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金融法务专业人员系列讲座(第4期)其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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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務專業人員系列講座(第4期) 金控法規遵循,永豐金控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永豐商業銀行副總經理 簡榮宗 律師 永豐商業銀行法令遵循處 黃惇晧 襄理,大綱,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 (一)保密義務與共同行銷(金控法42、43條) (二)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三)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四)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二)保密義務與共同行銷(金控法42、43條),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二)保密義務與共同行銷(金控法42、43條) 金管會102年8月15日金管銀法字第10200219880號函,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

2、行之探討,(二)保密義務與共同行銷(金控法42、43條)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印發)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4723號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有鑑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業於修正施行,以金控業與消費者之資訊、地位、財力不對等之實況,其獲得之個人資料之質或量又較其他行業多且深,本於金控業可因取得客戶資料獲得經營利益,且有較大能力分散風險,自應負擔較大義務之論理,對此行業之規範更不應低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障標準。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應由原本的選擇退出制改採為選擇加入制精神

3、,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利用客戶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或商業行為,形成我國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律漏洞。,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二)保密義務與共同行銷(金控法42、43條) 結論:不贊成立委提案修正金控法43條,理由如下: 1.個資法對於個資保護係一般性、普遍性之規範,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辦理。 2.基於金控設立本旨與綜效考量(共同行銷),金控法就個資保護已有特別規定,同意就客戶基本資料得交互運用。 3.本次立委提案與現行金控法43條最主要之差異,係基

4、本資料改為需先經客戶書面同意,實已有悖於當初金控法制定之精神。 4.現行金控法43條對於客戶資料之交互運用,已較美國法嚴格。,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銀行保險業務為所有保險行銷通路之首。 現行我國銀行保險採取兩種經營架構:(1)保險公司與銀行共同行銷之兩方合約、(2)銀行與其轉投資保經代及合作保險公司簽訂合作推廣之三方合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vs.保險相關法規之競合適用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為履行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說明義務和適合度義務,須負擔一定之法令遵循成本。 從金融消費爭議處理著眼,探討我國銀行保險架構下,銀行責任地位之問題。,金

5、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比較:,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比較:,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加強監理 1.修訂保險法規 (1)100年後兩度修訂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2)100年12月26日新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2.發布函釋 (1)金管會102年6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4號,要求保險業於招攬保險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訴求等。

6、 (2)金管會101年金保理字第10002657100號函及金保理字第10102540980號函,要求保經代將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等法規所定內容納入合約規範。,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說明義務比較:,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說明義務比較:,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說明義務:加強監理 1.金管會100年8月19日保局(理)字第10002653440號、101年11月30日金管銀合字第10100341680號函等函釋可知,主管機關已要求銀行保險

7、業者於銷售普通保險商品時,務必於壽險商品銷售文件詳加揭露資訊或善盡說明義務,使消費者能充分了解權利義務內容,顯見說明義務之履行已成為主管機關監理保險商品銷售之重點。 2. 何謂充分了解?如何證明? (1)銷售服務與重要事項明;(2)其他說明文件,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3.履行方式: 銷售普通保險商品或採取傳統的招攬方式時,仍應以書面、文宣、網頁揭露保險商品的重要內容,產生業務負擔。 4.應揭露之重要內容: 普通保險商品的銷售需完整揭露商品之重要內容,造成法令遵循成本上升。投資型保險商品說明義務的履行不會產生影響。,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適合

8、度評估比較:,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適合度評估比較:,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適合度評估:加強監理 1.金管會102年6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4號,重申保險業於招攬保險時應考量消費者之保險需求。 2.金管會100年7月6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0000號,則針對銀行保險通路,要求按人身及財產之屬性分列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 。,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適合度評估:加強監理 3.適合度評估過嚴?不論是銷售產險或壽險保險商

9、品,都要對要保人進行適合度評估,並未排除簡易或標準化保險商品的適用,法令遵循成本上升並增加業務的負擔。 建議對於內容不同的保險商品應設定不同等級彈性的適合度評估分析,就純財產保險商品及損失填補性質的保險商品作簡易的適合度評估即可。,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我國金融消費評議制度責任主體 :現行法制 1.金融消保法或授權子法規範架構上係以銀行業、保險業與證券業分業架構模式,未採跨業經營規範模式。 2.銀行法第3條:未開放銀行得兼營保險業務。 3.依上開法規,銀行屬通路地位,銀行保險業務與要保人所生的保險爭議,會被歸類於保險業務 ,要保人對於保險商品糾紛應以保

