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

2、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第二章日照间距规定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1、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4;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5

3、;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四类地区不得小于1.9(其中头屯河区、东山区、机场地区建成区改造建筑物日照分区按三类地区执行);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住宅之间、低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8.0米;2、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0.0米;3、低层、多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4、中高层住宅与中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0米。当中高层住宅遮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时,不得小于20.0米;5、当建筑正面之间遮挡面宽超过16.0米时,视为平行布置,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三)不平行也不

4、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住宅为准,按窄端最小距离计算间距。(四)并列布置时的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0.0米;2、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9.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3.0米;3、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5.0米。第八条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5、:(一)满足对住宅日照计算要求,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平行布置时,南北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东西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7米;(三)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5.0米。如垂直山墙面宽(含阳台)大于16.0米,每增宽1.0米,相应间距递增1.0米,如超过20.0米以上(含20.0米),按前两款执行;(四)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照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执行;(五)并列布置时的山墙最小距离,高层条式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要求;高层塔式建筑与高层塔式住宅之间南北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间距不得小于20

6、米;(六)新建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不超过24米的部分,按多层建筑规定计算间距。第九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_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_年版)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新建不规则平面的住宅,根据建筑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含阳台)按面墙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距离。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6米的,视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宽度小于16米的,视作垂直布置。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20米的,视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宽度小于20米的,视作垂直布置。第十一条建筑与相邻托儿所或者幼儿

7、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的住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满足对特殊建筑日照计算的规定要求;2、当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平行布置或者夹角小于60非平行布置时,特殊建筑的正面间距可以比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3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15计算。(二)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最小间距规定。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比照第七条第(二)、(三)

8、、(四)项以及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其他建筑遮挡生活性建筑阳光时,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生活性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视觉卫生、抗震和日照等要求择宽确定。第十四条沿街建筑间距控制按照已获批准的规划实施,并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第十五条相邻建筑存在地势高差的,可根据相互关系进行适当折减。第三章建筑退让边界原则第十六条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产权者双方共同退让,原则上负责退让自身建筑高度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非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非高层建筑物只负责退让自身建筑高度的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高层建筑负

9、责退让;多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退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第十七条沿街建筑物邻街一侧建筑间距的计算,从规划道路中心线起算,并符合道路规划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要求进行退让。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_年7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有关名词解释1.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间距。3.建筑间距系数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间距与遮挡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4.建筑高度建筑物女儿墙顶部最高点与建筑物室外地坪之间的垂直距离。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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