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清法律,宋刑统: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后周刑统已不适应新政权,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于是太祖批准并令窦仪主持修律建隆四年(963年),律条修成,太祖下诏刊版模印颁行天下,此即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宋朝最基本的法典,其效力一直延续到南宋,在宋朝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宋刑统的体例来看,继承唐律疏议12篇之目,但不乏创新宋刑统特色一,1、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这种编纂综合性法典的体例,始创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编定的大中刑律统类,完备于后周的显德刑统宋刑统沿用唐末至五代的刑律统类体例,首列律条、律疏,其下按照时间顺序分敕、令、格、式 2、分门类编,附列敕令格式宋刑统在篇目之下又分为213门,这是唐律中没有的门就是根据法律所调整对象的性质,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的形式宋刑统特色二,3、新增“臣等起请”之条宋刑统于附加的敕令格式之间,又夹有“臣等起请”条目32条,附于敕令格式之后,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作为新增条款,与所附的令、敕相区别所谓臣等起请,是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修改建议,与其他律文及所附的敕令格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宋刑统编修体例上的一个创新。
宋刑统特色三,4、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和总括性条文“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所谓余条准此,是指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 5、“补疏议”之未备在宋刑统名例律第六杂条门中,有20条疏议增加了新的内容其标志是在新添内容之前,均冠以一个“议”字,附在疏议各节之末,以补“疏议”所未备整部法典唯有此门内有对疏议加以补充,说明宋刑统对疏议的发展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凡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发布的圣旨,叫做“散敕”,它缺乏稳定性,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要想使它们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一定的编修程序在宋代,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编纂成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重典惩治盗贼,宋代贼盗罪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包括谋反、叛逆、谋杀、劫囚、造畜蛊毒、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财等多方面的犯罪景祐初年宋仁宗亲政后不久宣布对京城地区“持杖窃盗者”加重处罚,其后于1062年颁布了窝藏重法,将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实施地,在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这种在常法之外,针对某一地区单独制定、单独适用的法律,类似于现代的刑事特别法,在中国古代是史无前例的。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复立盗贼重法,包括四个特点:1、扩大了重法地的范围熙宁初,重法范围扩及淮南宿州,京东应天府和齐、徐、济、单、兖、沂、淮阳等地之后,神宗又数次下诏扩大重法地范围,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2、告者给赏,以鼓励人们告发盗贼及窝藏之人3、加强了地方官员的捕盗责任4、非重法地犯贼盗罪,也以重法论处后期惩治贼盗办法,宋哲宗时,重法地又扩大到陕西路和永兴军,所涉范围已占全国24路中的17路盗贼重法在这些地区完全取代了宋刑统贼盗律,并增加了“重法之人”的概念和地方官吏的责任规定,甚至窝藏犯都是重法的对象,也要按重法处罚 南宋时期,重典治盗的政策继续推行,对于免死的强盗,在额头上刺字“强盗”以示不齿划定重法地、重法人,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是加重了对贼盗犯罪的处罚,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折杖法、刺配刑、凌迟,折杖法:变相减轻刑罚,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但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 刺配刑: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比唐朝的加役流更为严酷,刺配开始于五代,宋代具体执行相当复杂,杖责有数量和杖脊、杖臀的区别,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开始于五代,法定于辽,北宋仁宋时荆湖地区出现杀人祭鬼的恶行,皇帝下令对首犯处以凌迟,首开凌迟先例财产继承制度,一般遗产的继承:在唐律诸子均分的基础上,宋刑统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这里所说的儿子包括亲子和养子,养子有同宗养子和异性养子之分南宋禁止抱养异性,但允许抱养三岁以下遗弃小儿因收养情况不同,有的可以视为亲子,有的只能取得三分之一 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份”代位继承守寡而无子的妻妾也有权继承丈夫应分的遗产份额改嫁妻妾、别居无户籍妻妾及其子女不得继承遗产宋代法律书,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一些有关遗嘱继承的真实案例 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检验的案例,并加以分析评述的著作,是研究中国古代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文献 宋慈洗冤集录共5卷、53目,是宋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对于中国古代法医学成果的全面总结一经问世,便被钦命颁行全国,成为南宋决狱官员的必读之书,更被后世司法官吏奉为圭臬二府三司,所谓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代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务。
