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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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与风险控制部,目 录 一、颁布、施行时间及制定依据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四、合同的解除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规定,一、颁布、施行时间及制定依据 1、该解释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

2、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依据:合同法第237条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即合同内容为融资租赁关系,但实际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融资租赁事实。法院认定合同的性质,一是根据合同内容,二是根据合同事实。,举例:售后回租与企业间的借贷 售后回租与企业间的借贷共同点是,合同一方向对方发放资金,并向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不同点为:售后回租中存在

3、实际的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会发生转移.,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后果: 1、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不具备融资租赁事实合同,被认定为不具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同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2、 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出租人将无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费用,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可能亏损本金。此外,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的一系列保证合同也将无效,出租人同时也丧失了向保证人追究责任的权利。,3、企业间的借贷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

4、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这一条首次从司法角度认可了售后回租。几个注意点是:自有物,即承租人必须已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卖: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要有买卖的事实,即货款支付依据、发票、所有权转移凭证。租赁:按期支付租金、开具租金发票

5、。,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意思一致,有效签字盖章。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方利益。,第四条 【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

6、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例如,国家药监局曾于2005年曾发文,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租赁的企业,应当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部分法院就据此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该解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它用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物的经营使用与其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租赁物经使用者取得许可,只要承租人取得许可,就可以达到监管目的,不应以出租人没有取得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三、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第一,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两种理由,一是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二是未按时交货。 第二,对租赁公司风险:该解释明确了在承租人因上述两种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时,租赁公司主张赔偿的条件,一是承租人未受领且未通知或无正当理由,二是租赁公司有损失。 第三,租赁公司主张赔偿的对象仅为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

8、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既然租赁物和出卖人均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或租赁物出现问题时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遇到承租人与出卖人合伙欺诈出租人时,这个条款对出租人不利。 风险规避:租赁公司监督租赁物生产、交货,加强与厂商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租赁物质量及交货时间状况。 租赁物交付前或后,让承租人按照租赁公司出具的格式化的租赁物交接函签字盖章。从法律文件上保证租赁公司利益。,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9、,解读: 【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就目前操作的厂商租赁,我们业务部门已经完全干预到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因此很难适用该条规定,租赁物出现问题,若承租人能够举证证明租赁公司干预其租赁物、出卖人选择,则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约定高于法定,租赁期内租赁物损毁、灭失首先遵守当事人约定。 明确规定租赁物损毁、灭失的责任主体,及该状况下的租金不免除。,第九

10、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物权法

11、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三种情形,在融资租赁上用来对抗物权法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 1、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2、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 3、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

12、定在相应机构进行物权登记。,四、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

13、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承租人解除合同 】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原因:擅自取回,第十五条 【租赁物意外损毁灭失的赔偿】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

14、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 【买卖合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的赔偿】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厂商租赁下很难做到这一点,故租赁合同需要明确约定此种情形下,对租赁公司的赔偿。,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

15、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解读: 该条使出租人行使取回租赁物的权利合法化。 约束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能擅自租赁物上设置他项权。,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解读:

16、要求厂商、租赁公司严格把控租赁物质量、交货验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租赁物修改设计或其他有承租人提出的要求,必须要求书面证据。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要求承租人书面通知出租人提供索赔协助。 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要明确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第十九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合同法第241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244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244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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