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以及代理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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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以及代理的方法和技巧第一部分:案件的受理一、律师收案的注意事项:(一)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四)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五)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六)有下外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委托;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

2、人委托的;3、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办理的事项:(一)制作谈话笔录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二)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注意:如收取原件,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三)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第二部分:起诉或应诉的方法步骤、一、代理原告起诉的方法:(一)审查管辖: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3、有无协议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二)审查诉讼时效: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3、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可继续代理。(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书写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二、代理被告应诉的方法:(一)审查原告的管辖权和诉讼时效: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

4、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注意:一旦提出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二)提起反诉: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 三、代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方法: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四、代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方法:应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第三部分:开庭前的准备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一)证人证言。1、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2、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

5、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二)书证。1、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2、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三)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四)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五)调查笔录。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1、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

6、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2、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六)委托调查。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七)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八)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九)申请相关司法鉴定。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

7、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十)证据保全。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2、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一)编制证据目录。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二)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四)秘密的保护。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8、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五)证据的提交。1、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2、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提出。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解除。1、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2、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

9、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四、整理开庭材料。(一)阅卷。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二)通知证人出庭。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三)告知当事人出庭的注意事项。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四)准备调查提纲、代理词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10、注意: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第四部分 参与法庭调查 一、法庭开庭前的准备。1、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二、法庭调查的顺序。(一)原告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二)被告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三)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三、举证和质证。1、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四)取得该

11、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2、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的合法性;(四)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五)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六)书证的来源。3、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三)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四)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五)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注意:a、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b、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

12、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4、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有无剪补;(三)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四)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5、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的资格;(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如果律师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四、归纳辩论焦点。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五部分 法庭辩论。一、在法庭辩论过程

13、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二、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第六部分 调解、和解.。一、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二、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七部分 休庭后的工作。一、阅读法庭笔录。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二、提交代理词。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三、交接和补充证据。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

14、提交。 第八部分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应注意的事项:一、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二、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三、在二审时,原审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求,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 第九部分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 接受委托。委托律师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领取标的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

15、、申请执行和强制执行。(一)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二)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执行措施。(一)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二)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三)执行异议提出和审查。 1、如果确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四)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16、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应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五)提出破产申请。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六)参与分配。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2、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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