另设“参知政事”为之副中书门下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有权对下属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下属机关可直接向中书门下报告工作 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为枢密使,其品级与宰相等枢密院具有掌管全国军事、调兵之权,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及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 三司:宋把晚唐以来的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合而为一,称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总管国家财政后来三司并归户部,明朝法律,重刑治国表现:朱元璋主张刑用重典,明朝法律加重了谋反、谋大逆等罪的处罚,扩大了株连的范围,严厉打击贼盗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罪行,这都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朱元璋亲定的明大诰体现了重治贪官的思想明大诰主要以贪官污吏为打击对象,其所适用的刑罚,往往出于律外,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刖足、阉割为奴、枷项游历等,多是残酷的肉刑贪官之外,所谓“游民”“逸民”也纳入明大诰法网之中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体例: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明大诰:大诰作为一种文体,源自尚书.大诰,这是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而明大诰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它规定的刑罚如族诛、凌迟、枭首、斩等多为法外之刑,这是明大诰最大的特点。
另外,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和地方豪强为了保证大诰的贯彻执行,朱元璋宣布用强制方法让人民了解它的内容,还命令塾师讲说,乡民集会也要派人宣讲大诰内容,删定问刑条例,从内容上看,历朝问刑条例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确定刑事政策的目标,从而补充乃至修正大明律通过删定问刑条例,反映当时的社会问题,对大明律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这样既保持了正律的稳定性,又及时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化,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充军刑、凌迟刑,充军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它轻于死刑而重于流刑明初充军只是发往边疆进行屯种,后来定制充军按距离远近分为五等: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充军的期限有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罪犯终生充军;永远不仅自己终生充军,死后还要由子孙接替 凌迟虽不在五刑之内,但已正式纳入大明律法条之中枷号、廷杖,在明代,枷号成为一种常用刑又称枷示,是将犯人颈套木枷,枷上标明犯人姓名及所犯罪状,令其在监狱外或指定的官衙门口示众,使其备受羞辱的刑罚枷号执行时间有13个月或半年,甚至还有永远枷号 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朱元璋把工部尚书薛祥毙于杖下,开廷杖的先河。
此后,皇帝经常于殿廷之上,对冒犯皇帝的大臣实施廷杖,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明朝法律特色,1、大明律.吏律中增设前代没有的“奸党”罪 关于化外人:一律按大明律处理,采取属地主义原则;“断罪依新颁律”大明律规定,该律自颁行之日即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同样依新律处断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大府:中书省,统领六部,管理全国一切行政事务;都督府管理军事,御史台职掌监察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理天下刑名案件,具体而言包括受理京畿地区及朝廷百官的案件,审理地方解至刑部的徒流、迁徙、充军案件,作出裁决,发回执行死刑案件,由刑部讨论提出判决意见后,还需要送大理寺复核大理寺负责驳正,掌平反刑狱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将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详细复核督察院负责纠察,但也有司法审判权圆审,明太祖时设立,即大理寺对于覆审案件,如果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当事人含冤受屈的,可将该案移送其他衙门审理经二次审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则上奏皇帝,请九卿共同审理以后再不服,则请旨裁决 特务机构:东厂明成祖所设,由亲信太监领导,当时权势不如锦衣卫;西厂明宪宗时设立,太监汪直领导,其势力远远超过锦衣卫。
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等事,设于太祖时,长官指挥使,正三品,下设镇抚司,掌管刑名清朝法律,参汉酌金:皇太极提出的立法原则,就是参照汉族特别是明朝先进的法律立法建制,又保留后金政权固有的某些旧制,凡是满、汉制度中合乎时宜的都予以采用 热审:就是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清朝通过热审开释监狱中的轻罪人犯和未决案件的疑犯,避免监犯在暑热季节死于瘟疫朝审、秋审,乾隆年间秋审条款规定了秋审、朝审的时间,参加会审的机关以及管辖范围,具体处理办法等内容 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朝审到了清朝发展为两种:秋审和朝审,分别审理各省上报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秋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其每年都在农历秋八月进行,所以被称为秋审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案犯作以下处理:1、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恰当,一般在冬至以前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社会刑较小,先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若经三次复审定为缓决则可免死;3、可矜,罪行虽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减等发落;4、留养承祀,罪行属实,但祖父母、父母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然后释放。
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