10、險人為申訴對象,若是不當招攬行為所導致的糾紛,以保經代為申訴對象。,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我國金融消費評議制度責任主體 :實務運作 1.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條 、金管會101年10月17日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970號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契約書 ,訂明銀行責任主體地位,銀行應為招攬爭議 申訴對象。 2. 金融消費評議階段,雖是由保險組受理申請,然評議進行時,則是以銀行、保險公司、保經代為責任主體,審理、協商、調解與消費者間之招攬糾紛 。 3. 實務運作、主管

11、機關監理方向與法制層面不符。,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我國金融消費評議制度責任主體 :探討銀行角色之實質定位 1.行銷層面:銀行以其名牌號召力吸引顧客 ,而客戶也因為信賴銀行而使銷售容易成功 。 2.消費者期待層面:消費者並不理解招攬、行銷、通路意義有何不同,只能認知都是在賣保險 ,認定銀行是經營主體,要求其盡金融消保法所規定的義務。 3.主管機關監理方向層面:訂立規則予發布函釋,將銀行當作銀行保險業務經營主體進行規範及監管 。,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4.實務運作層面:由銀行擔負保險業務招攬人員之延攬、訓練、監控

12、、管理等責任,故銀行與行員間僱傭關係,是實際推動銀行保險業務之關鍵,且若有銀行保險招攬爭議發生,實務上亦以銀行為申訴主體,銀行於銀行保險招攬業務中係居於實際控制主體之地位。 5.與跨業經營其他業務相較層面:銀行得跨業經營證券、投信等業務 ,不得經營保險業務之差別待遇合理緣由為何?,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6.主管機關思維:無法源依據、與實務現況不符、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風險控管與業務管理困難 。 7.參酌外國法:英國准許銀行經營保險業務;日本核發給銀行保險代理人執照。 8.建議應以全盤解除跨業經營管制之觀點,修改相關法令訂明銀行得跨業經營保險業務 。,金

13、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三)合作推廣之銀行保險銷售 9.建議主管機關訂定准許設立的門檻條件,准許符合之銀行設置部門兼營保經或保代業務,並保留事後的否准權限,以此方式強化銀行保險業務之業務管理及風險控管。 10.銀行保險招攬人員亦直接隸屬於銀行之下,無論實際上或是法律架構形式上,銀行都成為招攬主體,銀行為申訴主體及評議結果拘束主體之地位亦得於法律層面獲得確認。,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四)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金融事業與其他事業之轉投資,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四)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創投子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

14、之探討,(四)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轉投資大陸事業,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四)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轉投資大陸事業,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四)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轉投資大陸事業,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四)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轉投資大陸事業,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四)金控轉投資(金控法36、37條) 轉投資大陸事業,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五)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 金控法第一條: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

15、益,特制定本法。 金控集團轉介客戶予海外子公司?協助海外子公司客戶開戶? 客戶保密?業務職掌範圍?,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五)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客戶保密】,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五)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業務範圍】 金管會99年10月13日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5820號函 本會核准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子銀行或分行,旨在鼓勵本國銀行拓展海外業務,爰若本國銀行有對國外與其具隸屬關係子銀行、海外分行、海外聯行或其他國外銀行同業,提供介紹客戶開戶或協助銷售金融商品等服務,或該等在海外之金融機構亦派員跨境來臺提供相關金融服務,顯有違反上述設立海外分支

16、機構之目的。此外,若上揭國外金融機構透過電話、傳真及郵寄方式,提供我國境內客戶未出境即完成存款帳戶開設及相關金融服務,亦與我國加入 WTO 對外國金融機構須在臺有據點始得提供我國客戶服務之承諾不符。,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五)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業務範圍】 金管會99年10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57758號函,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五)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業務範圍】 金管會99年10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57758號函,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五)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業務範圍】 金管會100年10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10000252340號函,金控法規之遵循與實務上執行之探討,(五)海外子公司之轉介客戶與協助開戶 金控法第一條: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成立金控公司的原因:租稅規劃、事業活動與經營管理分離、營運策略、組織經營與變革之需求、財務風險考量、人事政策考量、.等 。 金控公司從事跨業經營亦可帶來很多好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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