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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令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申请人:石俊男,男,汉族,山东淄博市人,广西自治区某单位办公室干部,住南宁市青秀区北湖路1号1栋1单元。被申请人:李小风,女,汉族,辽宁大连市人,广西自治区某单位办公室工人,住南宁市动物路4号1栋1单元。韦克农,男,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个体户,住南宁市动物路4号1栋1单元。请求事顶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李小风、韦克农偿还申请人人民币274500元本金及利息9544.7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妇认识已20余年。2004年到2005年间,被申请人李小风、韦克农夫妇首次向申请人石俊男借款人民币3.5万元用于韦克农开公司验资和做生意,被申请人按约定支付
2、了利息,并于2006年4月又向申请人石俊男借款人民币14.5万元加上前面所借3.5万共计人民币18万元用于韦克农公司扩大经营。被申请人李小风、韦克农与申请人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息率10%。2008年到4月还款期到,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李小风、韦克农还本付息,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2010年3月底,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其所欠借款本息,但被申请人李小风、韦克农拒不偿还,只是于2010年4月1日出具一张借据给申请人,借据载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2000元,月息按原本金3万元的4%计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利息),借期为3个月。2010年4月2日
3、又出具一张借据,借据载明被申请人承认向申请人石俊男借款人民币232500元,利息按每个月1%计算,借期为3个月。2010年7月3日后,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偿还本息,又被拒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人石俊男觉得被申请人李小风、韦克农夫妇毫无信誉,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偿还人民币274500元本金及约定利息8433元、法定利息1111.7元。此致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10年8月10日 作者:姚忠仁律师 广西-南宁 专长: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工程建筑 债权债务 律所: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 78622积分 | 帮助29890人 | 1858个好评在线咨询电话:1397719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